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精神,切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完善财政投入及管理方式,根据国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意见】区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意见【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模式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精神,切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完善财政投入及管理方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省政府《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125号)、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邯政办字〔2015〕8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立足于加强和改善公共服务,形成有效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规范健康发展的制度体系,培育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市场,确保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升。逐步在全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范围要覆盖到全部适宜项目,形成投资、建设、运营的市场化体系和投资、补贴、价格等政策要素的协同机制。
二、项目范围
区各有关部门在能源、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所有新建项目,须进行PPP模式适宜性的评估论证,优先选择PPP模式运作。已建成项目,也可植入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通过项目租赁、重组、转让等方式对原项目进行升级改造或合作运营,盘活存量资产、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改善公共服务质量。
对政府存量债务中适宜以PPP模式运营的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要大力推广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并获取合理回报,减轻政府公共财政举债压力,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民生项目建设。
三、项目确立
(一)建立项目库。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我区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领域建设需要,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平等协商、风险分担、互利共赢”的原则,科学评估公共服务需求,确定运用PPP模式新建或改造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及时向社会发布PPP模式相关政策法规,公开市场准入和投资等方面的信息。
(二)做好前期论证。区各有关部门或授权组织实施单位要对拟实施PPP的项目进行评估,对不同合作方式所对应的资本结构、运行成本及可获得的利润进行综合分析。综合考虑公共服务需要、责任风险分担、产出标准、关键绩效指标、支付方式、融资方案和所需要的收费价格、财政补贴等要素,平衡好项目财务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实现激励相容。
(三)制定实施方案。区各有关部门或授权组织实施单位要制定PPP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基本情况和经济技术指标,确定合作伙伴选择条件和方式,测算项目投资总额和政府承诺,拟定特许经营草案。实施方案要事先征求区财政、发改、国土资源、环保、住建、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报区政府批准。授权组织实施单位在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和制定实施方案等阶段,应对有意向参与项目合作的社会资本开放,广泛征集项目方案。
(四)规范选择项目合作伙伴。区财政局要依托区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环节的规范与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会同区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依法选择项目合作伙伴。要综合评估项目合作伙伴的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择优选择诚实守信、安全可靠的合作伙伴,并按照平等协商原则,明确政府和项目公司间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可邀请有意愿的金融机构及早进入项目磋商阶段。
(五)细化项目合同文本。区有授权资质的部门授权的投资主体与PPP项目其他参与各方在平等协商、依法合规的基础上,根据PPP试点要求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确定合作各方权利和责任,按照“风险由最适宜的一方来承担”的原则,合理分配项目风险,项目设计、建设、财务、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原则上由社会资本承担,政策、法律和最低需求风险等由政府承担。项目合作协议应包括:项目范围、内容;合作模式及相关特许经营权内容;成立PPP项目公司事项;投资、作价及收益;风险责任分担;绩效指标及评价机制;监督机制;项目动态补偿机制;退出及项目移交机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各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事项。
有权授予特许经营的主管部门与PPP项目公司按特许经营管理相关法规,在项目合作协议框架下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包括:特许经营内容,范围及期限,产品和服务标准;价格、收费、补贴的确定方法及调整机制,设施的权属与处置,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安全管理,履约担保;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变更及临时接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双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事项。项目合作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等相关合同需报区财政局备案。
(六)做好项目收费价格管理。稳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及社会可承受的原则,加强投资成本和服务成本监测,建立定期审价制度,逐步调整理顺价格收费水平,建立科学的价格形成机制。
(七)完善项目财政补贴制度。对通过价格政策的合理调整,收入仍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PPP项目,区财政局可适时、适当给予补贴。财政补贴要以项目运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综合考虑产品或服务价格、建造成本、运营费用、实际收益率、财政中长期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区财政局要逐步从“补建设”向“补运营”转变,探索建立动态补贴机制,将财政补贴等支出分类纳入区政府预算,并在中长期财政规划中统筹考虑。
四、项目实施
(一)坚持市场化经营。PPP项目公司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依法经营管理,实现项目正常运营。要遵守市场经营原则,追求项目质量,合理节约项目成本,做好公共产品供应,开拓服务市场,并依法承担项目建造、运营、技术风险。有权授予特许经营的主管部门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和监管责任,并承担法律、政策风险,不得给予过高的补贴承诺,不得兜底市场风险。
(二)确保项目质量。PPP项目公司要按照约定的合作期限统筹项目投入和产出,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在项目运营期间,依约提供安全、优质、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务,并定期对项目设施进行检修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
(三)建立调整机制。特许经营协议双方根据建造成本、运营维护费用、未来使用流量、预期收益率等因素,协商确定价格、收益和补贴。在项目运营期间,根据项目运营情况、公众满意度等,适时调整价格、收费标准、财政补贴、租金等,确保回报合理、项目可持续运营。项目合作期限可以根据项目运营情况及政府补贴能力由项目参与各方协商调整。
五、项目监管
(一)加强风险管理。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科学安排PPP项目,做好资金测算及预算统筹。区财政局要根据中长期财政规划和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对政府付费或提供财政补贴等支持的项目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在明确项目收益与风险分担机制时,要综合考虑政府风险转移意向、支付方式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量力而行,减少政府不必要的财政负担。
(二)开展绩效评价。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公共产品或服务质量和价格的监管,建立政府、服务使用者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价体系,对项目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运营管理、资金使用、公共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要依法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根据评价结果,依据合同约定,对价格或补贴等进行调整,激励社会资本通过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提高公共服务质量。要完善绩效评价方法,推行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之外的第三方评审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督查室主任、区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发改局、教育体育局等12个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区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相应组织,立足实际,制定完善推广PPP模式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
(二)健全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将对本级推广工作负总责,拟定推广范围,制定推广计划,组织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指导监督推广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区财政局牵头负责PPP政策制定、项目储备、业务指导、项目评估、信息管理、宣传培训等工作,会同区有关部门做好对各自工作的指导,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推动相关制度建设。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明确本系统推广的PPP模式项目,并在全区范围内推广。区发改、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环保、农牧、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项目过程管理,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强化政策支持。从2015年起,对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中运用PPP模式推进的新建项目,区财政局将优先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支持。有关部门在规划选址、项目审批、土地供应、环评审批、节能评估审查等方面要对PPP项目予以优先支持。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示范项目提供融资、保险等金融服务。
(四)创造公平环境。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PPP模式规范有序运行。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申报条件、办事方法、办结时限、服务承诺等,实现行政审批标准化。贯彻公平竞争的理念,让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享受公平的市场准入和各种优惠政策。通过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运作,从机制上保障项目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设定技术规范,明确行业标准、服务质量和监管细则,保障社会资本稳定运营。
(五)做好宣传引导。区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推广PPP模式的意义,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同时,要按照规定主动做好有关政策和实施过程的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