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补查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我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补查工作,根据辽宁省第二次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辽宁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目标任务(一)调查地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方案】盘山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补查工作实施方案【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盘山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补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补查工作,根据辽宁省第二次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辽宁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调查地名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区域类,非行政区域类,群众自治组织类,居民点类,交通运输设施类,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类,纪念地旅游景点类,建筑物类,单位类,陆地水系类,陆地地形类等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二)规范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对有地无名且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解决一地多名、重名、名不符实、地名译写不准确、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三)设置地名标志。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设置地名标志。街路地名标志牌、楼牌、门牌、行政区域界位地名标志牌等。
(四)开发、应用普查成果。编纂各类地名出版物;完善县级地名数据库;开发地名管理系统;研制地名信息服务产品;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
(五)建立地名普查档案。收集整理地名普查文件、资料、成果,实现地名普查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二、普查范围
盘山县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所有陆地国土地名地理信息。
三、组织实施
由盘山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地名普查补查具体工作。此次地名普查补查工作以县为单位统一部署进行。
四、工作职责分工
(一)县地名普查补查领导小组职责
1.制定地名普查补查政策和保障措施;
2.组织部署地名普查补查工作;
3.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4.审议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
5.审定普查成果;
6.总结普查工作。
(二)县地名普查办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
2.拟定实施方案;
3.负责普查宣传;
4.严格按照辽宁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5.联系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6.负责地名普查会议组织、业务培训、技术处理、过程监督,总结验收;
7.协调解决地名普查所需地图和基础数据;
8.组织专业技术单位完成地名普查的专业技术工作;
9.依据辽宁省有关规定负责对重要地名标志进行设计、审核和安装维护工作;
10.组织地名普查成果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11.完善盘山县地名数据库和普查档案,指导各镇及有关部门填写好地名数据信息;
12.负责组织编纂盘山县政区图、盘山县标准地名图等图、志、典、录;
13.负责组织地名普查信息综合应用;
14.承办国家、省、市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县民政部门: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日常工作,负责地名普查补查的具体工作和普查成果升级转化工作。
2.县发改部门:负责协调地名普查方案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
3.县财政部门:负责地名普查补查经费的保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4.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有关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所需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5.县交通部门:负责地名普查工作所需的第二次全国公路普查和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成果等相关资料协调保障工作。
6.县水利部门: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7.县文化体育部门: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8.武装部门:负责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内地名普查的协调保障工作。
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编委办、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执法局、县统计局、县旅游局、县地方志办公室、中国联通盘山分公司、中国电信盘山分公司、中国移动盘山分公司、县邮政管理局、县民族宗教局及各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五、工作安排
我县在2010年至2012年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省、市最新要求,在2017年3月31日前全面完成地名普查补查成果验收工作,迎接国家和省里检查验收工作。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7年2月13日至2月20日):普查补查准备阶段。成立普查补查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制定方案,宣传发动,制定经费预算,落实人员设备,组织协调会议培训,收集基础资料。
第二阶段(2017年2月21日至3月10日):普查补查实施阶段。进行内业登记,开展外业测绘,命名、更名、标准化处理,完善地名数据库,设置地名标志,验收普查成果。
第三阶段(2017年3月11日至3月31日):形成成果阶段。修改、完善、上报地名普查、补查成果,建立地名普查档案,迎接国家、省、市检查。
六、方法步骤
(一)制定普查补查方案。(完成时限:2017年2月13日前完成。)
(二)学习培训。县民政局由专人具体负责地名普查补查和地名普查档案归档立卷工作,适时到省、市和省内外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先进典型单位进行学习培训。同时采取以会代训等方式对各镇政府、各县直部门有关人员进行培训讲解,使地名信息数据准确无误。(完成时限:2017年2月15日前完成。)
(三)收集资料。组织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全面收集填写普查成果表、成果图、地名志、地名录、地名词典等成果。(完成时限:2017年3月10日前完成。)
(四)内业登记。将填报上来的各类地名属性信息与收集资料进行对比、校准,编写地名普查目录,填写录入各类地名登记表。(完成时限:2017年3月15日前完成。)
(五)外业勘察。由专业技术测绘单位对地名定位点和地名标志坐标进行测绘,全面查清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填写、汇总地名登记表。采集地名及地名标志的实体照片和录音、影像等多媒体信息。(完成时限:2017年3月20日前完成。)
(六)标绘地图。由测绘单位在省地名普查办统一配发的地形图上标绘地名普查工作图。(完成时限:2017年3月20日前完成。)
(七)标准化处理。根据地名管理有关法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展标准化处理工作。(完成时限:2017年3月20日前完成。)
(八)数字化处理。由专业测绘技术单位将普查的地名和地名标志属性与图形信息进行数字化处理。(完成时限:2017年3月20日前完成。)
(九)设置地名标志。按照县里工作部署,全面完成农村街路牌、楼门牌设置工作。此项工作争取2018年底前完成。
(十)完善数据库。配合专业技术单位将数字化普查数据导入地名数据库,依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完成矢量数据修改后,上报省普查办。(完成时限: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
(十一)制作成果。填写各类地名普查成果表,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上报工作总结和履行审批程序,完成普查成果制作。
(十二)检查验收。2017年3月31日前,做好迎接国家、省市检查验收准备工作,按照检查验收办法,随时做好迎检准备。
(十三)上报归档。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普查成果。
(十四)编纂出版。按上级要求,于2018年上半年,出版《盘山县政区图》、《盘山县标准地名图》等图、录、典、志等出版物。
(十五)信息化建设。按上级要求,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地名网站,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实现地名信息GPS服务。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负其责。各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各司其责,协调配合,按操作规程、有关政策、技术标准开展工作。
(二)技术保障。要配齐必要的现代化办公设备,提高普查科技水平;由省市地名普查办选定具有保密能力和测绘资质乙级以上的专业性技术单位,完成地名普查中的专业性工作。
(三)完善普查补查保障。保证资金到位、专门工作人员到位、普查成果到位、数据安全管理到位、沟通协调机制到位等“五到位”,依法依规完成普查补查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