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整合使用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陆川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整合使用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80号)、《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操作指南的通知》(桂财农〔2016〕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整合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充分发挥各类资金在精准扶贫中的集聚效应,将县直相关部门管理的投向类同、目标接近、可用于扶贫开发的各类资金,归集整合,合理匹配,集中投入,精准发力,有效解决贫困乡村生产、生活和发展的瓶颈问题,构建结构合理、投向科学、管理规范、运转高效的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机制。
第三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来源是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我县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包括中央层面“19+1”个专项、自治区层面“22+1”个专项。同时,中央、自治区及市级补助的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酌情进行统筹。
第四条 资金整合使用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㈠依法依规整合。遵循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规定,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和上级下达资金整合方案,安排用于全县精准扶贫领域。
㈡结余结转资金优先整合。对县直各部门结余结转资金,按照“先盘活,后整合”的原则,统筹用于精准扶贫。 ㈢强化行业监管。县各相关部门全程跟踪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加强协调,精准指导,有效监督,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严格执行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第二章 部门分工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作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责任主体,做好与全区脱贫攻坚规划、各部门专项规划的衔接,做好我县脱贫攻坚工作的总体设计,科学编制我县“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同时对我县统筹安排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项目规划、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和考评验收等工作总负责。
第六条 为加快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现将相关部门应履行的职责明确如下:
㈠县财政部门:按照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部署,牵头会同扶贫、发改等相关部门提出资金整合方案,具体负责资金统筹、拨付和监督工作。对统筹资金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问题,要完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㈡县扶贫部门:指导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建立项目库,负责扶贫项目的实施以及扶贫工作绩效考核等。
㈢县发改部门:负责做好全县社会发展规划与扶贫规划的衔接工作,指导项目的实施等。
㈣县审计部门:负责整合资金审计监督检查等。
㈤其他部门:结合上级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完善本部门的专项规划和项目库建设管理,将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有效衔接,确保上级部门下达的建设任务如期完成。
第七条 财政涉农资金统筹后,承担有资金统筹任务的部门要继续加大项目资金争取力度,争取的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能低于统筹前。县人民政府对各部门到位资金等情况定期考核,严格奖惩。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编制扶贫规划。按照“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原则,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结合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和我县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科学编制本地区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引领资金投入和整合。
第九条 建立扶贫项目库。切实坚持以规划为基础、以项目为支撑,建立完善脱贫攻坚项目库。同时加强项目储备和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入库项目论证充分、合理可行。依据项目库合理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配置方案,做到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原则上没有入库的项目不得安排资金。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要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后一年内完成,切实加快项目资金支出进度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条 制定年度统筹方案。结合脱贫攻坚规划、各部门专项规划和项目库建立情况,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即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用途)内,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好重点扶贫项目和建设任务,参照上一年度各项资金的上级补助及本级预算数额,遵循“一上一下二上”的工作程序,制定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
㈠“一上”:县财政部门每年6月底前启动整合方案的拟定工作,参照本年度各项资金的上级补助及本级预算数额,负责拟定下一年度整合方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于每年7月底前将下年度整合方案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并依据“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提出下年度项目补助资金需求。
㈡“一下”:上级对我县上报的整合方案进行审阅,对下年度整合资金计划数进行批复。
㈢“二上”:我县根据上级批复的整合资金计划数细化建设任务、适当调整整合方案后,于每年12月20日前逐级报市、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上报市一级时,同时抄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如批复同意的资金计划因中央专项规模调减等原因导致整合资金无法完全落实到位,我县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次年6月前重新调整上报整合方案。收到上级下达的资金后,县财政局要迅速梳理,会商有关部门,依托统筹规划,将应统筹资金到县情况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作为涉农资金整合责任主体,要督促项目主管部门认真实施统筹项目,要求其及时登记资金来源性质及使用情况、建立资金使用档案,并于每年第二、第三、第四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的使用情况汇总报县财政局.
第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单位收到上级下达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后,要切实围绕我县“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和上级有关部门确定的目标任务,按照“大类间统筹,大类内打通”的原则,根据产业发展、农村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发展等需要,拟出本年度具体实施项目的方案,按程序报送县人民政府研究批复,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督促项目主管部门认真实施经县人民政府批复的具体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变更申请。整合方案一经审定实施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发生特殊情况确需进行项目调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提出项目变更申请,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变更申请后,立即将项目变更情况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安排使用必须以脱贫攻坚、脱贫摘帽为目标,以贫困人口为主要扶持对象,主要用于发展产业脱贫、就业创业帮扶、易地扶贫搬迁、教育帮扶工程、医疗卫生保障、生态保护建设等方面。
㈠发展扶贫产业。做强特色种养产业,推进第一与第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快构建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加强乡村旅游设施建设,改善贫困村旅游发展环境;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培育多元化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加强农村电商人才培训。
㈡就业创业帮扶。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建设劳动力就业服务平台、转移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立农民工创业园。
㈢易地扶贫搬迁。支持建卡贫困户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㈣教育帮扶工程。提升办学条件;降低贫困家庭学生就学负担;发展职业教育。
㈤医疗卫生保障。建设标准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培育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提高新农合补偿和大病医疗救助水平;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
㈥生态保护建设。保护修复贫困地区生态环境;健立稳定生态投入机制。
第十四条 在整合涉农资金项目实施管理使用上,凡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主体,以农民为直接受益对象,技术要求不高,单个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都推行民办公助、村民自建自管方式,具体按陆政办发〔2016〕64号文件执行;其他项目的实施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式,具体按陆政办发〔2013〕87号文件规定执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仍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资金统筹整合使用与脱贫任务挂钩,将脱贫成效作为衡量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工作成果的主要标准。
除上级部门另有要求外,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要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后一年内完成,切实加快项目资金支出进度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六条 整合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安排要实行县镇村三级公示制度,全面公开扶贫对象、资金安排、项目建设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整合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不得用于非农领域,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建设形象工程。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单位和镇要严格按照有关项目建设程序要求,落实资金使用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财政、扶贫部门负责监督整合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对精准扶贫整合资金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监督,及时纠正和依法处理违规违纪问题。
第二十条 县审计部门负责处理好资金统筹与原有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关系,对根据资金统筹规划和方案,将目标接近、资金投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各级专项资金进行统筹使用的,要以资金统筹规划和方案作为界定资金投向和使用是否合规的依据,不能以原有的各项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作为衡量标准,不得将因统筹整合资金跨科目调剂预算、跨部门或项目拨付资金等打通使用资金的举措,作为预算执行不严格或挤占挪用资金进行定性或处理;不得将统筹中调整资金投向、变更实施项目的行为,作为违纪违规问题进行定性和处理;不得以统筹前各涉农资金的绩效目标对统筹后的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县审计等监督监管部门检查时,承担统筹资金任务的部门应及时提供涉农资金统筹使用方案和资金具体安排使用情况等资料,不得以资金统筹使用为由规避检查。监督监管部门对按规定统筹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不再视为挤占、挪用资金等问题进行处理,确保整合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办、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