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为实现松原市市属国有企业人员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人员招聘行为,提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素质,依据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资委办法】松原市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松原市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为实现松原市市属国有企业人员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人员招聘行为,提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素质,依据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我市所属松原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松原市现代农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松原市查干湖生态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条 企业工作人员除规定应由市委、市政府直接任用的高管人员外均应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企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党管人才与市场化选聘相结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或考核的办法进行。
第五条 企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在核定的岗位职数内,由企业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招聘计划,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核批准,由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企业董事会执行招聘工作。
第六条 申报招聘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员工总数、空缺数、实有人数、拟招聘人数;
(二)拟招聘的岗位名称、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对象、范围;
(四)招聘时间、方式。
第七条 企业招聘工作人员应成立招聘工作遴选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对企业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其成员由企业董事会根据招聘需要指定相关人员组成。
第二章 招聘对象、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企业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履行国有企业人员的义务;
(二)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技能条件;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企业公开招聘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制定招聘计划;
(二) 发布招聘信息;
(三) 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 组织考试及考核;
(五) 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六) 身体检查;
(七) 公示招聘结果;
(八) 签订劳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等情况编制用人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核定的用人计划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招聘计划。
第十三条 招聘计划确定后,企业应通过人力资源网、松原日报等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发布招聘信息至报名开始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招聘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名称和人数、所需资格条件及待遇;招聘办法及程序;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及有关材料;考试、考核的时间、内容、范围、方法及考试综合成绩中笔试、面试所占比例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企业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报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并告知报名人员。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数原则上不低于招聘岗位人数的3倍,不到规定比例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告知报名人员。
第十五条 对少数特殊专业或中高级管理人才的需求,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骋用。
第四章 考试、体检及考核
第十六条 考试由企业具体组织。采取笔试、面试两种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企业应在考试前制定考试规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按照规则组织考试。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考试内容应是招聘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八条 对从事现场作业等一线操作、不具备笔试条件的岗位,经招聘工作遴选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不采用笔试方式,由相关部门采用技能操作测试方式,考核拟聘用人选的实际操作能力、操作水平和岗位需要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企业应对考试入围人员组织身体检查。体检标准由企业根据招聘岗位需要及其有关规定确定。体检应在市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
第二十条 企业应组织相关人员对考试入围人员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一条 企业根据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二条 对拟聘用人员由企业负责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在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反映的,由企业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拟聘用人员由企业办理相关录用手续,按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高管人员聘用期为三年,其他人员根据实际确定,并报劳动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被聘用人员凭劳动合同,办理户籍、社会保险和工资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企业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高管人员试用期为1年,其他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拟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二十七条 经市政府同意,下列人员可采用考核等其他方式直接聘用:
(一)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短缺专业人才;
(二)因组织需要,在本市同类国有企业之间交流的人员;
(三)涉密岗位的人员。
本市企业接收上级机关按人事管理权限任命的人员、军队转业干部等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凡与企业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也不得应聘与单位领导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招聘事项时,遇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企业招聘工作遴选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企业招聘过程中违反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一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相关部门、单位按管理权限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企业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劳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的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