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第一条为确保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局实际,特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制度】兴业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机关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负责对本局的政府信息进行主动公开。本局应当确定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的汇总、审查、公布等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本局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本局及其下属机构应当依照第四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规范性文件;(二)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收入、支出情况;(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九)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第六条 本局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固定公开栏、单位网站、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局秘书股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相应保密机构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