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农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设立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实施方案》精神,为规范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融资试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巢湖市农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巢湖市农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设立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实施方案》精神,为规范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融资试点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是由省和市财政共同出资建立的“新型经营主体资金池”,为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金服务对象)提供担保信贷服务。
第三条 基金服务对象风险保证金是指由已办理贷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其在合作银行实际获得贷款额度的10%缴纳资金,用于代偿本人由风险补偿基金担保逾期的贷款。
第四条 基金服务对象为符合基金扶持条件,自愿申请,通过乡镇(街道)、基金管理办公室和合作银行层层审核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等。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农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领导组,市政府分管金融市长担任组长,市农委、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市水产局、市林业局、市农机局、合作银行主要负责同志和市财政局、市农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定期统筹协调推进基金管理事宜。各单位主要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筹集政府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在合作银行设立(指定)政府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账户,审核并拨付风险补偿金,并加强账户监督管理;
(二)市农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农委,由市农委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明确专人负责项目日常工作;
(三)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共同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开展宣传,筛选基金服务对象。
(四)合作银行根据基金管理办公室推荐的名单,开展授信经营管理工作,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基金服务对象发放贷款;当借款人贷款出现逾期时,负责组织代偿并积极开展债务追偿。
第六条 合作银行和基金管理办公室签订《巢湖市农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合作协议》。
第二章 基金服务对象确定
第七条 基金服务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监督局登记注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齐全;有独立的银行账号、固定的办公场所、专业合作社牌匾;具有一定的农业生产规模且运行良好;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符合合作银行准入条件。
(二)家庭农场。在市场监督局登记注册;设立了家庭农场标牌,相关生产管理制度齐全;具有一定的农业生产规模且运行良好,经营相对集中连片,达到规定的种植、养殖规模要求;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符合合作银行准入条件。
第八条 基金服务对象由市农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共同筛选确定。具体程序为:
(一)有贷款意愿的合作社或家庭农场自愿提出申请,经乡镇初选后上报资金管理办公室。
(二)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经公示后,推荐给合作银行经办机构。
(三)合作银行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合作社或家庭农场资格条件等审核把关,提供优质便捷的信贷服务。
(四)基金服务对象分批确定,新增基金服务对象参照以上程序确定。
第九条 合作银行按照基金总资金700万元5倍放大比例安排授信额度。单个基金服务对象的授信额度不超过80万元(含)。
第十条 融资增信的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到期后合作银行视情况可进行续授信。
第三章 基金设立和管理
第十一条 市农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领导组按照省财政厅、省农委财农〔2015〕459号文件精神设立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由省级专项资金和市财政配套资金组成,其中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500万元,市财政配套200万元。
第十二条 已办理贷款的基金服务对象按其在合作银行实际获得贷款额度的10%自愿缴纳风险保证金,用于代偿本人由风险补偿基金担保逾期的贷款。基金服务对象归还贷款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全额或部分退回。
第十三条 农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和风险保证金要及时纳入市财政局在合作银行开设(指定)的农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账户,采取“一次拨付,封闭运行,专户管理”方式进行管理。风险保证金仅限用该基金服务对象逾期贷款的代偿。要切实加强专户和风险证金帐户的管控工作,不得将基金和风险保证金挪作他用。
第四章 贷款审批和发放
第十四条 基金服务对象提出贷款申请,合作银行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按规定程序发放贷款。为保障资金安全,合作银行可自主采用由基金服务对象法人名义或由基金服务对象法人代表名义两种方式进行贷款,贷款发放前,基金服务对象应按规定缴纳风险保证资金。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评分、信用等级及对合作银行综合回报情况,实行差别化的风险定价,利率上浮比例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30%,合作银行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除基金服务对象风险保证金和农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为贷款资金提供保障外,基金服务对象须提供符合合作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贷款基金服务对象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须同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七条 农业风险补偿基金重点支持基金服务对象生产发展,支持引进农业新品种新技术、购置农业生产资料、开展标准化生产、农产品初加工及市场营销等,不得用于非农领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一)承担绿色增产模式攻关示范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
(二)从事粮食适度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
(三)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
(四)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五)国家级、省级、合肥市和本级示范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
第五章 违约贷款清偿和追偿
第十八条 当基金服务对象的贷款逾期1个月时,合作银行可启动代偿程序,由合作银行通知基金管理办公室,先扣除该基金服务对象的风险保证金(含利息),当该基金服务对象风险保证金(含利息)不足代偿逾期本息时,由合作银行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补偿申请,不足部分由农业风险补偿基金和合作银行按比例分担,分担比例为7:2,并于一个月内补偿到位。
第十九条 在实施农业风险补偿基金补偿以后,由合作银行负责启动债务追偿程序,基金管理公办室及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予以全力配合和支持。通过恢复还款收回、追偿或处置抵(质)押资产追索回的资金,首先用于清偿违约基金服务对象剩余欠款、欠息及相关合理费用,其次用于返还基金在该笔贷款中对应被扣划部分金额,最后将剩余部分退还给借款人。
第二十条 基金担保贷款金额逾期率超过5%,合作银行进行风险排查,制定风险预案。对违约贷款进行代偿后,基金服务对象贷款总额超过基金总额5倍,合作银行应暂停审批贷款。
第二十一条 对违约基金服务对象,建立诚信黑名单制度并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对社会进行公布,在违约贷款清偿完毕前,市政府各部门不再安排其承担其他财政支农项目。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基金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基金服务对象原则上不得随意退出。确需退出时,应还清相关贷款及利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贷款业务情况通报机制,合作银行与基金管理公办室向市财政局、市农委、市金融办每季度定期通报业务开展、风险保证金和农业风险补偿基金使用情况。重要情况和年度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审计局、监察局要加大对农业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的审计与监督力度,市财政局要加强市财政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基金管理公办室要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整体使用进行年度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基金服务对象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贷款的行为,由市基金管理公办室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按司法程序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委、市金融办和合作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