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办法】亳州市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支付办法征求意见稿【完整版】

时间:2023-04-30 12:15: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亳州市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支付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做好我市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工作,解决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家庭的实际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医疗费用支付办法如下:一、适用对象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办法】亳州市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支付办法征求意见稿【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卫生办法】亳州市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支付办法征求意见稿【完整版】



亳州市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支付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我市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工作,解决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家庭的实际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医疗费用支付办法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全市建档立卡的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包括被关锁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二、明确定点医院

确定亳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市精神病医院)、市医院精神科、亳州建森医院为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定点收治医院。对需要紧急治疗的患者,各定点医院要按照“先行救治、再补手续、其后结算”的原则进行收治,不得因治疗费用或手续问题将患者拒之门外。

三、加强医疗救治

1、对于建档立卡的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凡是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当地乡镇、村委会负责人征得监护人同意,送往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病情稳定、不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当地乡镇卫生院负责,督促规范服药,密切关注病情。

2、对于关锁的(有肇事肇祸倾向、危险性评估3级以上)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征得监护人同意,由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送定点医院诊断治疗。

四、费用支付办法

(一)门诊医疗费用支付

贫困精神障碍患者享受医保优惠政策,即: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70%。持有慢性病本的贫困一般精神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75%,同时享受“180”补偿政策。持有慢性病本的贫困重性精神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直接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政策执行,Ⅰ类医疗机构(主要指乡镇一级医院)报销比例90%,Ⅱ类医疗机构(县城一级二级医院)报销比例85%,Ⅲ类(城市一、二级医院)医疗机构报销比例80%,Ⅳ类(城市三级医院)医疗机构报销比例75%。

持有特慢病本的患者在1个年度内门诊医药费用,经“三保障一兜底”(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综合医保补偿后,剩余合规费用由补充医保再报销80%

(二)住院医疗费用支付

贫困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实现先诊疗后付费,免交住院预付金,出院时医疗费用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

患者住院费用享受健康脱贫兜底351”政策,即一个年度内,患者在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补偿后,在县域内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3万元,在市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5万元,在省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1万元,剩余部分合规医药费用实行政府兜底保障。

五、设立财政补助资金

在享受医保报销和医疗救助后,患者仍无力支付自付部分医疗费用和住院期间生活费的,相关费用由定点医院先期垫付。

市财政每年设立200万元补助资金(市县财政按照13比例承担,市财政20万元、每个县区60万元),由市民政局管理使用,专项用于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医疗和生活救助。患者出院后,由定点医院向市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对患者住院病历和住院期间费用凭据进行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再将救助资金拨付定点医院。市民政局要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使用程序规范,专款专用。

六、严格诊疗行为监管

定点医院要根据患者病情合理制定救治方案,积极推行临床路径管理与按病种付费,严格规范诊疗行为,加强救治费用管理,严控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因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施治、用药等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市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院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七、加强患者出院管理

贫困精神障碍患者经治疗后符合出院要求的,由定点医院通知患者监护人接收,对无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履行接回义务的患者,交由民政部门救助机构送返原籍,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对经治疗病情稳定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患者,交由市精神病人福利中心托养。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出院精神障碍患者的日常监测,配备专(兼)职负责人管护,指导病人规范用药,密切观察病人病情变化,逐步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帮助精神病患者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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