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办法】右江区民政局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完整文档)

时间:2023-04-30 10:05: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局机关及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参照《右江区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右江区民政局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右江区民政局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完整文档)


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局机关及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参照《右江区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右江区民政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差额管理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临时到右江区城区15公里以外(含15公里)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标准包干使用。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不包括探亲、看病、调动、挂职锻炼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实行报告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局长出差,遵照区委、区政府相关规定,由局办公室办理;其他局领导出差,事先应向局长报告同意后并告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办理出差审批单(出差审批单附后);局机关各股室工作人员、局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须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同意,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出差审批单;局下属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出差,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审批出差审批单。

出差审批单是差旅费报销的重要凭证,未附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出差审批单的差旅费,局财务股不得给予报销。

第二章  差旅费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右江区以外出差乘坐火车、长/短途汽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出差人员应当乘坐火车硬席/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含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等交通工具出行,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不包括出租小汽车)。乘坐其他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出差当天往返的,出差人员往返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费用,可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交通费用,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单位派车出差的,不再另行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住宿费。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住宿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单间或标准间,出差住宿费按照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详见附表),凭据报销。

第六条  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工作人员区外出差依照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表)。区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按以下标准包干使用:右江区内(指区内到乡、镇、街道,  乡、镇、街道到城区内)每人每天补助60元,下到乡镇半天能返回的,按半天30元补助;百色市内(指到各县)每人每天补助100元;百色市外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因学习、培训或会议出差的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一律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以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为准。

其他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代收费用、出具相关证明给出差人员并将款项支付给伙食提供方进行结算。

第七条  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以下标准包干使用:百色市内(指到各县)每人每天补助80元;百色市外每人每天补助80元。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接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代收费用、出具相关证明给出差人员并将款项及时支付给交通工具提供方进行结算。

出差人员因公出差由单位派车的,不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三章  报销管理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出差往返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交通费用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凭票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最迟不能超过15天。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单位派车出差的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  差旅费报销程序:经批准出差人员,出差归来后,应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粘贴相应的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附上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出差审批单,交财务人员审核签字,再交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最后报主要领导审批,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才能持报销单到财务部门出纳员处办理报销手续,如出差时有预借款项,报销时将应报差旅费与借款对冲,对借支的差旅费多退少补。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二条  局各分管领导应当加强对所分管股室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对各股室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局纪检组、办公室、计财股要加强局机关、局属单位差旅费的监督检查,接受并配合区纪委、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的差旅费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局纪检组责令改正,违规资金的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四)转嫁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确因工作需要,在会议期间执行其他公务活动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应备注事由,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凭票报销。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百色市本级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凡参加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劳模会等会议的国家公职人员和公有制企业职工以外的人员,由召开会议的单位按每人每天60元发给误工补助。

第十五条  局属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11日起实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局机关以前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过去有过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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