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办法】沙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范文精选】

时间:2023-04-30 11:30:08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沙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办法】沙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工信办法】沙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范文精选】


沙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局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进行实时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有关文书、听证材料、检验鉴定结论、专家论证报告、内部审批材料、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准确、公正的原则。

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实施全过程记录。

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除本办法规定的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外,根据不同情况,其他执法环节需要音像记录的,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建设全过程记录的相关设施,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  政策法规科负责对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执法科室需妥善保管本科室执法用音像设备,不得外借、遗失。

第二章  行政处罚记录规则

第一节  

第七条  通过监督检查或者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材料发现案源后,执法科室负责人根据案源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

第八条  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情况、案发地、案件来源、案源许可时间、核查情况及立案理由。执法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指定办案人员,报局领导批准。

第九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情况、案发地、案件来源、案源许可时间、核查情况及不予立案理由。执法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制作《行政处理告知记录》,详细记录被告知人、告知时间、告知方式、告知内容、告知(记录)人、被告知人。

第十条  经核查或者立案调查,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办案人员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局长审批同意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和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一起移送公安机关。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一份。

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向公安机关移送后,制作《(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附上《(场所、设施、财物)清单》,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  在案件核查或者立案后调查取证时,对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的,制作《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检查起止时间、检查地点、检查人员姓名和执法证号码、当事人和见证人的基本情况、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出示执法证件情况、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检查情况,填写总页数和页码,当事人、见证人、检查人员分别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  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制作《询问通知书》,载明需要了解的事项、询问时间、询问地点、需要携带的材料、执法办案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并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第十三条  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详细记录询问时间、地点、询问(调查)人姓名和执法证件号码、被询问(调查)人情况、询问内容,填写总页数和页码,经被询问(调查)人核对无误后,被询问(调查)人、询问(调查)人分别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十四条  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和《证据保存清单》,并做详细记录。

第十五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需要采取先行许可保存证据措施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执法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制作《先行保存证据通知书》,附上《(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场所、设施、财物)清单》详细记录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或者地址、单位、数量或者面积,当事人、办案人员、保管人、见证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采取先行保存证据措施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六条  案件调查完毕,办案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填写审批事项为“行政处罚建议”的《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执法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案卷交由政策法规科核审。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第三节  核审与决定

第十七条  政策法规科接到执法科室的案卷材料后,予以审核。核审完毕,填写《案件核审表》,详细记录案件名称、送审机构、送审时间、退卷时间,核审承办人提出核审意见和建议,核审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案件核审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案卷材料退给执法科室。

第十八条  执法科室将处罚建议报局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第十九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政策法规科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申请表》,报局领导指定听证主持人。举行听证七日前,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第二十条  听证过程中,听证记录人员制作《听证笔录》,详细记录案件名称、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案件调查人及所属执法科室、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情况、听证过程,由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听证应当全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写出《听证报告》并签名,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局领导。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案由;

(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的简单经过;

(五)案件事实;

(六)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应当处罚的,办案人员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案件性质、立案时间、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主要意见、执法科室复核意见或者听证主持人意见,执法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  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召开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制作讨论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讨论过程、讨论结果等,会议全体参加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对于经批准的处罚决定,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政策法规科审查后,报局领导批准。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四)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信行政管理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经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制作《行政处理告知记录》,详细记录被告知人、告知时间、告知方式、告知内容、告知(记录)人、被告知人。  

第四节          送达与执行

第二十六条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记录,留存相关资料。

当事人不依法履行处罚决定的,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第二十八条  在行政处罚决定中,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当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做好《现场笔录》等有关文字记录,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九条  需要处理罚没物品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执法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依法进行处理。

处理物品,应当填写《物品处理记录》,详细记录所处理物品的《(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编号、物品来源、处理依据、处理时间、处理地点、执行人、记录人、见证人、处理情况,由执行人和见证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处理物品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详细记录案由、案件来源、当事人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或者住址、案源发现时间、案发地、立案时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人员及执法证编号、简要案情及查处经过、行政处罚内容、处罚执行方式及罚没财物处置情况,办案人员和执法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领导批准结案。

第三章  行政检查记录规则

第一节  执法检查准备

第三十一条  组成执法检查组 。根据年初制定的执法检查规划或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材料发现案源后,成立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成员不得少于两人,填写《案件来源许可表》,详细记录许可时间、来源分类、案源提供人、案源许可内容。执法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         制定执法检查方案。执法检查组长负责制定执法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目的、检查范围、检查重点、检查时间、检查分工、检查进度等。

第三十三条  下达检查通知。实施现场执法检查前,应将检查的依据、时间、内容、程序和要求等以文件或《检查通知书》等形式告知被检查企业。

第二节  现场检查前准备

第三十四条  准备执法文书。准备《检查通知书》、《执法检查现场告知书》、《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和空白执法文书样张。

第三十五条  准备办公取证设备。借用或准备行政执法记录仪、照相机、录音笔等办公取证设备。

第三节  执法检查实施

第三十六条  现场告知。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企业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执法检查组长应当告知执法检查的内容、依据、程序、方法、时间、有关事项和要求,被检查企业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被检查企业相关人员确认后在《执法检查现场告知书》签名或盖章,由执法检查人员留存归档。双方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现场协调联络工作。

第三十七条  现场查勘。

(一)查阅收集资料。根据执法检查任务要求,查阅、复印或摘录与执法检查有关的汇报材料、管理和技术文件、工艺设备台帐、有关原始记录、视听资料等有关材料。复印件应当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由提供者或单位逐页签名或盖章。

(二)现场查勘。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录像或拍照留存现场情况。

第三十八条  制作《检查(勘验)笔录》。《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实施执法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执法人员、陪同人员、现场检查过程和违法违规事实等情况。《检查(勘验)笔录》应当由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企业陪同人员确认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如实注明原因。

第三十九条  调查(询问)当事人。实施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被检查企业存在涉嫌违法行为以及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况,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调查(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进行。参加调查(询问)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向被调查(询问)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调查(询问)应单独进行,采用一问一答的形式,需对多人进行调查(问询)时应当分别进行。

调查(询问)应当针对被执法检查企业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后果等方面进行。调查(询问)结束后,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将《询问笔录》交由被调查人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有差错或遗漏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更正或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名、押印。执法检查人员与被调查人确认笔录无误后签名、押印。

第四节  检查结果处理

第四十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向被检查企业通报监督检查情况,情况简单能立即改正的责成企业立行立改;情况复杂需研究讨论的,回来后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经局领导审定后,及时通报给企业。如需对企业进行处罚按行政处罚程序执行。

第四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一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该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

第四十二条  行政检查、处罚程序终结后三十日内,按照《河北省行政处罚档案立卷归档办法(试行)》的规定,整理案卷材料并立卷。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需要申请查阅、复制行政许可档案的,应当经执法科室负责人批准,依法查阅、复制。

需要查阅、复制行政检查、处罚案卷的,应当征求执法科室负责人意见,并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后,依法查阅、复制。

第四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监督责任

第四十五条  实施执法过程全记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损毁,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者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照规定储存或者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沙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7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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