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重大疾病关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总则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重大疾病关爱基金是由县政府专项资金和热心大病关爱公益事业的中国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志愿捐赠设立的用于困难群众大病关爱救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重大疾病关爱基金管理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重大疾病关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总则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重大疾病关爱基金是由县政府专项资金和热心大病关爱公益事业的中国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志愿捐赠设立的用于困难群众大病关爱救助的专项基金,由县大病关爱基金管理办公室管理。对本县户籍且参加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享受统筹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再进行大病关爱救助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30号)、清远市民政局《关于推动成立重大疾病关爱基金的通知》(清民[2015]29号)的文件精神成立该基金。为规范基金管理,按照“救急救难,公开、公平、公正,以收定支”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来源
(一)县政府专项资金每年50万元。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
(三)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四)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第三条 对象和标准
分四种类型:
(一)城乡低保对象:年度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保险的二次大病补充报销和商业保险支付、社会捐赠、医疗救助)超过30000-50000元的给予20%救助,50001-100000的给予30%救助,100001以上的给予40%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为10万元。
(二)城乡困难群众:年度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保险的二次大病补充报销和商业保险支付、社会捐赠、医疗救助)超过30000-50000元的给予30%救助,50001-100000元的给予40%救助,100001元以上给予50%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为10万元。
(三)困难公职人员(含公职退休人员):年度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保险的二次大病补充报销和商业保险支付、社会捐赠、医疗救助)超过50000-100000元的给予10%救助, 100001元以上的给予20%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为10万元。
(四)困难公职人员(含公职退休人员)的无职业直系亲属:年度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保险的二次大病补充报销和商业保险支付、社会捐赠、医疗救助)超过30000-50000元的给予20%救助,50001-100000元的给予30%救助,100001元以上的给予40%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为10万元。
因酗酒斗殴、违法犯罪、工伤事故(有赔偿)、交通事故(有赔偿)引起的重特大医疗费用,不列入本医疗救助范围。
第四条 申请时效
(一)符合条件的对象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关爱救助。
(二)一年多次住院治疗(含特殊门诊治疗)的费用累计为当年救助,跨年度的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含特殊门诊治疗)的费用累计为第二年度救助。
(三)救助对象应在病愈出院后90天内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原则上不再受理。
第五条 申报材料
申请救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重大疾病关爱基金申请对象困难情况调查表》。
(二)填写《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重大疾病关爱基金申报审批表》。
(三)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四)医疗卫生单位疾病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住院治疗费用发票及医疗费用清单或县社保基金管理局医疗保险报销回执原件(须盖有医院或县社保基金管理局医疗股公章)。
(五)提供镇民政办出具的当年是否享受医疗救助的证明。
(六)本县信用社存折复印件。
第六条 受理审批程序
(一)受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对象由各镇民政办受理,5个工作日内进行对象情况入户调查,对初审符合大病关爱基金救助条件的上报县重大病关爱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
(二)审批。县大病关爱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申请对象的申报资料,符合大病关爱基金救助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救助金额2万元(含2万元)以下,由重特大疾病关爱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批;救助金额2万元以上,报县重特大疾病关爱基金领导小组审批。
(三)公示。符合大病关爱基金救助的对象须在对象救助所在的村(居)委会的公开栏上公示3天。公示期间接到举报的,由镇民政办和县重大病关爱基金管理办公室进行调查复核和处理。
第七条 救助资金的发放
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县重大疾病关爱基金办公室提交申请人的材料向县民政局申请、审核,县财政局根据县民政局审核的金额拨付到申请人的银行卡账号,并通过镇民政办通知申请人查收。
第八条 管理和监督
(一)本基金为专项基金,实行专帐管理,独立核算,由县财政局管理。
(二)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结余部分滚存结转下年使用,结余资金存入银行。
(三)执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财务审计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县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四)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票据的,经调查核实后收回救助金。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重大疾病关爱基金建立大病关爱对象救助档案,做到一人一档,一次一案,材料齐全,数据真实。
(六)县重大疾病关爱基金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第九条 附则
(一)本管理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即以患者入住医院治疗日为界定日,2017年5月30日之前患者入住医院治疗费用不在本办法救助范围),试行一年。
(二)本办法由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重大疾病关爱基金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