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办法】邯山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暂行办法(完整)

时间:2023-04-29 13:20: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暂行办法为规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切实保障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财政部和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邯山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暂行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邯山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暂行办法(完整)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暂行办法


为规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切实保障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财政部和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民政部《受灾人员冬春需救助工作规程》、河北省财政厅和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社〔20131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灾害内容和救助范围

在我区境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强风、冰雹、暴雪、沙尘暴、雷电、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辖区内因自然灾害遇难人员家属、紧急转移安置群众、灾后生活困难对象和倒损农房户,均属于救助范围。

二、救助原则和工作方针

灾后救助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互助互济、政府帮扶等方式解决。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区减灾委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乡镇、村具体负责实施。

救助工作应遵循两项方针:1、分类施救、突出重点的方针。按照灾害种类的不同、灾害损失的轻重、灾民对象的类别、经济状况的好坏、自救能力的大小等各种因素,突出重灾区域、重灾户、重点对象,实行分类施救。2、公开、公平、公正的方针。凡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都应按照救助内容和标准得到相应救助,并进行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救助程序和注意事项

按本人申请,村(居)委会核实,乡镇(街道)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办理。

生活救助按灾害发生时的居住人口计算;农房重建和维修加固以户为单位,重建户家庭人口以灾害发生前户籍人口为准。

四、救助项目及救助标准

(一)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

对自然灾害遇难人员,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向遇难人员家属(直系亲属)发放抚慰金。由配偶、子女或父母凭家属关系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死亡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灾害死亡证明,到区民政局领取抚慰金。

(二)应急期生活救助

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实行应急生活救助。发放救灾帐蓬、衣被、方便食品、饮用水或资金补助。

1、集中转移安置灾民,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救助或安排相应物资保障其基本生活。也可根据时间长短,给予人均50-150元的应急生活救助。

2、分散转移安置灾民,按每人每天10元标准救助或安排相应物资保障其基本生活。应急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天。

(三)过渡性生活救助

1、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居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中的特困供养人员,按照每人每天12元标准或安排相应物资保障其基本生活。

2、对因住房全冲、全倒、严重受损、粮食和衣服未抢出的农户,低保对象按照每人每天10元标准或安排相应物资保障其基本生活。

3、其他需救助的灾民,按照每人每天9元标准或安排相应物资保障其基本生活。过渡性救助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四)旱灾生活救助

对因旱灾造成饮水及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的群众,按照不低于每人每天15元的标准予以救助,救助时限由一次旱灾过程持续的时间确定。

(五)冬春生活救助

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口粮、饮水、衣被、取暖、医疗等基本生活困难。根据需救助人数和需救助时长,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70元的标准救助,救助时长冬季和春季分别不超过3个月。

(六)过渡房补助

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毁无房可住的农户自建简易住房,按照每户2000元标准给予过渡安置补助。

(七)倒损房屋恢复重建

对因灾房屋倒塌、掩埋或严重损毁必须重建住房的农户,按照户均1-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对有两处及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户,因灾损毁一处房屋的,不享受补助政策。

(八)农房维修加固补助

对因灾房屋受损需维修加固的农户,按照不低于每户0.1万元标准救助。但是经鉴定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不予补助。

五、资金来源和发放要求

区政府按人口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将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纳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区财政及时追加救助资金预算。不足部分向上级申请支持,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救助对象名单要在基层进行张榜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救灾资金严格按照专款专用、不建不补、银行直发的原则发放,严禁抵扣、截留、挪用。救助款物由各乡镇制定分配方案,乡镇民政所制发《灾民救助卡》,及时足额发放到户,确保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规范。

六、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乡镇(办事处)、村(居)要建立健全发放、使用、管理等档案资料,做到一乡镇一盒,一村一袋,一户一表。

根据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管理要求,建立以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联动监督检查机制,实行年度检查与随机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邯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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