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意见】内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完整)

时间:2023-04-30 12:35:06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内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16〕2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为全面落实国家、省、市稳定住房消费政策,有效化解房地产库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意见】内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完整),供大家参考。

【房产意见】内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完整)


内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内政字〔20162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国家、省、市稳定住房消费政策,有效化解房地产库存,合理调节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邢政字[2016]15号),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综合施策,化解房地产库存

(一)金融政策

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将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调整为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二)住房公积金政策

1、扩大缴存覆盖面。将具有本地户籍(居住证)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劳动者及其他从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将缴存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统一调整为按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2、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根据个人意愿最高可将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提高到12%

3、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具备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职工可将原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县财政部门牵头,民政、住建、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银行配合,研究、制定对城镇低保对象、困难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贴息的办法,适时推出公积金贷款转商业性贷款利息补贴办法。

4、降低住房公积金提取门槛。职工以自有资金全款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首套自住住房、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累计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购房时,可提取本人及其父母的住房公积金。

5、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转移接续。

6、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建立住房公积金中心与人民银行个人诚信系统、房地产管理部门产权产籍信息系统、公安部门公民身份信息识别系统和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查询系统的信息共享机制。

(三)税收优惠政策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不能提供原始凭证的,征收定率由3%调整为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购买商品住房时间,如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鼓励个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房产交易登记部门备案时即主动缴纳契税。

(四)鼓励农民和进城务工人员进城购房

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和居住证制度,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用好用足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在进城农民子女就学方面,统筹安排入学,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之外的费用;要强化对进城购房农民创业就业保障机制。农民进城购房定居后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工商、税务、卫生、环保等相关部门优先办理注册登记和审批备案手续;要维护进城购房农民既有权益,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尊重农民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原有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保留不变,按规定享受各项惠农政策。

(五)多措并举,化解商品房配建车位库存

规划部门负责根据商品房项目类别,优化调整车位配比。城管、交警部门负责加强对住宅小区外围公共空间停车管理力度,引导居民购买小区配建停车位。

二、积极稳妥推进棚户区改造

(六)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要严格按照《内丘县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内丘县2018-2020年城镇棚户区改造规划》实施,除涉及民生和重大产业、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关部门要依据棚户区改造计划,按照提前介入的要求,对列入下一年度棚改计划的项目,要在本年度完成国土、规划等相关手续预审工作。城中村改造的棚改项目由内丘镇政府负责统筹安排项目拆迁工作。具备条件的项目应在本年度完成土地收储出让和各项建设手续审批工作。

(七)落实城区外乡镇政府在棚户区改造中的主体责任

城区外属地乡镇政府牵头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改造地块的拆迁安置、收储出让等工作。棚户区改造支持政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属地乡镇政府负责同步推进村民转为城镇居民、村委会转为居委会、集体土地依法征为国有土地、集体企业转为股份制企业“四个转变”。自2016年起,新启动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采用货币化安置的方式,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80%,纳入2016年开工任务的棚改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确保完成省、市考核指标。

(八)优化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技术标准

县规划、住建部门和属地乡镇政府要充分考虑旧城区改造的局限性,科学把握城市利益和改造需求之间的平衡点,把提升城市舒适宜居度放在首位,根据项目情况分类提出切实可行的推进意见。

(九)调整保障性住房配建政策

1.县主城区公开出让的商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用地项目,原则上不再配建保障性住房。土地已出让、需配建保障性住房但仍未开工的项目,依企业申请,经县政府同意,可采取向县财政部门缴纳保障性住房易地建设资金的方式,由县政府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需要,专项用于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其中属政府产权的保障性住房易地建设资金的标准按县政府同意时前3个月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的85%计算,属企业产权的保障性住房易地建设资金的标准按县政府同意时前3个月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的20%计算.已开工建设的属企业产权的保障性住房,依企业申请,经县政府同意,也可按上述未开工情况相同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资金后,按照存量商品住房向社会销售。

2.土地未出让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不再配建保障性住房。已出具保障性住房配建意见的,由县房管部门按新政策重新出具不再配建的意见函告县规划、国土部门。

3.新出让土地由县政府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是否配建保障性住房及配建比例。

(十)回迁区剩余房产的处置

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区房产,在完成全部回迁居民安置后,剩余房产经属地政府确认,开发企业按照市场土地出让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可办理商品房产权证上市交易。

三、加强供给侧管理,合理统筹商品房供应

(十一)科学确定土地供应规模

通过加强各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和共享,根据商品住房、商业用房成交、供应、库存等指标变化,努力优化供地结构,合理调配房地产用地供应总量和供应节奏,引导房地产项目有序建设,保持基本合理的房地产市场供需规模,逐步实行按楼面地价出让住宅、商服用地。

(十二)优化商品房供应结构

对尚未出让的、具备调整条件的商业办公用地,拟调整为居住或其他用地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支持;取消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70%以上的强制要求;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向规划部门申请作出调整。

(十三)培育和发展租赁市场

鼓励开发企业转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开发企业将持有的住房、商业用于出租、自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关税收及政策方面的优惠。县房管部门要结合市场实际,建立租赁市场房源信息平台,规定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十四)提高商品房建筑品质

鼓励房地产企业广泛采用绿色、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推广精装商品房及太阳能、浅层地热能、污水源热能等在建筑中一体化的应用。推广装配式建造方式,稳妥推进钢结构建筑应用。

(十五)引导鼓励发展跨界地产

县国土、规划等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场状况,研究制定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用于国家和省、市支持的新型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的开发建设。对已批准规划方案、未实施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不改变容积率等主要规划指标、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为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允许按照法定程序调整规划设计方案。鼓励利用现有的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建筑发展“大众创业”、“互联网+”等国家政策支持的新型产业及养老康复、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产业。对于变更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在办理消防审批过程中,民用建筑内,使用功能变更后仍为民用的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时,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制定鼓励房地产跨界发展的优惠措施,并行办理有关手续。

四、优化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

(十六)严控违法项目

对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处理完成的项目,县规划、国土、住建等有关部门要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简化程序,分类施策,推动相关房地产项目尽快补办手续。同时,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坚决杜绝新的违法项目产生。

(十七)优化审批服务

国土、发改、规划、环保、住建、消防、行政审批等部门,要缩短审批时间和办理时限,规范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标准,制定审批明白纸,严格按明白纸载入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发改、规划、住建、财政、人防、环保、城管等相关部门不得以办理环节未达到本部门服务范围为借口,拒绝提供咨询服务。对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推进小组,明确专人负责手续办理工作。

(十八)信贷支持服务

金融部门要积极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邢台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我县房地产企业发展,为开发企业提供一对一的项目建设资金贷款,并加强资金监管,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解决开发企业项目建设“最后一公里”资金困难问题。支持房地产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加大直接融资比例。

(十九)试行分期分幢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对规模较大、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住建、规划、消防、人防等部门分期分幢验收合格后的项目,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可分期分幢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有效解决办证难问题。

(二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供电、通信、供气、供水、供暖等公共设施和教育、医疗、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各责任单位要制定具体措施,提前谋划并及早建设,确保和商品住房项目同步交付使用。或允许开发企业根据相关专项规划、技术标准、管理规范等要求自主建设,有效把控工程进度和质量。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城市建设和运营管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二十一)加强行业引导

建立购房服务平台,统一整合在售房源信息,为购房者提供全方位购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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