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方案】凭祥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范文推荐)

时间:2023-04-29 17:20: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凭祥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凭祥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范文推荐)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1号)、《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崇政办发〔2016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以改善和提升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湖兼顾,对江河湖库实施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努力实现环境保护、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协调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工作目标

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优良,城市黑臭水体基本消除,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持续好转。到2030年,区域受损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

1.饮用水水源:到2020年,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90%

2.河流:到2020年,我市河流交界水质监测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

3.城市水体:2019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内河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三、防治任务

(一)工业污染防治类任务

1.取缔“十小”企业

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局及相关镇政府配合。)

2.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

2016年底前,对我市现有重点行业进行专项整治,制定农副食品加工、酒精、淀粉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相关镇政府配合)

20169月前,分行业开展调研,完成现状调查报告;2016年底前,完成编制技术改造方案,分年度实施技术改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及相关镇政府配合。)

3.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强化工业集聚区污染集中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工作,指导具备条件的国控重点监控企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每季度按照10%的抽查比例开展现场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现场端监控设施运行的检查督查,在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开污染源监管信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及相关镇政府等配合,属于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设施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落实。)

(二)城镇生活污染治理类任务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十三五”期间将对城市建成区已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改造。到2020年,我市污水处理率总体达到85%左右(“十三五”期间污水处理率年增长率不低于2%)。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争取到2020年底实现镇镇建成污水处理厂的目标。“十三五”期间完成上石镇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目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环境保护局、各镇人民政府等配合)

2.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

强化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环境保护局等配合。)

3.推进污泥处理处置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2017年底前,我市要具备污泥处理处置能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城投公司等配合)

(三)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类任务

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开展畜禽养殖摸底调查。2016年底前,完成我市平而河流域畜禽养殖情况的摸底排查工作,要求进行沿岸至500米和500米至2公里的分段摸底调查。(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及相关镇政府配合)

科学划定畜禽、水产养殖禁养区,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2016年底前,依法划定禁养区。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2016年底前,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影响评价不合格的,有意愿、有条件进行达标改造的养殖场(小区),按照环评合格要求,以“一场(户)一策”方式形成整改建设方案,并进行整改工作。(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及相关镇政府配合)

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对无意愿、无能力建设养殖污染防治设施的养殖场坚决予以取缔。(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公安局及相关镇政府配合)

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鼓励畜禽圈养,废弃物综合利用。2017年底前,在散养密集区域,鼓励建成与周边养殖规模相匹配的废弃物收集、处理中心,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2018年,建设利用畜禽废弃物加工有机肥企业和农作物秸秆加工企业。大力支持高架床微生物生态养殖模式,鼓励扶持种植企业和养殖企业开展有机肥还田合作。(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及各镇政府配合)

2.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制定实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融合发展。构建病虫监测预警与防控体系,推进抗性良种选育与推广。到2020年,初步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技术集成化、服务社会化的病虫害可持续治理技术体系,科学用药水平明显提升,单位防治面积农药使用量控制在近三年平均水平以下,实现农药使用总量零增长;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质监局及各镇政府等配合)

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推广更为环保的生物粪肥。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在化肥施用强度较大的地区进行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氮磷含量监测。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建立完善科学施肥管理和技术体系,科学施肥水平明显提升,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实现零增长:一是施肥结构进一步优化,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畜禽粪便养分还田率达到75%,农作物秸秆养分还田率达到60%;二是施肥方式进一步改进,机械施肥面积占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的10%以上,水肥一体化技术推广面积逐年提高;三是肥料利用率稳步提高,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40%左右。(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林业局、质监局及各镇政府等配合)

3.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

在工矿企业区及喀斯特地貌岩溶地区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市农业局、水利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国土资源局和各镇政府等配合)

4.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工程,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对河道沟渠清淤疏浚,创新管护方式,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镇人民政府、市水产畜牧兽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等配合)

(四)水环境风险防控类任务

防范环境风险。定期开展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加强预案管理,落实防控措施。2017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和工业集聚区的环境风险评估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配合)

评估现有化学物质健康风险。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结果,每年对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体中化学物质健康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配合)

组织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开展现有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根据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配合)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2017年底前,进一步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加强水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应急演练,重点提高油品、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能力。(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配合)

(五)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类任务

1.调整产业结构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6年起,每年3月底前,依据国家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按“十三五”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分级报工信、环保部门备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环境保护局等配合)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禁止建设新增相应不达标污染物指标排放量的工业项目。(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配合)

2020年,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完成县域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市水利局牵头完成我市县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市环境保护局、水利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配合)

2.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等配合)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有色金属、造纸、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城市建成区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指南》要求,制定本市工作计划并按工作计划推动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局等配合)

强化城市蓝线管理,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科学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积极融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严格划定城市蓝线,并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各镇人民政府配合)

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进行。2016年,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有关工作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2017-2020年,要严格执行调整完善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土地利用用途管控,杜绝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项目违规占用水域。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及各镇人民政府等配合)

3.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鼓励造纸、化工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从2016年起,每年6月底前,组织筛选具有经济效益的节能水治污技术和示范案例,重点支持和推动。(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等配合)

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2016年完成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16年,我市再生水利用达到15%,并逐年提高。严格化工、制浆造纸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及各镇人民政府等配合)

(六)水资源节约类任务

1.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强化公众配合。进一步明确节水措施“三同时”制度要求,提出强化监管措施。(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及各镇人民政府等配合)

严控地下水超采。组织完成地下水超采区复核划定,指导超采区所在地编制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实施超采区综合治理,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2016年开展岩溶地面塌陷易发区调查,查明开发利用地下水引发的岩溶地面塌陷地质灾害的发育特征和分布规律,划定岩溶塌陷地质灾害易发区,编制分布图;建立打井审批、地质灾害评估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市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配合)

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对现有机井进行排查、清理,建立登记制度,并结合取水许可管理,提出加强机井管理的要求。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可到达区域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面沉降区下水压采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市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配合)

2.提高用水效率

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结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对各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到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并达到国家考核目标。(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配合)

抓好工业节水。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高耗水工艺和装备淘汰目录》,分年度实施高耗水工艺和装备淘汰工作方案,健全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2020年前落实新兴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加强对企业执行用水定额情况的监管,日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取用水重点监控企业每3年必须开展一次企业水平衡测试。到2020年,电力、造纸、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利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监局等配合)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强化使用水表的依法检定。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20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改造和建设雨水管渠,城市雨水蓄积利用及排水防涝工程的建设、改造要与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20年,我市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基本完成建成区内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建成较为完善的排水防涝设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利局、自来水厂及各镇人民政府等配合)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加强节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做好土壤墒情监测等基础性工作,加快节水农业技术示范推广,推行适应性种植方式。(市农业局牵头,市水利局及各镇人民政府配合)

加快重点中型灌区监控计量设施建设,2018年底前基本实现主要取水口在线监控。到2020年,新增恢复灌溉面积,全市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自治区下达的指标要求。(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等配合)

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大力推广农业水肥一体化技术。在旱作农业区自然降水利用率提高10个百分点;在精灌区节约灌溉用水20%-30%;在水田灌溉区,亩节水100立方米左右。全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市农业局、水利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及各镇人民政府等配合)

3.科学保护水资源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开展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协助配合自治区完成《广西水资源保护规划》。加强河道管理,严禁乱采滥挖。(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环境保护局等配合)

(七)水生态环境保护类任务

1.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加强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有关部门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及时公开水源水质状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分别负责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自2018年起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向社会公开上一季度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

2018年起,增设城区监测点,对辖区范围内的城市生活饮用水(包括市政供水和二次供水)进行水质卫生监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水利局等配合)

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排污口、畜禽养殖和网箱养殖。(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及各镇人民政府)

将我市城市备用水源建设项目纳入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2017年底前,完成备用水源建设任务。(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配合)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建立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体系,建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检测能力达到24项水质指标以上。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各镇人民政府配合)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地质环境状况,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整改措施。2016年开展全市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环境地质调查,结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对其进行安全状况调查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地下水水源地保护和治理措施及规划。2017-2020年,根据评价结果,按地下水水源地安全状况的优先性逐步采取整改措施,至2020年底,基本完成全市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治理整改工作。(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水利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配合)。

石化存贮销售企业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全市加油站地下油罐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环境保护局等配合)

垃圾填埋场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简易、临时堆放点的整治。加强对已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的环境监测力度,及时对防渗层发生损坏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修复,防止地下水污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及各镇人民政府配合)

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2016年开展废弃矿井调查,摸清废弃矿井分布、空间形态特征、所处地质环境条件及存在的地质环境、环境问题隐患,查明影响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废弃矿井数量,并制定处理(封堵)等方案。2017-2020年,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轻重缓急”的原则逐步开展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废弃矿井封堵或处理,至2020年底,基本完成需封堵废弃矿井的封堵及验收工作。(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负责)

2.深化珠江流域污染防治

研究建立珠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实施总氮、总磷排放控制。(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等配合)

落实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区域环境风险评估方法》,在环境容量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地区逐步开展区域环境风险评估,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等配合)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进行保护,开展水库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等配合)

3.加强重点河湖环境保护

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在重点河湖区域划定限制养殖区。实施水产养殖池塘、养殖网箱标准化改造。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修编完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并通过崇左市人民政府审批。加强养殖证核发工作,依法核发养殖证,实行持证养殖,依法清理不符合养殖规划规定的养殖设施和养殖活动。(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及各镇政府负责)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监控评估水源地(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农产品种植区(市农业局负责)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风险。根据世界自然基金会公布的《环境中被报告具有生殖和内分泌干扰作用的化学物质清单》中列出的125种环境激素(其中农药占86种),进行调查,彻底摸清、掌握有关基本情况,列出优先监控名录。(市环境保护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

4.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建立城市水体监测评价体系,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黑臭水体治理情况;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沿河无大面积漂浮物,沿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19年底前,我市建成区城市内河黑臭水体基本消除。2016年主要以控源截污、垃圾清理为治理黑臭水体的主要手段,通过截污纳管、面源控制消灭沿河排污口、河面大面积漂浮物及沿岸垃圾;2017-2018年主要以清淤疏浚为治理黑臭水体的主要手段,清除水体底泥中所含的污染物;2019-2020年主要以生态修复为治理黑臭水体的主要手段,通过岸带修复、生态净化等措施确保黑臭水体整治工程长效运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水利局等配合)

5.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6年开展我市生态红线划定工作,联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应的管控政策措施,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报批。(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等配合)。

开展湿地红线划定工作,并制定相应的湿地红线管理办法与保障措施。林业部门要根据当地湿地资源现状、生态安全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于2020年完成湿地红线划定工作,并严守湿地红线,严格控制对现有湿地的占用和破坏。(市林业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等配合)

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湿力度。(市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等配合)

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市水利局牵头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植被种植,市林业局牵头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外的植被种植。(市林业局、水利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配合)

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2017年底前,配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珠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市水利局、环境保护局等配合)

加强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日常监管巡护工作。加强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经营利用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行为。(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等配合)

四、制度措施建设

(一)提升环境监控执法能力

1.落实法规标准

落实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落实有关水污染防治、排污许可、化学品环境管理等规定,研究制定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节水及循环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责任保险、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环境监测、生态流量保障等制度。(市法制办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配合)

落实标准体系。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地下水、地表水等各项环境质量标准及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农田退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做好“十三五”期间自治区新出台的地方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接工作,落实地方重点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质监局及各镇人民政府等配合)

2.加大执法力度

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每半年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每半年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市环境保护局及各镇人民政府负责)

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完善上级督查、属地监管的环境行政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与公安、检察机关建立和完善联动执法联席会议、日常联动执法相关制度以及案件移送、重大案件专题会商和督办、紧急案件联合调查、执法信息共享等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建立各地案件移送、受理等情况的月调度机制。不定期将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联合公安机关进行挂牌督办,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环境违法案件移送情况。(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法制办、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监察局、检察院等配合)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按照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各镇人民政府等配合)

3.提升监管水平

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配合上级建立和完善跨行政区域流域上下游应急联动机制。加强与交通运输、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应急联动。(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及各镇人民政府等配合)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根据国家统一规划,健全全市水环境监测网络(点位)。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市环境保护局、水利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配合)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逐步提升基层环境执法人员对污染源现场检查的技能和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取证的能力,力争使全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自2016年起,全部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编委办及各镇人民政府配合)

(二)健全环境管理制度体系

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根据地区环境质量目标,按照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分解细化各项任务和工程项目,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时间节点,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水利局及各镇人民政府配合)

2.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完善主要污染物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根据国家“十三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将新增指标纳入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统计局等配合)

3.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年底前,完成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水质改善、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2017年底前,实现排污许可证信息统一录入自治区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三)开展水环境保护创新实践

1.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湖库富营养化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污泥处置等适用技术。2016年底前配合自治区科技厅完成节水、治污、水生态修复等先进技术的筛选、发布。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等配合)

2.攻关研发前瞻技术

整合科技资源,通过国家和地方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快研发矿、糖、锰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等技术。配合自治区科技厅开展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按照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部署,支持在重大专项或重点研发计划中深入开展相关技术的研发。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技术交流合作。(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配合)

3.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绿色化发展的战略,加强环保行业交流与合作,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等配合)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进行支持,吸引社会民间资金投入水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牵头,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配合)

五、组织实施

(一)任务分工

1.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地方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逐年确定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自2016年起,每年2月底前完成制订上报辖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年度工作方案,落实负责领导、牵头与配合单位。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及各镇人民政府等配合)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建立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检察院等配合)

3.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中央企业、国有企业和区直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市环境保护局牵头)

4.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每年公布我市水环境状况(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配合)

市政府每年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国家及自治区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各镇人民政府等配合)

5.加强社会监督

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落实《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邀请公众全程配合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进一步完善举报受理办理工作要求,加强举报案件查处的同时加强反馈沟通与信息公开,开通微信平台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积极推进环境信访信息公开,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对信访案件及时转办、交办,并按期督办,对超期办理的单位予以通报。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配合环境保护,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6.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保标志产品。(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教育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及各镇人民政府等配合)

(二)保障机制

1.理顺价格税费

加快水价改革。按照要求,在2020年底前,全面实施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按照国家关于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统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稳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市物价局牵头,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等配合)

完善收费政策。根据自治区出台的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2016年底前,完善全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从2015121日起,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2016年,积极配合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完成落实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工作,加强对排污费征收标准执行情况和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物价局牵头,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等配合)

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促进企业治污减排。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建立约束激励机制。(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等配合)

落实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对我市企业投资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项目进口的设备,或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设备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法免征关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凭祥海关、市商务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配合)

2.促进多元融资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人民银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等配合)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加大对水环境保护支持力度,并积极向中央争取资金支持,对欠发达地区和重点地区给予倾斜支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拓宽筹资渠道,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资金支持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整合市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农业相关资金、水利相关资金用于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工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水利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配合)

3.建立激励机制

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达到更高标准、排污强度不断降低,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等配合)

推行绿色金融。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定期将环境违法等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配合自治区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切实落实银监会《绿色信贷指引》等各项监管政策,积极推动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绿色信贷工作。(人民银行、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等配合)

落实新制定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加快建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保险公司、投保企业四方统一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协调运作机制。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推动水资源环境危害大、风险高、易发生污染事件的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危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高企业防范和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能力。2016年底前,全市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危企业100%投保,2017年底前,全市所有涉污企业100%投保。(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镇人民政府配合)

建立健全跨界水环境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建立流域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双向责任机制。探索采取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其他方式加大横向生态补偿实施力度。调整支出结构、筹措财政资金,加大对生态补偿的投入。(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水利局、林业局等配合)

4.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根据崇左市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把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情况列入年度绩效考核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每年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组织部、绩效办配合)配合自治区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和生态补偿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水利局、林业局及各镇人民政府配合)

5.加强督查问责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各镇及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检察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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