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松原市开展长期医疗照护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解决失能人员的医疗护理和日常照料难题,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意见】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松原市开展长期医疗照护保险试点工作意见,供大家参考。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松原市开展长期医疗照护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解决失能人员的医疗护理和日常照料难题,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民生实事的安排意见》(吉政发〔2016〕 5号),现就建立失能人员长期医疗照护保险制度开展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运用社会保险机制,对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入住养老机构接受长期日常照料和医疗护理的相关费用给予补助,建立社会保险性质的长期医疗照护保险制度,不断健全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努力提高参保人员的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构建“医养结合”的新型养老模式,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坚持基本保障,建立长期医疗照护保险制度要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整体设计,分步实施,量力而行,逐步完善;坚持实行分类管理,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内实施,做好制度衔接。
长期医疗照护保险资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合理测算、稳妥起步,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二、保障对象与统筹层次
(一)保障对象。长期医疗照护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中断参保或自行终止参保缴费的,不享受医疗照护保险的相关待遇。未参保、中断参保后重新参保的,应按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起,同时享受医疗照护保险待遇。保障范围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生活自理能力重度依赖的长期失能的参保人员。
(二)统筹层次。长期医疗照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参保政策、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网络系统。试点期间暂实行分级经办,市和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辖区内长期医疗照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此次长期医疗照护保险试点工作首先在市直(含宁江区职工)和前郭县同时开展,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全市推开。
三、资金筹集
长期医疗照护保险资金主要通过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进行筹集,用人单位和个人暂不需要单独缴费。
长期医疗照护保险资金分为城镇职工医疗照护保险资金和城镇居民医疗照护保险资金两部分,实行统一管理、分账核算、统一支付。长期医疗照护保险资金出现超支时,由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按程序提请所在地政府确定具体分担或筹集办法。
(一)医保基金的划转标准与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参保人员缴费到账的同时,由医保基金按比例划转。其中:参加统账结合医疗保险的,以当月职工医保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分别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划转0.2个百分点、统筹基金中划转0.3个百分点,列入城镇职工长期医疗照护保险资金;参加单建统筹医疗保险的,从医保统筹基金中划转0.3个百分点,列入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资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进行划转,列入城镇居民长期医疗护理保险资金。划拨标准视资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二)启动资金划拨。2016年作为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启动的第一年,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历年可用结余中一次性划拨10%,作为我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运行的启动资金。
各级政府根据当年长期医疗护理保险资金收支情况,必要时给予一定补贴,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待遇支付
(一)支付范围。对入住定点养老或护理医疗照护机构接受长期医疗护理和日常照料的参保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床位费、护工劳务费用、护理设备使用费、护理日用品费用等纳入长期医疗照护保险资金支付范围。
(二)支付办法。对入住定点的养老或护理医疗照护机构接受服务的,由医保经办机构依据社会平均医疗照护标准制定包干协议,确定每床日定额包干费用标准。定点养老照护机构应根据患者病情提供合理的照料和护理,不得将费用标准包干到每个患者。
(三)支付标准。入住定点的养老或护理医疗照护机构接受长期日常照料和医疗护理的参保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照护费用不设起付线,参加职工医保的补偿比例为80 %,参加居民医保的补偿比例为70%。
属于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长期医疗照护保险不予支付。
属于长期医疗照护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计入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待遇支付金额累计。
五、定点医疗照护机构管理
(一)定点医疗照护机构确定。经各级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养老和护理机构,符合定点医疗照护机构基本条件的,均可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为定点医疗照护机构。定点医疗照护机构确定的基本条件、工作程序由市人社部门制定。
定点医疗照护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医疗照护服务。服务过程中要规范各项服务内容,突出对参保患者的人文关怀,积极为参保患者提供舒适的长期医疗照护服务。
(二)定点医疗照护机构管理。定点医疗照护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有关规定的按协议处罚,违反有关法规政策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鼓励具备条件的养老护理机构与医院,通过整合资源,积极开展失能人员长期医疗照护业务。
六、符合长期医疗照护保险待遇的条件
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生活自理能力重度依赖的失能参保人员,经医保经办机构委托第三方医疗机构认定符合享受长期医疗照护保险标准的,可申请在定点医疗照护机构接受日常照料和医疗护理,享受政策范围内长期医疗照护保险待遇。根据医疗照护保险运行和基金的保障情况和上级有关要求,稳步扩大保障范围,适时将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依赖的参保人纳入医疗照护范围,探索逐步建立居家照护和社区照护保险制度。
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照护机构可对享受长期医疗照护保险待遇参保人的病情和自理情况进行复审,对不具备医疗照护条件的停止享受待遇。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建立实施长期医疗照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工作的创新,是一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任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了抓好试点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人社、财政、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的领导组织机构(名单附后)。前郭县、宁江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长期医疗照护保险作为各级政府改善民生、建设幸福松原的一项重要内容,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做好工作。
(二)协调配合,统筹推进。市人社部门负责长期医疗照护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会同民政部门制定管理规范和基本流程,并根据长期医疗照护保险资金运行情况,会同财政部门适时调整长期医疗照护保险费的筹资标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长期医疗照护保险资金的筹集、人员评定、待遇支付和管理服务等项工作。
(三)加强培训,提升照护水平。人社、教育、卫计委部门把照护护理师培养培训工作纳入规划和计划,依托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和职业院校,培养具有较高素质和水平的医疗照护人员队伍。建立完善医疗照护人员资格证书制度,坚持持证上岗,提高医疗照护服务质量,推进医疗照护保险事业发展。
(四)注重宣传,做好舆论引导。采取有效宣传方式,加强对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广泛宣传建立照护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增强全社会的保险责任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