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办法】防城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时间:2023-04-29 13:45:07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就是培育现代农业的核心主体。为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我区现代农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防城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农业办法】防城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就是培育现代农业的核心主体。为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我区现代农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收入达到一定水平且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具有明显的职业特性。

第三条  我区新型职业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三类和初、中、高三个等级。

(一)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劳动者,主要包括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等。

(二)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是指在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较高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者,主要包括农业技术工人、农业雇员等。

(三)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是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包括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土地仲裁调解员、测土配方施肥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是指对经过教育培训,达到防城区新型职业农民标准的农业从业者,通过考核、评价、指导、服务,对合格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评价管理活动。

第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政策扶持”的要求进行,认定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其产业规模、技能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六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是从业者从事农业行业所必备的综合素质、专业技能、经营规模、生产效益、职业道德的证明,是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而不是农业行业的准入资格证书。

第七条  区成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  申报与遴选

第八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按照先申报后遴选的程序,择优分类分级认定。由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产业发展需要,从符合条件的申报者中遴选。

第九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遴选,坚持“按产业遴选、按需求确定”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村级推荐、镇级审核、县级遴选、张榜公示的民主形式进行遴选认定。

第十条  申报新型职业农民资格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爱农业,专注务农,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具有防城区户籍的农民,非防城区户籍的需连续在本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产业服务3年以上。

(三)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5周岁,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自愿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项目的有关培训,积极参加农业科技试验示范推广。

(五)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一定的农业职业技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人均纯收入达到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以上。

1.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粮食、蔬菜、水果等作物年种植面积5亩以上,水产年养殖面积5亩以上,生猪年出栏量5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量10头以上,山羊年出栏量100只以上,蛋鸡(鸭)年存栏量1000羽以上,肉鸡(鸭)年出栏量3000羽以上,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

2.专业技能型新型职业农民:具有1项以上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长期稳定地在生产经营主体中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  

3.社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具有1项以上的农业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和相应服务能力,长期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

第十一条  农业后继者是中、高级新型职业农民的重点培育对象,主要包括有志向以务农为职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返乡青年农民工、复转军人等。列为农业后继者培育对象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一定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

(二)农科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

(三)认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体系并参加相关培训。

第三章  培训与教育

第十二条  培训是指对基本符合新型职业农民遴选标准的农业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进行系统的理论培训和实践操作训练,使之达到新型职业农民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的过程。

第十三条  培训对象为申报新型职业农民者,具体由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选定。

第十四条  培训内容

(一)对生产经营型开展全产业链生产技能培训,侧重生产技术、经营管理与市场营销;

(二)对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侧重于实际操作技能;

(三)培训突出课程的可选择性和综合性。

第十五条  培训时间

生产经营型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六条  培训方式

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采取“分段式、重实训、参与式”的培育模式。分段式指按农业生产环节分阶段组织培训;重实训指培训的过程要加强实训操作;参与式指以农民为核心、以田间为课堂、互动式、启发式、参与式的学习方式。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以公益性机构为主,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长期跟踪指导和服务的组织能力,具有开设涉农专业10年以上和相应农民教育培训经验,能够进村、入社、到场办学,方便农民就地就近学习。

第十八条  机构认定

培训机构需逐级审核。区新型职业农民工作领导小组应面向社会,组织开展培训机构申报遴选工作,经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自治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认定。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认定1次,有效期为2年。

第十九条  考核评价

培训机构在区新型职业农民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指导下,制定具体培训计划,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教育是指对需要申报新型职业农民或新型职业农民晋级需要提升学历的过程。

第二十一条  教育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为主体,以中高等农业职业院校、农业高校为补充,组织开展系统教育。

第四章  资格认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由新型职业农民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实施,由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具体承办。

第二十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实行分类分级认定,即分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三种类型和初、中、高三个等级进行资格认定。具体分级标准详见《防城港市防城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标准一览表》(附表)。

第二十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实行逐级晋升制度,获得初级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方可考核认定中级证书,获得中级的方可考核认定高级。首次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不受逐级晋升限制。

第二十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程序

(一)申报新型职业农民者经系统的理论培训和实践操作训练,取得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后,对照《防城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标准一览表》,到所在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领取相应的《广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审批表》。填好后,到所在村委会签署推荐意见,统一交至所在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同时提供身份证、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材料)、技能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有关成果证明、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二)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收集申报新型职业农民者的《广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审批表》和相关材料后,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送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各乡镇(街道)申报新型职业农民者的《广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审批表》和相关材料后,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审核审批认定。

1.申请初级新型职业农民资格的,提交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认定。

2.申请中级新型职业农民资格的,经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认定。

3.申请高级新型职业农民资格的,经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和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自治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认定。

(四)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三种类型和初、中、高三个等级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证书均由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有效期2年。

第二十六条  新型职业农民审核认定的指标体系包括综合素质、专业技能、经营规模、生产效益、职业道德等5个指标。综合素质评价指对培育对象理论学习和实训操作的考核活动;专业技能评价指对培育对象专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经营规模评价指对培育对象生产经营规模的考核活动;生产效益评价指对培育对象生产与服务取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考核活动;职业道德评价指对培育对象生产经营中产品质量安全、耕地资源及生态环境保护、经营诚信及对热爱农业行业行为的考核活动。

第二十七条  新型职业农民审核认定实行百分制评价。其中综合素质占20分,专业技能占15分,经营规模占20分,生产效益占30分,职业道德占15分。

第二十八条  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专业技能考核通过,生产经营形成规模,生产效益十分显著,职业道德水平得到群众认可的,可破格进行资格审定。获得省部级以上部门表彰奖励且在生产中有重大贡献的,经本人申请可直接参加中级以上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审定。获得地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奖励且在生产中有突出贡献的,经本人申请可直接参加中级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审定。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新型职业农民档案管理,建立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平台,落实专人负责。

第三十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持有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人员可按照级别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第三十一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由自治区农业厅监制,统一印制、统一编号。

第三十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只限本人使用,严禁伪造和违规发放。

第三十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实行退出机制管理。

(一)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由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2年审核一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证书作废。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

1.有违法行为和不诚信行为的;

2.套取项目资金的;

3.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各项管理的;

4.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的;

5.经营连续亏损2年的。

第六章  服务指导

第三十四条  农业从业者在经过培训和认定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发展农业产业的技术服务与指导。

第三十五条  实行农业技术干部派驻制度,指导发展主导产业,解决生产实际问题。当地农业技术人员或教师团队与新型职业农民结对子,建立“一对一”或“一对多”帮扶指导关系,指导发展产业和经营致富。

第三十六条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农技人员或教师团队激励机制,健全技术人员帮扶档案,将技术人员帮扶指导成效与个人年度工作考核、技术职称晋升等挂钩。

第七章  政策扶持

第三十七条  整合现有支农、惠农、富农政策,建立和完善新型职业农民政策扶持制度,重点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

第三十八条  扶持政策包括:农村土地流转、农村金融信贷、农业保险、农业补贴、农民社会保障、农村实用人才奖励激励、农民终身教育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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