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采集形成和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本局政府信息形成、审核、发布、应急处置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要求,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宁明县水利局政府信息采集形成和发布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政府信息采集形成和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局政府信息形成、审核、发布、应急处置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包括:1、机构职能;2、法规规章;3、领导动态;4、工作动态;5、决策信息;6、规划信息;7、统计信息;8、财政管理;9、人事信息;10、行政职权;11、信息公开指南;12、信息公开工作报告;13、应急监察;1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让公众知晓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形成和发布包括信息采集、内容保障、保密审查、公开审核、形成信息、录入和录入审核、应急处置七个阶段;前四个阶段属采集信息,后三个阶段属政府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发布渠道:1、自治区、崇左市、宁明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指定的平台;2、本局信息公开目录平台;3、各级媒体;4、审计系统网站及简报;6、其他合法渠道。
第五条 信息发布遵循合法、及时、真实、“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不审核不公开”和“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主管业务的内设机构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采集、加工、整理信息。
第七条 信息采集、加工、整理工作应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第八条 信息采集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内容全面、信息真实、表述规范、结构严谨,并有时效性和内部控制。
第三章 内容保障
第九条 信息采集、加工、整理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对已采集的信息进行审核修改,保证信息内容和数据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 内设机构负责人应对已采集的信息提出公开或不公开意见。
第四章 保密审查
第十一条 指定具备定密知识、有相关行政业务工作经验的人员对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已审核的已采集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宁明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中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在公开审核工作之前进行。
第五章 公开审核
第十四条 指定专门负责人(或业务主管领导)担任信息公开与储存审核人,明确已采集信息公开属性。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的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第十六条 属于“三密”信息或涉密特别敏感信息为不予公开信息,应注明不予公开的原因。
第十七条 已采集信息公开审核工作依据《崇左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中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章 信息形成
第十八条 公开审核后的已采集信息经法律法规或组织授权的行政机关领导审阅、修改、确认信息属性、签发即形成政府信息。
第十九条 签发日期为信息的生成日期。
第七章 录入和录入审核
第二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指定专人在信息形成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工作,确保信息录入正确、完整、及时。信息录入完成后,录入人对信息的内容再次确认没有错误方可发布,属于重大或紧急事件处置的政府信息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开的,按其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第一发布渠道为指定的网站,第二渠道为政报和合法的媒体,第三渠道为合法报栏等。
第八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 以下两种情况应当采取应急处置:(一)公开的信息造成公众错误理解或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二)公开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报、预防和实际灾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等方面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信息发布单位应成立常规化的应急处置机构,专门采集和处理信息发布后公众和社会的反应程度以及提出应对措施。
第二十四条 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准确而简要信息,随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