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规范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根据《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马政办〔2014〕6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含山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含山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根据《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马政办〔2014〕6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经济状况核对,是指核对机构根据民政、财政、公安、人社、交运、房管、市场监管、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金融等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供的信息,依法对申请救助家庭书面申报的家庭人口及户籍、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进行比对、核实。
第三条 核对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监督、信息共享的原则。
(二)坚持授权查询、信息保密和严格信息使用范围的原则。
(三)坚持诚信申报、逐项核对、如实反馈、促进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县民政局是全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查询,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核对机构提供相关信息。具体如下:
县民政局:负责牵头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开展核对工作,提供申请对象家庭成员婚姻、殡葬、民政给付型救助等信息;
县财政局:负责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建设等经费保障和监管,提供行政事业单位领取工资人员等信息;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户籍人口登记、变迁、注销、处罚和机动车辆拥有情况等信息;
县人社局:负责提供申请对象家庭成员就业、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遗属补助等信息;
县房管局:负责提供申请对象家庭或个人房屋拥有、房产交易、享受住房保障等信息;
县交运局:负责提供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从事营运(航运)等信息;
县国税局、地税局和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申请对象家庭或个人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生产经营以及个人、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纳税等信息;
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提供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等信息;
人行含山支行:负责牵头联系各银行业提供申请对象家庭成员银行开户和存款信息、证券交易和获利信息、商业保险购买缴费和获利信息等。
其他经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决定需要提供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核对对象。申请享受、正在享受各类以家庭经济状况认定为准入条件的社会救助的家庭,与认定对象非共同生活的相关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以及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核对的家庭。
第七条 核对内容。核对对象的家庭人口及户籍、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
(一)家庭人口及户籍情况。指核对对象的个人基本信息及户籍信息。
(二)家庭收入。指核对对象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第一、二、三产业各类活动的收入。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申请救助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申请救助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5.其他经县民政部门认定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三)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贵重藏(饰、玩)品,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产,债权,其他财产。
(四)其它需要核对的内容。
第八条 核对方式。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由县民政局牵头,各相关部门负责交换和核对。信息交换可根据各部门信息管理要求,采取直接联通或间接联通模式。采取直接联通接口形式的,实行信息实时比对;采取间接联通形式的,各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交换、反馈工作。县民政局根据核对内容的信息特点、信息来源、信息统筹程度不同,对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适时采取信息核对和传统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对。
(一)实时核对。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前置服务器连接专线,实现民政部门与相关部门(机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自动查询和实时比对。
(二)定时核对。民政部门核对机构通过人工接收和发送、导入和导出方式,定期将核对对象名单提交相关部门(机构),由相关部门(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交换、反馈工作。
第九条 核对流程。居民家庭提出救助申请时,须书面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署确认授权审批机关对其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文书;审批机关向民政部门核对机构提交核对委托书;核对机构接受委托后,向相关部门(机构)发起对申请救助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的信息核对;相关部门(机构)按照约定的流程和时限反馈核对结果。
第十条 核对结果运用。核对机构汇总核对结果,通过书面形式向审批机关反馈核对结果,作为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核对对象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信息,不得隐瞒和虚报;应当积极配合核对机构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 核对对象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可以向核对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三条 核对机构应当建立调查、核实的工作规范和责任制度,确保核对工作及时、准确、公正。建立统一的数据信息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在核对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严禁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不得将信息用于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用途。
第十五条 核对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