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办法】上思县招商引资协调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4-29 14:35:08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招商引资协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县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使其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促进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招商办法】上思县招商引资协调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招商办法】上思县招商引资协调管理暂行办法


招商引资协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使其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促进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工作所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招商引资协调管理服务工作,营造优惠透明的政策环境、优质高效的行政环境、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提高我县招商引资工作效率,加快我县对外开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加强我县经济转型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中招商引资是指:从县域外招来客商、新上项目、引进资金(含无形资产、高新技术)和捐赠投资等行为;招商引资项目是指:利用县外资金(以下称外资)兴办各类产业(除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外)新上项目、新办企业(独资公司、合资合作公司)、技术改造、股份制改造(含外商购买企业全部或部分股份)、成片土地开发经营、社会公益事业项目、股权转让、租赁、委托经营以及由县招商促进局认定的其它项目。

招商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符合广西、防城港市、我县发展定位和属国家鼓励的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高科技项目优先引进。

第二章  协调管理机构

第四条  完善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体系。成立上思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县招商引资工作,负责研究、指导和协调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研究制定全县招商引资方针政策和文件;召集招商引资联席会议对重大引进项目进行论证、听证;协调解决全县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就招商引资工作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及县招商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若干人,由县发改局、国土局、工信局、住建局、财政局、环保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旅游局、法制办、工管委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招商局,县招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招商引资工作小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县招商局负责全县招商引资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防城港市、上思县招商引资工作的方针政策,执行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决定;研究制定全县招商引资活动的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全县招商引资项目库的建立和项目对外信息发布,组织协调全县国内外招商引资活动,组织协调全县招商引资项目的咨询、对接、洽谈、预审和联审等事宜;完成市下达的招商招商引资任务指标,汇总统计全县国内外招商引资数据;负责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诉受理,负责外来投资企业服务和全县投资软环境建设的督查。  

第三章  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招商引资项目库(包含推介项目和引进项目)。县发改局、招商局、工管委、工信局等县直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我县产业发展规划、重大产业布局、重大产业项目配套及近期产业规划的开发项目,每年初提出各自行业的招商引资项目,并按要求做好相关前期工作,按照分行业的原则,建立县级招商引资项目库。

第七条  相关部门要组织、引导企业,认真开展招商引资项目的策划和调研工作,提出项目调研论证方案;根据项目自身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项目进行包装,突出项目优势和特点,注重从项目基础、配套环境、扶持政策、市场前景、投资回报等方面搞好项目论证。  

第八条  招商引资项目在立项前,项目承办单位要征询县住建、国土、环保等部门对项目的建设意见。项目承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组织评审,报县发改局审核(备案)。审报项目属本级审批权限的,在承诺时限内按时批复;属上一级发改部门审批权限的,要及时上报,积极协调。

第九条  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县级有关部门或企业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专家论证评审意见、投资方背景(若属于企业投资的,应提供企业简介、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的身份证等材料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公司近1年纳税证明材料;若属于自然人投资的,需提供投资人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报送县招商局,再由县招商局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企业进行合规性审查和尽职调查。

对项目不实、资信不清、无合法手续的客商,承办人员不得出具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手续。  

第十条  县招商局负责全县招商引资项目库的管理工作,要按照大容量、高质量、动态化、网络化的要求,加强招商引资项目的征集和管理工作,为全县的招商引资工作提供项目保证。

第四章  项目洽谈、签约

第十一条  对确定纳入全县招商项目库的推介项目,通过印制项目各种宣传资料在县政府组织的洽谈会和推介会等经贸活动、网站和新闻媒体等各种方式向外进行重点发布和推介。项目一经发布,国内外投资者均可以参加投资洽谈。县直各有关部门有义务和责任为外来投资者提供服务,主动与招商部门联系和协调。  

第十二条  县级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各类经贸洽谈活动,并由相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与投资者直接洽谈;无明确项目洽谈方的外来投资项目或全县性的大项目,由县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初步洽谈,并做好对接,即按招商引资项目的所属职责管理权限,分别移送给有关部门具体洽谈。各有关部门对不适宜在当地落户的项目,要及时通报给县招商局,由县招商局统一协调,落实适宜地址,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对不顾大局,导致项目流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强化招商项目的归口管理。对外来投资者提出在我县的投资项目,凡需要县政府统一研究协调的,统一归口到县招商局负责汇总,经预审后,由县发改局、招商局会同国土、住建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审,再报县招商引资工作小组进行审定,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全县招商引资项目库。  

第十四条  对同一项目有两个以上的投资者选中,要制订具体的比选办法,采取公开、公平竞争的方式择优选定投资者。各责任单位对确定能上的项目,负责抓好落实;对不能上的项目要耐心细致做好解释。

第十五条  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实行审核准签制度。凡我县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签约的合同文本(包括相关附件)都必须报送县政府,并组织县发改局、招商局、工信局、法制办等相关部门联席讨论和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确定。

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合同文本涉及土地征用转让和税收、行政事业收费额度等问题,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及签约人管理权限范围。

第十六条  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招商引资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与投资方签约。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至5000万元人民币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县招商局或县政府批准单位与投资方签约。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县政府与投资方签约。

第五章  项目落户与协调服务

第十七条  强化对签约项目的跟踪、协调与服务。县直各有关部门要重视签约项目的促进和落实工作,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鼓励扶持,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企业在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项目履约率、资金到位率和项目成功率。对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签约项目由各责任单位分管领导负责跟踪服务;对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签约项目由各责任单位的一把手负责跟踪服务;对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签约项目由县四家班子领导分头联系,各责任单位负责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对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签约项目由各责任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做好跟踪服务。  

第十八条  认真落实外来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全程“保姆式”代办制,由项目责任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或县招商局项目代办服务中心为外来投资项目提供从项目立项到开工的全程免费代办服务(法定收费除外)。  

第十九条  健全和完善投资投诉案件协调处理机制,由县招商局具体受理投资人的投诉。如发现有违反县委、县政府有关招商引资政策规定,损害投资人利益的,先由县招商局及时沟通协调处理。对不服从协调处理影响甚至破坏投资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上报县委、县政府责成执纪执法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强化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协调服务工作。县招商局、工管委要在本管辖范围内建立外来投资企业登记、统计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县工管委每月将外来投资企业登记情况报县招商局,由县招商局建立全县外来投资企业资料库。

第六章  投资软环境

第二十一条  营造优惠透明的政策环境。各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防城港市和上思县制定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要做好政策法规透明化、操作规范化工作,认真研究和把握国家的产业政策,贯彻落实我县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从投资领域、土地政策、税费减免、金融服务等各个方面努力为国内外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对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外来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综合优惠措施。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优惠政策应坚持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县委、县政府召开相关会议研究讨论和集体决策。决策事项形成文字材料通知投资方并下发相关部门执行。县招商局负责检查、督促各部门、单位落实对外来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建设优质高效的行政环境。负责招商引资项目审批、报批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许可主体,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必须以最快捷、最简便的方式受理招商引资项目;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率,全力为项目申报人做好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缩短、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努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所有审批手续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办结。对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可以采取相关部门联合办理制度,一事一议,建立并完善从审批到项目建设、运营服务的“绿色通道”。

第二十三条  构建公正公平公开的法治环境。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各类企业和广大投资者创造平等的竞争与发展环境;要坚决整治司法不公、随意执法、执法违法等问题,维护社会公平,保护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打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各政府部门与外来投资者签约的项目及做出的承诺,应依法履行。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要给予令人满意的解释或补偿。建立健全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机制,对典型的失信案件及坑商、骗商行为,要予以公开曝光,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培育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大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逃避债务、商业欺诈等不法行为的力度,努力保护国内外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防止和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要引导和规范中介服务市场,规范中介机构的职业行为,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纵容造假、违规执业的要严肃予以查处,努力营造公平、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七章  宣传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  加强招商引资的宣传工作。要加大招商引资的宣传力度,宣传舆论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我县招商引资的优势、政策和举措,宣传我县的区位优势、资源禀赋和交通物流条件,努力塑造我县良好的投资创业新形象。各部门以上思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主办、承办的属招商引资性质的发布会、联谊会等活动,应报县政府批准后进行,并按要求统一宣传口径。各部门自行编制的有关宣传招商引资的文字、音像、图片、材料,在正式制作前应由宣传部门会同县招商局共同审核。  

第二十七条  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培训。县招商局要定期对全县招商引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素质;定期对有关部门的招商工作进行指导,规范招商部门的工作程序;定期召开招商引资工作经验交流会。  

第八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定期汇报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向招商引资工作小组办公室汇报招商引资工作情况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县招商引资工作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做好全县招商引资工作情况的分析和汇总工作,向县招商引资工作小组汇报招商工作完成情况。

招商引资项目在开发建设期间,项目承办单位及项目业主应及时向县招商局通报项目的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建立招商引资议事制度和定期协调制度。县招商引资工作小组不定期召开专门研究会,研究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部署全县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的实施,协调解决招商引资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条  建立招商引资情况通报制度。县招商引资工作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召开招商引资情况通报会,对全县责任单位完成招商引资工作进度进行通报,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洽谈项目(包括已洽谈成功的项目、正在洽谈中的项目和已取消的项目)定期进行通报,使各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掌握招商引资项目具体情况,避免出现多头招商、多头洽谈等不利情况。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招商工作统计制度。各部门要将招商引资的信息、外来投资项目的数据资料按要求每月报县招商局。县招商局负责对外来投资项目内外资数据的统一的汇总工作,负责招商引资信息、数据报表的整理、分析、上报和编报工作,为县委、县政府决策提供全面、详实、准确的统计分析数据。

第三十二条  建立招商引资联席会议议事制度和定期协调制度。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专门研究会,研究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部署全县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的实施,协调解决招商引资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九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三条  上思县本级各部门(不含企业)招商引资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在每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  

第三十四条  县安排的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的项目库建设、业务培训以及重大项目的策划论证、设计包装、推介洽谈;经县政府专项批准用于全县重大招商活动和招商引资的其他支出;由本级承担的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资金。  

第三十五条  做好招商引资奖励认定工作。成立县政府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招商、财政、统计、发改、工管委、工信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任领导小组成员。县招商局是县本级项目的引资奖励管理申报部门,并根据《(2016年)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的规定,提请县政府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引资确认、资金审定及奖励工作,切实兑现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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