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安徽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县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和安徽省区域性股权交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办法】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安徽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暂行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安徽省区
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县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和安徽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四板)等场外市场挂牌交易,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大做强,促进县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上报,主体企业在我县纳税,并在县政府金融办报备登记的拟在场外市场挂牌的企业。
第三条 实行分阶段、分年度扶持奖励办法,其中:企业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并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及工商注册的,奖励2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奖励60万元;企业在四板成功挂牌的,奖励20万元。企业在2015年度成功在新三板和四板挂牌的,再分别给予70万元和20万元扶持奖励;2016年度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扶持奖励。
第四条 对企业在2015年、2016年期间因在场外市场挂牌进行股份制改造而产生的税收扶持政策参照《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的实施意见》(含政〔2010〕64号)政策扶持第二条执行。
第五条 对企业在2015年、2016年期间因在场外市场挂牌完成股份制改造需办理土地、房产等许可类、权属类证照的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事项而产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参照《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的实施意见》(含政〔2010〕64号)政策扶持第六条执行。
第六条 企业挂牌后如成功转板,按相应的上市支持政策予以差额奖励。
第七条 企业申请改制奖励,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改制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改制顾问协议复印件。
第八条 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奖励,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新三板挂牌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复印件;
(四)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核准批文复印件。
第九条 企业申请四板挂牌奖励,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四板挂牌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 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出具的同意挂牌文件复印件。
第十条 企业申请股改补缴税款的奖励,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股改补税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纳税凭证复印件;
(四)有关机构出具的同意挂牌文件复印件。
第十一条 企业提交以上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同时准备原件供查验。
第十二条 县政府金融办统一受理企业各项奖励资金的申请,并会同县财政、经信委、市场监管等部门审查后,报请县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需奖励资金从同级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中安排。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不影响企业享受国家、省、市对企业进入新三板和四板等场外市场的同类奖励支持政策;如政策规定县级财政予以配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应作为县级配套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企业在挂牌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奖励。每项奖励只能享受一次,并在有关工作完成后的三个月内提出,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企业的同一行为县内有关政策均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企业选择一种予以申报,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将追回有关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至2016年12月31日。
推荐访问:安徽省 区域性 交易市场 【银行办法】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安徽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