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县住房保障申请家庭联审联查管理办法(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准入及退出管理,加快建立规范有序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制,确保准入退出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民政部印发《城市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巨鹿县住房保障申请家庭联审联查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巨鹿县住房保障申请家庭联审联查管理办法
(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准入及退出管理,加快建立规范有序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制,确保准入退出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民政部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民政部关于积极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民发[2009]86号)、《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省政府令[2011]第6号)、《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办字[2011]144号)、《河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民[2013]4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范围内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资格认定和资格年检的联审联查工作。
第三条 巨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县住建部门)是本县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县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资格认定和资格年检的联审联查管理工作,县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税、地税、工商、人民银行(银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配合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联审联查相关工作。
第二章 联审部门职责
第四条 各部门在联审联查中的职责
(一)县民政部门负责进行低保、低收入家庭认定、核查婚姻状况等工作;
(二)县公安部门负责申请家庭户籍审查认定工作。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申请家庭车辆购置信息审查工作;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家庭成员社会保险费缴纳、退休养老金发放进行核查等工作;
(四)县住建(房产)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及购置住房信息进行认定;
(五)县国税、地税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税收减免和对部分申请家庭相关缴税证明进行核查等工作;
(六)县工商部门负责申请家庭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审查工作;
(七)县人民银行负责协调县内各银行机构做好住房保障资格审核的相关工作;
(八)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对公积金缴纳情况认定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信息核查,准确掌握申请人家庭结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
第三章 联审程序和完成时限
第五条 工作程序和完成时限
(一)县住建部门随时接受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申请,每季度末集中向涉及到的部门送达《协助调查函》及《巨鹿县住房保障资格认定表》(纸质和电子版),住房保障资格年检工作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末进行,交联查部门人员签收。
(二)各有关部门应在签收《协助核查函》及《巨鹿县住房保障资格认定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分别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机动车辆、经营性收入的税费缴纳情况以及银行存款、离退休金等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或出具证明材料并及时反馈给县住建部门。
(三)各相关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或出具的证明材料,须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县住建部门根据各部门审核意见进行综合审定,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审定工作并提出最终审核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公示。
第四章 工作要求和监督机制
第六条 住房保障联审联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要按照“规范流程,保护隐私;部门共享,合作共赢”的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住房保障联审联查的方式方法,实现不同部门间相关信息共享。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住房保障联审联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此项工作作为解决民生问题的具体措施给予高度重视。通过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联查工作高效、有序运行。
(二)加强能力建设。住房保障联审联查是社会救助工作中的一个新领域,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各部门要加强工作力量建设,通过人员调配等形式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
(三)搞好协作配合。住房保障联审联查是一项各部门相互配合性的工作,县住建部门要注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以获得有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为住房保障联审联查工作的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四)强化保密措施。住房保障联审联查工作中的许多信息涉及居民家庭和个人的隐私。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保密工作,强化信息保密措施,对工作人员私自泄露个人信息,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领导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 实行缺件办结制度。为提高工作效率,在各单位联审联查过程中都需及时审结并出具审查意见,逾期未出具审查意见的县住建部门将认为该审查单位无意见,可进行下一步相关工作程序。
第八条 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相关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对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不作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确保住房保障申请家庭联审联查工作过程中的公正性。对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