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办法】巢湖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范文推荐)

时间:2023-04-30 11:15:06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巢湖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增强社会公众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确立专业管理与市民自治相结合的城市管理模式,共建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办法】巢湖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城管办法】巢湖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范文推荐)



巢湖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社会公众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确立专业管理与市民自治相结合的城市管理模式,共建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人在本办法确定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对市容环境卫生以包卫生、包容貌、包绿化的责任方式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制度。

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人是指对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等负有作业、管理责任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住建、公安、市场监管、房产、交通、环保、水务、国土、园林、教育、卫生、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道路两侧单位和经营户“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

(一)纵向:建(构)筑物沿街总长;

(二)横向:建(构)筑物(包括围墙)的墙基至与城市道路设施的分界线;

(三)立面:建(构)筑物的外立面。

具体范围无法确定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相邻责任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街道办事处确定并告知相关责任人。

第六条  下列区域的“门前三包”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小街巷、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二)各类市场由开办者负责。

(三)车站、铁路、停车场以及专用道路,由管理者或经营者负责。

(四)城市水域和水域岸坡、码头、装卸作业区及其专用车道,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五)旅游景区景点、公园、广场、街头游园、体育、娱乐等公共活动场地,由管理者或经营者负责。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尚未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政府收储地,由土地储备管理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未移交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责任区,由该单位负责。

(八)摊群点、经营门点及其周边责任区,由管理者或经营者负责。

(九)举行大型户外活动所涉区域,在活动期间,由组织单位负责。

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责任人应当确定专人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的具体工作,并将所确定负责人员相关信息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七条  责任人的“门前三包”责任要求:

(一)包卫生

1.清扫并保持责任区内地面清洁,做到地面无纸屑、烟蒂、果皮、塑料袋等废弃物,无污迹、无渣土、无污水、无积冰、无积雪;

2.实行垃圾装袋并投放入桶;不得将污水、垃圾等倒入道路、排水口或绿地内;经营门点应自备废弃物容器并放置在店内。

(二)包容貌

1.责任区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保持整洁、完好,脏污、缺损应及时清洗、修复;

2.外立面及门窗、橱窗内外无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现象;

3.店面招牌和夜景灯光等设施设置规范,并保持整洁,有损坏的,应当在五日内修复;

4.不得出店经营,不得占用道路、公共场地进行生产加工、摆摊设点、设置广告牌、宣传促销、堆放杂物等活动;

5.空调室外机和排风扇()、防盗窗()、遮阳蓬、太阳能、热水器等安装应当符合规定标准;

6.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有序,严禁占用盲道停放车辆;

7.不擅自拆除、占用或移位公共卫生设施等。

(三)包绿化

爱护或养护好花草树木等城市绿化,不攀折树木、践踏草坪、破坏和损坏绿化设施。

第八条  责任人对他人在责任区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或市城管部门举报,并配合街道办事处和市城管部门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与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明确“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对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人相关信息建立电子档案并报市城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城市治理网格化的要求,并结合市容管理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分级管理情况,组织责任人开展自治自律相关活动,实行日巡制度,建立台账和工作档案。

第十一条  市城管部门对“门前三包”责任人违反规定,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部队、学校等非经营性的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市政府直接约谈单位负责人,并由市政府对其公开通报。其行为直接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市城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同时违反治安、食品药品、环保、住建等其他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除由市城管部门依法查处外,还应由公安、市场监督、环保、住建等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对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行政处罚信息将录入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平台公示。公示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责任人名称、注册号、处罚事由、处罚日期。

第十五条  建立门前三包公众参与制度,对积极实施“门前三包”成绩显著和积极参与监督“门前三包”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考评范围,同时将结果抄市文明办,作为文明单位评选依据。

第十七条  公民有权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区制度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和行政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有权向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门前三包”责任制中存在发现问题不报告、执法不力、不作为、乱作为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由市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合巢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的落实,由其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执行。

合肥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在其辖区内行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由巢湖市城市管理局委托。

第二十条  本市城市主城区以外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的“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城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应当予以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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