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办法】宣城市区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实施办法(精选文档)

时间:2023-04-30 13:20:06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宣城市区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办法】宣城市区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实施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工商办法】宣城市区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实施办法(精选文档)



宣城市区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六部门令《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中宣部等七部委《关于深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宣传的意见》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宣传片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第三条 宣城市区内公益广告的规划、组织、监督管理以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代言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宣城市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活动。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主管部门应对其提供指导服务;鼓励、支持、引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商品包装或标识、地点名称、企业名称、建筑设计、家具设计、服装设计等日常生活事物中,合理融入公益广告理念,弘扬社会正能量。主管部门应对其提供指导服务。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

第五条  公益广告活动在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协调下开展,市文明市建设办具体推进。市工商质监局履行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负责公益广告发布备案和相关管理工作。

市文广新局负责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管理。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电信业务经营者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市网宣办负责互联网企业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共交通运载工具及相关场站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市城管局会同市住建、规划、国土、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刊播、建筑工地围挡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市旅发委负责A以上级景区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市文明委其他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做好公益广告有关工作,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予以支持,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各类媒介管理(产权)单位对公益广告的管理,应采取书面形式,与所属媒体、媒介使用方(承租方)明确公益广告发布的责任义务,督促其对公益广告内容进行认真把关,并达到公益广告发布数量的标准。

第六条  公益广告应当保证质量,内容符合下列规定:

(一)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

(二)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主题鲜明,表述准确,突出宣传中央重大战略部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代主旋律、中华优秀传统美德和文明新风尚。

(四)语言文字使用规范。

(五)艺术表现形式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第七条  公益广告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

第八条  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或者冠名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标注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以及其他与宣传、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

(二)平面作品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不得超过广告面积的1/5

(三)音频、视频作品显示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5秒或者总时长的1/5,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3秒或者总时长的1/5

(四)公益广告画面中出现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标识不得使社会公众在视觉程度上降低对公益广告内容的感受和认知。

(五)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广告。

第九条公益广告稿源包括公益广告通稿、公益广告原创作品库稿件以及自行设计制作稿件。

市文明市建设办建立公益广告作品库,供各类媒介无偿选用。

市文明市建设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益广告优秀作品征集、评选、推展,对设计、制作、发布公益广告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公益广告设计制作者依法享有公益广告著作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使用公益广告作品,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更改使用。

第十一条 各广告媒介的公益广告发布数量应遵循以下标准:

(一)报纸类:《宣城日报》、《宣城广播电视·周报》和《皖南晨刊》每月刊登公益广告的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其中每月各不少于一次刊登半个版面以上一幅的公益广告,其中每月不少于一次刊登半个版面以上一幅的公益广告。

(二)期刊类:市级各类期刊每期刊登公益广告不少于一个页面。

(三)广播类:市广播电台主要频率每天播出公益广告6次以上,其中6:008:0011:00-13:00不少于3次。

(四)电视类:市电视台各频道每天均安排时段播出公益广告,主要频道每天播出10次以上,其中19:0021:00不少于3次;其他各频道每天播出不少于15次,其中19:0021:00不少于4次。

(五)网站类:政府网站、新闻网站、主要商业网站等每天在网站、客户端以及核心产品的显著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鼓励网站结合自身特点原创公益广告,充分运用新技术新手段进行文字、图片、视频、游戏、动漫等多样化展示公益广告。

(六)手机类:全市各级移动通信运营商(移动、联通、电信)运用手机报、短信、彩信等方式传播公益广告,将指定的公益广告内容免费发送至市内在网用户。运用彩信等产生流量的发送方式,可在征得用户同意后进行发送。

(七)交通工具类:公交车车载电视、出租车LED屏幕全年公益广告不得少于发布广告总量的30%;公交车车身及车内需有4条以上公益广告,出租车车身及车内需有3条以上公益广告,进城农村班车车身及车内需有2条以上公益广告。

(八)公共场所类:公园广场、主要干道、商业街区、建筑围挡、车站码头、居民小区、宾馆饭店等主要公共场所,要运用好户外广告、展板挂图、电子屏幕、楼宇电视、灯杆挂旗等渠道和载体展示公益广告,公益广告数量不得低于广告总量的30%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空置,在招租期间应发布公益广告。

户外广告设施招租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但只能发布在广告位的左下角或右下角,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1/5,且招租字样应当与公益广告内容相协调。

第十三条户外公益广告应当完整、美观、安全,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灯光设置必须符合城市夜景照明的有关规定。带有时效性的户外公益广告(包括重大社会活动宣传),发布期满后,广告发布单位应及时清除或更新内容。

第十四条市文明市建设办会同规划、城管、工商质监等部门编制市区公益广告设施布点规划,制定并公布年度公益广告活动规划。

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报市工商质监局备案。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企业等还应当将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分别报文广新局、通信主管部门、市网宣办备案。市工商质监局对广告媒介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定期公布公益广告发布情况。

第十五条发布公益广告情况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网站创建以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等文明创建工作测评。广告行业组织将会员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纳入行业自律考评。

第十六条 市财政将市区公益广告设置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支持公益广告创作、公益广告活动奖补等。

由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广告设施由各自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经费在各单位预算经费中统筹安排。

其他公益广告除列入市财政收支两条线范畴的外,由广告媒介业主负责无偿发布并进行管理维护。

市住建、城管、交通、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系统公益广告活动奖补办法,推进重点区域、重要场所、重要载体和重要时段公益广告设置到位。

第十七条 公益广告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批评、劝诫,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开之日起30日后施行。各县市区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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