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村镇土地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村镇土地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村委会在村镇土地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职责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意见】内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村镇土地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意见,供大家参考。
内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村镇土地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村镇土地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村委会在村镇土地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职责职能,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3〕123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全市村镇土地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政字〔2014〕13号)和《内丘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规范全县土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编制的通知》(内机编办字〔2014〕14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就加强全县村镇土地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村镇土地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机构
各乡镇要切实按照《内丘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规范全县土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编制的通知》(内机编办字〔2014〕14号)的要求,对现有行政机构设置进行调整完善,内设机构中设有“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的乡镇,将“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名称统一规范为“村镇土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在其他机构挂牌或未明确村镇土地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的乡镇,要全部单独设立“村镇土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
在现有乡镇行政人员编制总量内,为各村镇土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确定3-5名编制和专职人员,村镇土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由1名副科级以上干部兼任。
二、明确乡镇政府及村镇土地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职责职能
(一)落实规划编制责任
1.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市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内的大孟村镇、官庄镇的镇总体规划经县政府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村庄规划报市城乡规划局审批;其他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报县政府审批(其中县政府组织编制县政府所在地内丘镇的总体规划,报市政府审批)。村镇规划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如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修改后依法重新公布。
2.县级及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本级政府组织编制,逐级上报省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由省政府授权的设区市批准。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企业、村民住宅等建设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应符合村镇总体规划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控制乡镇、村建设用地规模。严格农村宅基地管理,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于住宅建设,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标准,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超过一户一宅的村民发放宅基地证。
(二)完善村镇土地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各项审批制度
1.用地审批制度。村镇建设用地、企业用地及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由使用者报经当地国土资源所和村镇土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审核,提交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请县政府批准,依法进行确权登记颁发证书。其中占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需办理土地转批手续;占用集体土地的,需办理土地转用征收审批手续。
2.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在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向县城乡规划行政许可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依法应当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向属地乡(镇)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由县城乡规划行政许可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在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建设住宅,应符合乡、村庄规划,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四至范围,不得妨碍相邻权利人利益,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向所属的乡镇政府备案。村庄设置规划建设协管员,由村主任兼任,负责所在村庄的土地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3.工程管理制度。“限额以上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乡(镇)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乡镇政府对其规划、用地批准手续等条件进行审查后,向县建设行政许可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县行政许可部门及时向县级建设主管部门通报事项办理情况后,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管,
“限额以下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乡镇政府或其委托的村民委员会提出开工申请,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对其规划、用地批准手续等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批准开工建设,并对工程的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管。
“限额以上工程”是指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限额以下工程”是指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以及村庄规划内的农民自建住宅。
(三)明确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查处责任
1.明确乡镇监管责任。村镇土地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由乡镇政府负责,由村镇土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村镇土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要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辖区内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要明确乡级政府、村“两委”在土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责任,构建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三级违法防控工作网络,主动开展巡查工作,采取果断有力措施,在违法初始对违法建筑依法实施拆除、复耕到位,最大限度减少经济损失,做到对违法行为早预防、早制止、早查处。村民委员会分别负责将辖区内违法用地和违章建设在违法事实产生三天时间内,向村镇土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和乡镇国土所上报,对上报延误者,进行责任追究。对于规模较大、情况复杂的违法违章建筑,乡镇政府应及时上报县政府。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监督、查处不力的,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2.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外的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在镇规划区内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执行。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对各种违法用地和违章建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明确乡(镇)政府村镇容貌管理职能
1.村镇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村镇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村镇生活垃圾的清运、雨污水管道清理管理工作,村镇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对镇区卫生,门店的门前三包工作,对国省干道、县乡道路两侧的卫生进行清理管理工作。
2.村镇绿化工作。负责村镇绿化、美化工作,村镇园林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3.村镇容貌管理工作。经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对本村镇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乱倒、乱堆杂物、乱贴乱画、乱搭棚亭、乱设广告等方面的违规违章行为进行管理。
三、完善村镇土地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土地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依法及时制止处置到位。县直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负起责任,做好相关工作,县政府把村镇土地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列入对县直部门和乡镇的考核内容,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要加大对村镇建设的投入
县财政部门将村镇规划编制和实施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视财力逐年增加,同时要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小城镇范围内建设项目征收的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主要用于村镇规划的编制与实施。鼓励社会各界捐助村镇规划建设经费,支持村镇建设发展。
(三)加强业务能力建设
县城乡土地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新任的乡镇长、分管的副乡镇长、村镇土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业务骨干及村庄规划建设协管员开展村镇土地规划建设管理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制度,提高农村工程施工人员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