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意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环境监管执法实施意见(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加快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打好环境保护攻坚战,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厘清职责权限,创新环境监管执法机制
(一)建立多部门参与执法工作机制。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县(区)政府、辽东湾新区和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以及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环境执法工作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履职履责,采取宏观调控、严格审批、强化监管、取缔淘汰、科技推广等措施,优化产业结构调整,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减轻环境执法压力,进一步提高环境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建立健全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工作思路,规范执法行为,推进环境监管执法工作重心下移,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
(二)建立环境监管对象全覆盖运行机制。全面实行“网格化”环境监管体制,各县(区)政府和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要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市本级要于2015年12月中旬前,制定市本级环境监管网格化划分方案;各县(区)及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也要制定监管网格划分方案,并于2015年底前报送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到2015年底,切实在全市构建起“全面覆盖、层层履职、网格到底、责任到人”的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模式,形成“标准明确、责任清晰、考核公平、奖惩分明”的管理体系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联动、综合监管、互相监督”的工作格局。
(三)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全市各职能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市检察院监督。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市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各级环保部门应予以必要支持。
二、严格依法行政,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四)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非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处罚; 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
(五)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
(六)加大环境行政处罚力度。各级环境执法机构在环境执法工作中,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须全部立案查处;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确保环境行政处罚严肃性;对不涉及本部门管辖的违法案件,及时移交移送相关部门;对严重环境违法的案件,及时移交给公安司法部门处理。将环境行政处罚信息纳入银行征信和工商管理部门信用等级评定系统,引导企业和生产经营者自觉守法。
(七)严格执行环境执法后督察制度。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根据《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4号),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市环保、工商、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市法院落实强制措施。确保环境违法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环境执法取得成效
(八)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2015年底前,各县区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要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全面排查,重点检查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情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情况,淘汰落后产能及工艺取缔、关停情况,城市雨污分流及管网建设情况,畜禽养殖场及小区规划及污染治理情况,秸杆综合利用与禁烧情况,餐饮、娱乐行业污染治理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情况,湿地及自然保护区管理情况,以及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情况等。市环保局负责制定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并指导各县区政府、辽东湾新区和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建立定期调度工作机制,随时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各县区政府、辽东湾新区和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要将大检查结果于2015年12月中旬前报送市政府,抄送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九)建立环境执法联动机制。加强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协同,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共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借助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进行追踪曝光;强化环保部门内部的沟通配合,在清洁生产强制审核、项目资金支持、环评审批等工作中,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问题实行“一票否决”。
(十)充分发挥环保约谈作用。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约谈制度,明确约谈对象、范围和程序,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区域或企业,约谈当地政府或有关企业负责人,指出问题、提出要求并进行逾期追责。
(十一)加强区域、流域环境执法信息共享。县(区)及经济区之间协商建立环境执法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辖区内特别是区域、流域边界污染源的名称、布局和排放现状等情况,联合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协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十二)创新环境监管执法模式。推行分类监管模式,结合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等级评估结果,实施企业差别化分类监管;推行痕迹监管模式,建立监管信息数据库、环境监管动态和执法过程信息档案,有针对性的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并防范监管执法责任风险;推行环境执法“模板化”,对执法依据、程序、内容、行为等作统一规定,完善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环境监察指南和现场监督检查办法,规范统一全市执法行为;推行执法业务“流程化”,对横向任务分配和纵向任务办理的各个节点进行明确,形成规范的、优化的执法工作流程,实现目标流程控制、任务流程分配、责任流程分解、部门流程衔接;提升环境执法“智能化”水平,实施环境移动执法项目,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优先自动监控数据应用,严格落实第三方运营考核机制,引入行政处罚辅助决策系统,提高环境执法的信息化水平。
四、落实问责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十三)推进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健全环境信息公开机制,拓宽信息公开途径。长期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及时公开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以及挂牌督办案件整改情况;每年3月底前,发布当年重点监管对象名录;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及时公开环境信息。
(十四)建立环境执法稽查工作机制。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跨区域、跨流域重大环境问题。自2015年起,市环保部门要对县(区)、经济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每年要制定稽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市环保局每年要对全市30%以上的县(区)、经济区开展环境执法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当地政府。
(十五)严格环境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市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强化政府责任,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十六)强化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总责,对辖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建立完善在政府领导下的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管、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支持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
(十七)落实社会主体责任。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加大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自动监控、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保障环境安全。重点排污单位要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制定财政和环境监管等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良好的环境信用。
(十八)全面清理“土政策”。2015年12月中旬前,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将清理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十九)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利用“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民心网环保网络平台,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实施第三方评估。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十)加强基层执法机构建设。加强市、县(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所有的乡(镇、街道)及其他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要充分考虑环境监管执法任务的落实,保证环境监管执法人员数量,满足工作需要。大洼县、盘山县环保部门要积极推进基层环保所建设,落实人员、经费和办公场所。
(二十一)全力提升执法人员能力、水平。要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大力提高环境监管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2016年底前,全市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新进人员,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市环保局要制定具体的业务培训计划。2017年底前,市级环境监察人员参加国家、省级培训达到80%以上。县区和经济区环境监察人员参加国家和省级培训达到50%以上。
(二十二)全面落实执法装备经费保障。要依据国家对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辆和执法装备。到2016年底,所有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要加大环境监测能力和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资金投入,强化自动监控等数据应用,为环境监管执法提供科学依据。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二十三)探索建立环境监管新体制。研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和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制度,有条件的县(区)环境监察机构要积极探索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新机制。有条件的县(区)要在资源环境管理领域逐步推行综合执法,为在全市逐步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积累经验。
各县(区)、经济区要严格按照市环保局《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抓好落实,切实把生态保护放在第一位,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将环境监管执法作为守住生态底线的关键一招,进一步落实环境监管执法的各项措施,保障新《环保法》实施好、贯彻好、落实好。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做好环境监管执法的调度、督导工作,重大情况及时向市、县(区)政府及经济区管委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