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意见】界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界首市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精选推荐】

时间:2023-04-30 09:10: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界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界首市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理顺市乡财政分配关系,充分发挥财政体制的引导、激励和调节作用,调动乡镇“生财、聚财、理财”积极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意见】界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界首市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财政意见】界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界首市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精选推荐】



界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界首市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


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市乡财政分配关系,充分发挥财政体制的引导、激励和调节作用,调动乡镇“生财、聚财、理财”积极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基层保障优先。建立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促发展,保障基层正常运转。

(二)坚持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明确乡镇政府财政事权,科学划分乡镇财政收支范围,合理核定收支基数,清晰界定乡镇支出责任,做到乡财乡理,乡事乡办,促进乡镇财政管理责、权、利相统一。

(三)坚持激励发展为主。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进一步鼓励乡镇加快经济发展,“谁发展、谁受益、发展快、受益多”。建立和完善乡镇当家理财、培植财源、增收节支的激励约束机制,增强乡镇自我发展能力。

二、主要内容

实行乡镇“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上解(补助)、超收分成,短收自补”的财政管理体制。

(一)财政收支范围的划分

1.收入的范围。

乡镇范围内组织征收的国税、地税收入及其他收入,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非税收入、其他收入等。

以市财政为投资主体的市内重点工程建设所形成的税收收入属于市级所有。

鼓励乡镇积极招商引资,乡镇招商引资企业落户产业园所形成的各类税收由乡镇申报,市财政局核定,税收计入乡镇收入范围。

2.支出的范围。

按照乡镇政府支出责任,乡镇政府主要承担乡镇基层正常运转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文化体育与传媒、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城乡社区、农林水及其他支出等。

(二)收支基数的核定

1.收入基数

收入基数的核定,以2016年度市政府下达乡镇收入目标分配数(国税、地税收入)为基础,合理核定乡镇收入基础。

2.支出基数

实行基本财力保障。依据乡镇需承担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基本民生支出等,核定乡镇政府基本财力保障范围。

1)人员经费支出基数:按市编办、人社局核定的各乡镇在册财政供给人员实有人数和工资标准作为基数核定(不包括乡镇教师)。

2)公用经费支出基数,按定额予以核定:

公用经费定额包括乡镇财政供养人员经费和乡镇总人口经费两个部分。

乡镇财政供养人员:按编制内人数每人每年2000元。

乡镇总人口:按统计报表每人每年2元。

公用经费定额核算超过18万元/年的,按据实核定;低于18万元/年的,按18万元/年核定。

(三)定额上解或补助

收支基数确定后,对收入基数超过支出基数的乡镇确定为上解乡镇,其超出部分作为上解基数。对收入基数小于支出基数的乡镇实行财政补助,补助基数为支出基数与收入基数的差额部分。

(四)超收分成

1.乡镇税收当年完成实数超2015年税收任务数的,其超收部分(地方留成部分)按2%返还。

2.乡镇税收当年完成实数超2016年收入任务数的,其超收部分(地方留成部分)市乡按3:7比例分成。

三、奖励扶持政策

(一)建立均衡性转移支付制度。在乡镇基本财力保障的基础上,结合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等对基础薄弱、条件较差、财力较低的乡镇实行均衡性转移支付,使各乡镇财力相对均衡,促进乡镇均衡发展。

(二)建立乡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乡镇的扶持力度,用于支持乡镇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壮大实力。具体扶持办法另行制定。

(三)乡镇土地出让金奖返。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加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现“地票”制度,盘活土地资源,推动工地变现资金。对各乡镇按市场化运作取得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市财政按政策规定计提相关资金基金后,剩余部分全部奖补乡镇,按规定用途规范使用。

(四)企业税收财政奖励政策由所在乡镇自行制定,负责实施。

四、其他规定

(一)体制执行期内收支基数原则上不作调整。如因财政税收政策调整等因素而发生的收支变化,将根据上级政策及补助情况予以相应调整。

(二)村干报酬、农村低保、五保补助、社会福利救助等各项转移支付资金,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相关财政专户,实行统一打卡发放。

(三)上级财政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其他部门补助乡镇的有关资金,一律通过指标办理,资金经由国库往来,列入体制统一结算。

(四)非税收入纳入乡镇综合财政预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缴入界首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五)乡镇之间出现企业归属或其他税收争议时,由市政府裁决。

五、乡镇财政人员管理

按照“权力下放、财力下沉、重心下移”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采取人、事、物成建制划转方式,将乡镇财政所全部移交乡镇管理。财政所人员使用、内部调配、管理等由乡镇负责,市财政局负责业务指导、人员培训。

六、有关要求

(一)强化税收征管,规范税收秩序。各乡镇要加强税收征管,建立健全协税护税协调机制,发挥综合治税征管平台作用,不断提高收入规模和质量,确保收入计划按时完成。坚持属地原则,杜绝市与乡镇之间,乡镇与乡镇之间互相挖取税源。

(二)强化预算编制,规范预算执行监督。各乡镇要全面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根据财力,合理安排资金,科学编制,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切实保证各项支出需求,保障相关政策规定性支出,确保乡镇财政预算收支平衡。乡镇财政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调整。

(三)强化支出责任,规范财政支出行为。实行乡镇财政收支全覆盖,财政收入统一核算,全额解缴市财政,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支出统一国库集中支付。要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各乡镇要硬化支出预算,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明确支出顺序,优化支出结构,厉行节约。各乡镇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实行乡镇财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制度、乡镇财务定期互审制度,切实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

七、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定三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财税政策变动,适时进行调整。

八、本实施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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