【人社方案】南昌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困人员助保贷款实施方案

时间:2023-04-30 14:50: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南昌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困人员助保贷款实施方案第一条为解决我县辖区内企业下岗困难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保无力缴费的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以下称“助保对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难问题,切实保障参保人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方案】南昌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困人员助保贷款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人社方案】南昌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困人员助保贷款实施方案



南昌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困人员助保贷款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解决我县辖区内企业下岗困难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保无力缴费的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以下称“助保对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难问题,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49号)文件精神,按照“自愿申请,保而不包,水平合理,控制风险,政府贴息,个人退休还贷”的原则,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银行:县发放贷款金融机构

第三条  助保贷款的范围和对象

(一)助保对象为我县辖区内按规定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到龄时符合在我县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条件,当前因生活困难而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参保人员、或已在我县投保的困难企业职工(包括未改制企业的下岗职工)、其他等困难群体。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提供由有关职能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或由乡镇政府、管委会(管理处)开具相关证明,经公示后,七个工作日后即可提出助保贷款申请:

1. 夫妻双方均为下岗失业困难人员(另一方已退休或在家务农也可);

2. 单亲家庭下岗失业人员;

3. 零就业家庭人员;

4.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5. 因工致残生活困难人员;

6. 无子女生活困难人员;

7. 因病、因灾致贫人员;

8. 其他特困人员。

第四条  贷款使用。助保贷款只能用于助保对象缴纳本人基本养老保险费,所贷资金由县发放贷款金融机构直接缴入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不得提取现金,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贷款额度。助保贷款原则上实行一次性申请,按缴费年度分期放款的管理方式。若助保对象贷款用于补缴以前年度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则实行申请时一次性办理,一次性放贷,贷款年额度以社保局业务经办窗口计算的最低标准为限,助保贷款对象总贷款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六条  还款期限。还款期限为8 年。

第七条  贷款利率。助保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按年付息。

第八条  申请助保贷款按照助保对象申请,乡镇政府、管委会(管理处)初审,县社保局审核,县金融机构与助保对象签订协议、发放贷款、档案管理的流程办理。具体程序为:

(一)由助保对象填写《南昌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困人员享受助保贷款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经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和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报乡镇政府、管委会(管理处)公示确认后签署意见。

(二)助保对象携带乡镇政府、管委会(管理处)初审后的《南昌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困人员享受助保贷款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交县社保局复审,符合条件的核算所需贷款的金额,报县发放贷款金融机构审批。由县金融机构与助保对象签订助保贷款协议及还款承诺书。

(三)县金融机构负责汇总助保对象贷款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县财政局、县社保局、县发放贷款金融机构各执一份。

(四)助保对象所贷资金由县发放贷款金融机构直接缴交到县社保局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县社保局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

(五)县发放贷款金融机构为助保对象建立个人贷款档案,定期开展跟踪服务。

第九条  助保对象在达到养老待遇领取条件前,贷款利息由政府给予补贴。助保对象达到养老待遇领取条件后,政府不再贴息,贷款利息全部由个人承担。助保贷款贴息由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条  助保贷款贴息办理程序:

(一)符合贷款贴息人员的贴息资金,由县社保局每年末提供按助保对象应缴利息明细材料,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二)助保对象达到养老待遇领取条件后承担的贷款利息资金,由县发放贷款金融机构通知助保对象每年末及时上缴(或按协议从助保对象养老金中直接扣除)。

第十一条  助保对象符合退休条件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时,必须由县社保局指定在县发放贷款金融机构开户和发放。贷款本息还清后,助保对象方可自愿选择其他规定银行发放。

第十二条  助保对象可选择以下还款方式:

(一)助保对象自领取养老金当月起,每月从领取的养老金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偿还贷款,每月还贷金额不低于本人月养老金的30%(不含助保对象应每年扣除的利息),具体还贷标准由助保对象与县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二)助保对象有偿还能力的,可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助保对象特殊情况的偿还方式:

(一) 助保对象在未还清贷款前死亡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个人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贷款,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偿还。

(二)助保对象享受助保贷款期间不得转出养老保险关系及其资金,否则在转出养老保险关系前必须按规定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四条  县发放贷款金融机构负责加强贷款后跟踪检查和本息回收工作

第十五条  每年12月至次年2月,由乡镇政府、管委会(管理处)对上年已办理助保贷款的助保对象进行助保续贷资格审核。符合助保条件的,可以继续发放贷款。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由县金融机构根据其贷款金额,还款期限,决定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还本付息。

第十六条  年审期内,对经济条件改善无需继续申请助保贷款的人员,可暂停助保贷款。

第十七条  助保资格年审期内,县发放贷款金融机构向助保对象发放对账单。

第十八条  成立南昌县助保贷款管理中心,为县社保局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负责全县助保对象养老保险贷款及还贷工作,为符合条件的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助保对象提供助保贷款服务;

(二)负责审查助保贷款申请人资格,履行审查、推荐、审核贷款项目的职责,掌握贷款额度;

(三)负责全县养老保险助保贷款政策的宣传咨询及工作人员业务的培训,扩大政策的认知程度;

(四)负责做好贷前调查,贷中与贷后的检查监督和贷款本息催收工作;

(五)负责发放助保对象在还清贷款前的养老金,确保助保对象及时还贷;

(六)管理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基金,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助保贷款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助保贴息资金。如有通过各种手段虚报骗取助保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其助保贷款的本息,并按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发放贷款金融机构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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