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意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意见(范文推荐)

时间:2023-04-30 10:25: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意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意见(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公安意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意见(范文推荐)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8号)精神,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进一步扩大内需、改善民生,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贯彻省、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京津冀协同发展为引领,以建设全国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示范区为主线,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统筹设计,协同推进。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优化政策组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存量优先,带动增量。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带动新增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赋予县(市、区)更多操作空间,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坚决打破“玻璃门”,严格防止“被落户”。

问题导向,消除瓶颈。立足市本级和县(市、区)不同层级的发展实际,深入剖析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消除城市落户瓶颈和制度障碍。

(三)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城乡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2.22个百分点左右,到2020年,努力实现86.5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升到45%,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二、拓宽落户通道

(一)认真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

严格落实省、市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全面放开城镇户口迁移条件,继续实施以合法稳定职业或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基本落户条件,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和手续,全面实行省内户口迁移在迁入地直接办理,最大限度方便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将城中村居民全部纳入城镇户籍人口登记范围,实现户口登记上的身份转化,将原村民委员会依法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20176月底前全部完成23个村的“村改居”任务。(市公安局负责,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市农业局配合)

(二)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继续以合法稳定职业或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基本落户条件,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鼓励高学历、高素质、有技术专长的人员到城市落户,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被高校录取的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居住的人口、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进一步放宽在城镇落户条件,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在城镇落户。(市公安局负责)

(三)完善城镇落户措施

对现行的户籍迁移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不必要的限制和条件。各地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取消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要加强社区公共户口管理,对不能在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的人员,允许其在派出所设立的社区公共户口地址上落户,鼓励和支持已经在城镇拥有固定住所的人员,将户口从社区公共户口地址迁移至固定住所地址。民政、房管等部门针对新建小区要及时明确规范地名、归属居委会(社区)和楼宇号,方便办理迁移落户手续。(市公安局负责,市民政局、市房管局配合)

三、制定配套政策

(一)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

统筹中央、省财政下达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和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根据各地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情况,并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小城镇建设等因素给予奖励,重点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县(市、区)倾斜。强化各县(市、区)政府尤其是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进一步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市财政局负责)

(二)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补助机制

积极争取中央、省预算内投资,在安排时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的城镇倾斜。按照中央、省有关政策和要求,市级在分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城镇保障性住房等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县(市、区)给予适当支持和倾斜,抓好项目筛选申报,推进城市道路、供水、排水、垃圾处理、供热、燃气、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研究提出我市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补助机制的配套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三)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

按照“以人定地、地随人走”的原则,在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充分考虑进城落户人口规模等因素,科学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指标,对进城落户人数净增的县(市、区),适当增加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城镇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已达到或突破规划控制规模的县(市、区),可依据农村人口转移到城镇落户人口数量,调整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机制,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时,市将根据各县(市、区)上一年度进城落户净增人口数量,专项安排进城落户人口相应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制度

加快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推动信息互联共享,逐步规范债券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发行管理等方面工作。积极争取中央新增政府债务限额,组织发行政府债券,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发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债券,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在公共服务领域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积极搭建政府与社会资本对接平台。组织项目推介,健全项目库,加强业务培训,促进项目落地和实施。做好方案编制、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加强项目监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行邢台市中心支行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五)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机制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2017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发展,按省要求完成省级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示范组织的认定工作。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在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工作,组织专人负责指导和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细化农村集体土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流程,明确农村确权登记发证的相关技术、政策和步骤。积极对农村集体土地调查进行梳理,特别针对在农村“三权”登记确权过程中发现的疑难问题认真研究分析,为全面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打好基础。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推进农村产权流转平台建设,着力提供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权益评估、抵押融资等系列服务,2017年基本实现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全覆盖。确定1个县(市、区)作为试点,探索形成农户对农村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益,但现阶段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办负责)

(六)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年满法定结婚年龄、收入稳定持有居住证的进城农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和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的,可按规定申请第三类住房保障,租赁、购买保障性住房。取得本市城镇户籍后,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按规定申请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住房保障,租赁、购买保障性住房。(市房管局负责)

(七)全面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引导进城落户农民根据自身实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参加居民医保的按规定给予参保补助,个人按规定缴费。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妥善处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中的有关权益,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前后,符合条件人员继续缴费后享受相应待遇。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推进信息系统标准化建设和数据信息跨地区、跨部门共享,确保跨统筹地区、跨制度参保信息互认和顺畅传递。积极落实推进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要求,将所有县(市、区)纳入全省覆盖范围,2017年基本实现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省内异地直接结算。积极落实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要求,加快与国家异地就医结算平台联网对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卫生计生委配合)

(八)积极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政策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县转移的,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转出地社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参保人员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工作由户籍迁入地社保机构协助完成;进城落户的农民如果还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落户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保。加大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力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负责)

(九)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权利

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认真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对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入学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做到应入尽入,确保其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在招生入学、转学、升学等方面提供便利。同时,对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在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教学管理、评先评优、文体活动等方面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并在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给予特别的关心和照顾。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实施扶贫帮困工程等方式,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市教育局负责)

(十)完善居住证制度

进一步落实《邢台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居住证办理的流程和手续,不断扩大居住证制度覆盖面,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的各项权益。依据承载能力,适时扩大对居住证持有人的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市公安局负责)

四、强化监测检查

(一)认真做好落户统计工作

认真做好常住人口统计工作。建立健全我市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规范统计口径,结合城乡建设发展和行政区划调整等情况,开展人口变动调查工作,做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监测工作。做好数据发布工作,将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一并列入统计公报,及时向社会发布。(市统计局负责,市公安局配合)

(二)实施专项检查

加强对各县(市、区)户籍制度改革落实进展情况的督导检查,特别是对进城农民落户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每年年底组织开展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评估。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2018年的中期评估和2020年的总结评估工作。(市公安局负责)

(三)加强审计监督

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为市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市审计局负责)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城镇化建设相关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切实抓好本实施意见落实,确保我市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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