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办法】广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23-04-30 13:55: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广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略)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件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质监办法】广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质监办法】广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


广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


(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件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等规定,按照突出重点、依法高效、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督查督办,是指质监部门按照层级管理的原则,对案件的调查进展、违法行为的认定、法律法规的适用、办案程序、处罚及移送等环节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根据本年度执法打假工作及童车产品质量提升重点的部署和重点案件的查办,组织开展督查督办工作。下列情形启动约谈:

(一)专项执法打假工作。重点督查督办年度工作的部署、落实措施、工作成效、工作亮点、执法责任制和突出问题的治理成效。

(二)区域整治。按照要求,每年确定重点整治区域,重点督查督办确定的重点区域开展集中整治活动,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和产品质量总体水平提升的分析报告。

(三)案件查办。重点督查大案要案、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的查办情况。督查督办案件违法事实认定、程序合法、执行案件移送、自由裁量权使用、大案要案向上级单位和当地政府及时报告、跨区域案件及时通报相关地区协查、举报案件的查办结果按照规定及时反馈、办案人员严格遵守执法人员管理规定等。

(四)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重点督查督办上级交办事项的处理、执法打假各项工作制度的执行、重要信息报告等工作落实情况。

第四条 根据案件性质区分,行政执法案件包括一般案件和重点案件。

一般案件是指通过群众举报、日常执法检查、监督抽查等方式查处的案件;重点案件是指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案情复杂、社会危害大、直接影响国计民生、百姓生命健康安全的案件;群众关心、领导重视和社会关注的案件;上级领导和上级部门批办的案件。

第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违法案件的重要性、时效性及社会影响程度等,实施派员督办、挂牌督办、联合督办等。

派员督办是指直接派出人员现场对违法案件进行督查督办。

挂牌督办是指通过文件通知、社会公示等形式对区域性重大质量等违法案件进行督查督办。

联合督办:联合公安、纪检、审计等部门对严重质量等违法案件进行督查督办。

第六条法制股负责对全县范围内的有关案件进行督查督办。

第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局督查督办的范围

(一)县委、县政府、上级质监局交办或批转的案件;

(二)其他职能部门移送的案件;

(三)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有关法律、法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在本县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五)有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区域性质量违法案件;

(六)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

(七)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八)其他符合督查督办条件的案件。

第八条督查督办的主要内容。

(一)案件立案、调查情况,包括案件进度、时限要求;

(二)与相关质监部门的配合协作情况;

(三)与其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配合协作情况;

(四)对违法行为认定、法律法规适用及移送等情况;

(五)案件查办的程序及对举报人的回复情况;

(六)对领导批示意见的落实情况;

(七)其他与案件相关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九条一般案件经督办单位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办理;重点案件经督办需单位分管或主要领导批准后办理。

第十条承办单位收到督查督办通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成立专案组对督查督办案件进行办理。

第十一条承办单位必须在督办案件通知的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向督查督办机构报告,经批准后延长办案期限。

第十二条承办单位案件办理完毕后要及时整理相关材料,并向法制股提交《督查督办案件承办报告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办理过程;

(三)调查事实及认定违法性质;

(四)具体处理意见,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五)处理结果;

(六)重大或情况复杂的交办事项应当附送调查报告;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督查督办机构认为承办单位调查结果有误的,应要求承办单位限时补充调查或指定其他单位重新调查。

第十四条督查督办机构对符合结案要求的案件要及时进行结案。由单位分管或主要领导批准的督查督办案件,要及时将结案报告报相关领导审示。

第十五条已批准办结的督查督办事项,督查督办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全部督查督办事项材料及时整理后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督查督办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承办股室未按要求或者意见办理的;

(二)承办股室超过期限未办理完毕也未及时报告的;

(三)不执行督查督办意见的。

第十七条在督查督办过程中,如发现承办股室存在行政不作为,或者拖延、推诿等问题的,有关承办人员在工作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法制股应及时向局领导班子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法制股每年要定期进行督查督办情况自查分析,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研究改进措施。要对承办股室具体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定时通报。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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