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方案】南和县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需求调查工作实施方案【优秀范文】

时间:2023-04-30 13:3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南和县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需求调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扩大我县城镇住房保障覆盖面,充分掌握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需求,合理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让住房困难群众住有所居,根据《邢台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方案】南和县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需求调查工作实施方案【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住建方案】南和县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需求调查工作实施方案【优秀范文】


南和县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需求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扩大我县城镇住房保障覆盖面,充分掌握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需求,合理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让住房困难群众住有所居,根据《邢台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调查目的

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通过开展城镇住房困难家庭调查工作,全面准确地掌握我县城市低收入、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人才等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并加以解决,使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

二、申请范围

廉租住房申请范围为全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围为全县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无力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问题的群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教师、医务工作者、政府引进人才等住房困难群体。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申请人家庭全部成员具有南和县城市常住户口,且在我县实际居住;

2、持有县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低保证,或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按县统计局提供的2014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374元计算),即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在1358元以下,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16296元以下,由县民政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3、家庭无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或虽转让过住房,但住房面积符合保障面积标准的;

5、年满三十周岁的单身居民,可独立申请保障资格。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须具备以下条件: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乡镇教师、医务工作者、政府引进人才等群体申请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即家庭月人均收入在2546元以下,家庭年人均收入在30552元以下;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保障性住房收入不受限制。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承租政府公租房,申请人须具有南和县城市常住户口,其他与廉租房保障条件相同。

2、新就业职工申请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申请人具有本县城市常住户口;

②已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③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④在就业地无私有住房。

3、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持有所在城镇居住证;

②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③已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④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我县无自有住房。

4、政府引进人才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申请人具有本县城市常住户口;

②自2008年起新分配到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大学生;

③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④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市无住房。

5、城市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收入认定标准,由县政府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家庭是指夫妇双方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者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年满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家庭。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核定后的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每年作相应调整,随时受理。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1、在5年之内转让过住房,且建筑面积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

2、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3、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4、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档收费学校的;

5、已享受过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住房的;

6、家庭成员中有经商办企业作为公司法人代表或者股东出资人的;

7、家庭成员中未共同居住或者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生活居住的人员;

8、限制行为能力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1人户家庭;

9、单独住父母(或子女)房的。

三、部门分工

(一)县住建部门牵头负责组织调查工作,制定工作方案,会同民政、公安、工商、人社、国税、地税、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对申请政府保障性住房家庭资格进行联审联查,汇总调查结果,对符合保障条件家庭进行公示、分配。

(二)县民政部门负责对全县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进行认定。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城镇住房保障资格进行初审。

(四)县广播电视台、南和报负责做好调查的宣传、公示工作,免收广播、登报相关费用。

(五)各联审联查部门要自接到县住建部门审查保障家庭信息有关函件后,十日内向县住建部门反馈被审查家庭有关信息,对未按时反馈信息的,视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对未按时反馈或反馈信息不准确,由相关审查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六)县纪委监察局、两办督查室负责对调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现象进行通报批评。

四、调查程序

(一)初审

各乡镇人民政府在行政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窗口,负责受理管辖范围内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辖区内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人才等群体申请公租房,并进行初审。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家庭所在社区、所有成年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10日,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对申请廉租房保障的家庭,初审时要安排两名以上人员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家庭有关信息。廉租房家庭初审合格后由申请人将资料报县民政部门进行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然后报县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复审。公租房家庭初审合格后可直接报县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复审。

1、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政府廉租住房、公租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收入状况证明;

②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③婚姻状况证明;

④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⑤由现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成员共同居住证明;

⑥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

2、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根据各自的准入条件提交下列材料:

按上述要求提供①②③④项,并提供劳动合同(一年以上)、本县居住证(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非强制件,用于评分)、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承租保障性住房担保书、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

3、乡镇教师、医务工作者、政府引进人才等群体申请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按照上述要求提供①②③④项资料,并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增人通知单、组织机构代码证、全日制专科以上毕业证书复印件、职业为教师或医生的需提供教师资格证或医师资格证、用人单位出具的承租保障性住房担保书、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复审

由县住建局对申请城镇住房保障的家庭提供的材料进行复审,并根据申请家庭实际情况可要求其出具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当场签署《申请家庭状况和资产查询委托书》。原则上每季度末由县住建局将申请家庭成员有关信息按照《南和县住房保障申请家庭联审联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分别报送县民政、公安、国税、地税、工商、公积金、人社等部门对申请住房保障资格家庭进行联审联查,各联审联查部门应在10日内将相关审核信息反馈至县住建局。

(三)公示

经联审联查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县住建局在县主要媒体公示10日,接受群众监督举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纳入我县当年城镇住房保障对象进行轮侯。

(四)年审

廉租住房保障满一个年度后,由县住建局会同县民政局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有关情况进行年度审核。申请人填写住房保障年审表,并提供城镇低保证或由民政部门认定后核发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证明。被保障人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村)委会应对审核工作给予协助,配合进行年度审核。对仍符合条件的继续保障,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退出。

五、房源分配

由县住建局按照保障性住房分配方案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房源分配,分配时邀请县人大、政协、纪委、财政、审计、公证处全程监督公证。

六、政策衔接

对正在轮侯或已分配入住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仍按原政策执行,年审时逐步做好有关政策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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