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级政府责任分担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责任分担政策依据。为确保我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保办法】防城港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级政府责任分担暂行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级政府责任分担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责任分担政策依据。为确保我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9〕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府责任分担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3〕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预(决)算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分担原则。
(一)统一预算,分级负责。防城港市对所辖县(市、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预算,统收统支,分账核算,分级负责,全面完成自治区批复下达的基金预算收支任务,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权责对应,科学确定。坚持权利与义务、事权与财权、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科学编制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合理确定市与县(市、区)政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责任分担比例,强化各级政府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尽的责任。
(三)统筹调剂,收支平衡。以有利于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有利于增强基金互济能力、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为目标,统筹调剂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确保市本级与各县(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基金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章 责任分担界定
第三条 责任分担。自治区、市、县(市、区)政府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责任分担的主体。自治区根据批复的防城港市级统收统支地区年度基金预算收支缺口,按一定比例拨付自治区责任分担资金,承担对防城港市级统收统支地区养老保险基金责任分担部分资金的调剂责任;防城港市根据自治区级下拨的责任分担资金、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年度基金预算收支缺口,按分担比例计算出各县(市、区)应分担的资金;各县(市、区)要落实责任分担资金,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管理,努力实现年度基金收支平衡。
第四条 责任分担资金的核算。责任分担资金=防城港市所辖县(市、区)年度基金预算收支缺口数×政府分担比例±上年度预算执行收支缺口分担调整数。
第五条 年度基金预算收支缺口数。 各县(市、区)年度基金预算收支缺口数为防城港市下达各县(市、区)每年责任分担基金收支预算任务中年度基金预算收入减去年度基金预算支出形成的缺口数。
其中:年度基金预算收入=年度基金预算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
年度基金预算支出=年度基金预算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抚恤费支出+上解上级支出(不含上解的收入调剂金)+转移支出+其他支出。
第六条 责任分担资金的调整。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全市将依据上年度基金预算实际执行(完成预算情况)的收支缺口对各级责任分担资金据实结算调整。具体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自治区对我市的调整情况和对县(市、区)年度基金预算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清算。
第七条 预算执行中超预算缺口的分担。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防城港市批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各县(市、区)预算执行中出现超预算收支缺口时,其超预算收支缺口部分由市、县(市、区)政府按责任进行分担。
县(市、区)超额完成年度征缴收入预算任务,当年未出现收支缺口的,超收部分可以计入本县(市、区)累计结余,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用于弥补本级养老保险基金以后年度预算执行缺口。
第三章 责任分担比例
第八条 责任分担比例的确定。责任分担比例是在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的管理模式下,市与县(市、区)政府对年度基金预算收支(含预算调整,下同)缺口和预算执行中的超预算收支缺口部分分别按责任进行分担。
(一)年度基金预算收支缺口责任分担:市级政府和城区政府按7:3比例分担,市级政府对财政直管县(市)缺口不分担。
(二)年度基金预算执行中的超预算收支缺口部分责任分担:各县(市、区)年度基金预算执行中的超预算收支缺口部分,首先动用各县(市、区)以前年度形成的累计结余弥补,以前年度累计结余不足弥补,再由市与城区政府按6:4比例分担;直管县(市)超预算收支缺口由直管县(市)政府自行负担。
第九条 责任分担比例的调整。我市随着基金收支、人口老龄化率、替代率和赡养率等指标的变动,将相应调整各级政府间的责任分担比例,具体调整比例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责任分担资金来源及使用管理
第十条 责任分担资金来源。我市责任分担资金主要由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和下拨的责任分担资金、我市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组成。
须向自治区上解的自治区统筹收入调剂金,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于当年9月底前,按自治区批复我市的年度基金预算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的4%计算出应上缴调剂金数额,通过市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足额上解到自治区财政厅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年度实际执行时超收部分不再征缴收入调剂金,短收部分仍按年度基金预算基数上解。
调剂金上解比例的调整按自治区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责任分担资金的拨付。每年初,对市下达各县(市、区)的年度基金预算收支缺口中应由自治区承担部分,在自治区按预算额度预拨当年自治区责任分担资金到防城港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后,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按分担比例分别计入各县(市、区)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应由各县(市、区)分担部分,由各县(市、区)按季将本级财政补助资金通过同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足额预上解到市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年度执行中,对市下达的年度基金调整预算的收支缺口,属自治区按责任分担部分,在自治区按照分担比例拨付责任分担资金后,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相应调整各县(市、区)责任分担资金数额;属各县(市、区)分担部分,由各县(市、区)按分担资金数额通过同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足额预上解到市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
年度执行完毕后,对年度基金预算执行缺口应由自治区承担部分,在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我市年终考核清算并拨付后,市财政局再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对各县(市、区)考核结果进行清算拨付。
第十二条 结余基金的使用。防城港市作为市级统收统支地区,市及所辖各县(市、区)历年累计结余基金由市统一管理,不得擅自使用。各县(市、区)如确需动用结余基金时,必须提出动用基金结余的计划,并向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程序报经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
第十三条 财政专户管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考核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等部门制订具体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考核程序。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考核办法的规定,对各县(市、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预算执行、年度责任分担资金落实等情况提出考核意见,并将考核意见报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批。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运用和奖励。市财政局、人社局根据年终考核评分排序,评定优劣等级,联合下发表彰通报,并对完成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较好、责任分担资金上缴及时的县(市、区),在分配奖励或专项补助时予以倾斜。
第十七条 违规惩罚。各县(市、区)因违反养老保险政策,导致增加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由同级政府负责承担;若导致自治区扣减我市调剂补助和取消当年自治区对我市奖励的,由县(市、区)政府承担等额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