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北流市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2023-04-29 18:45: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北流市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北流市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421号)以及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与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和追加预算,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资金,以及由财政部门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账户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资金的总称。其中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一年需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资金。结余资金是指经批准的当年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部门应当对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分别进行统计,并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二章  结转结余资金的构成

第四条  结转结余资金按形成时间可分为当年结转结余资金和累计结转结余资金。当年结转结余资金是指部门当年形成的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累计结转结余资金是指部门截至年底形成的累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

第五条  结余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其中,基本支出结余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结余和日常公用经费结余。

第六条  结转资金仅指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对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资金,视同项目结余资金管理。

第三章  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  当年预算安排形成的结余资金原则上由财政统一收回统筹使用。其中,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八条  项目支出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对确需结转使用的,由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可结转下年继续安排使用。

第九条  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部门确需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的,需按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条  对连续年度安排预算的延续项目,有结转资金的,部门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应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对经批准留存结转结余资金的部门,其新增支出额度小于该结转结余资金额(上级补助结转结余资金除外)时,市财政一律不予追加其支出预算,优先从该结转结余资金中解决,且动用时须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二条  对当年结转结余资金比上年增加较多、或常年累计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市财政局在核定其部门预算时,应适当减少其经费预算规模。

第十三条  对厉行节约形成的结余资金以及累计结余资金比上年减少较多的部门,允许其在不违反有关制度规定的前提下,报经市财政局审批后,可动用一定结余资金用于改善本部门办公条件。

第四章  结转结余资金的处理要求

第十四条  对本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不予办理结转,并于次年1月份启动清理工作,上半年收回总预算;对上级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余资金,有具体管理办法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收回总预算。

第十五条  对本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在结转使用1年后仍未使用完毕的,在结转使用1年后的次年不予办理结转,并在1月份启动清理工作,上半年全部收回总预算;对上级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资金,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的结转资金,在连续结转两年后仍未使用完毕的全部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对本级预算安排形成的“三公”经费、会议费和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结余结转资金不予办理结转,并于次年1月份启动全面清理工作,上半年收回总预算。

第十七条  对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下同)预算执行率不到80%的政府性基金支出项目,在连续两年执行率不到80%后的次年暂缓办理结转,并于1月份启动清理工作,在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内将其累计结余资金调整到其他同类项目;确实无法执行的,合理调剂用于急需资金的建设项目和公共事业发展支出。

第十八条  市财政预算收回的结转结余资金,全部用于民生改善、公共事业发展支出和急需资金的建设项目。

第五章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要及时调整使用或收回年内无法支出的项目资金。市财政局商市各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全面清理当年预算安排(含本级预算和上级转移支付安排)的项目资金,对当年内确实无法支出的项目资金(部分),由市财政在当年9月底前及时调整用于党委和政府确定的其他急需的支出或收回总预算。

第二十条  部门应在预算年度结束后,及时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结转结余资金情况逐项清理、逐级汇总,并分析说明原因,于次年1月底前将相关文件材料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结转结余资金构成和总量的核算分析以及动态监控,确保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合规和有效。

第二十二条  部门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连续3年超过当年财政拨款总额10%的,应按程序向市财政局书面说明情况,并由市财政局于每年6月底前综合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部门结转结余资金数额及其构成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并于次年3月底以前分别按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纳入预算指标管理或收回总预算。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完善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具体操作规程,建立结转结余资金与预算编制相衔接的激励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要加强对结转结余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查处,并将相关结转结余资金相应收回市财政预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结余,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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