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省委的决策部署,结合市委六届六次、七次会议精神,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方案】临江市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临江市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省委的决策部署,结合市委六届六次、七次会议精神,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按照《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白山政发〔2016〕9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70%以上农村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3000人次,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工资基本无拖欠、新农保达到75%,社会保险实现全覆盖,1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未落户的享受同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二、重点任务
1、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2、加强监察、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3、积极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
4、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有序推进、逐步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培训。
1、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发挥现有职业高中、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优势,开展电子商务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工技能培训。开展妇女手工编织、家政服务等实用技能的培训,扩大培训覆盖面。督促企业有针对性的对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逐步推进职业卫生培训与安全生产培训一体化,加大培训资金投入,改进培训补贴方式,降低培训补贴政策门槛。实施分级分类多形式培训,重点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企业定岗培训、流动培训、送学下乡培训、远程教育网络培训等。要面向市场确定培训职业(工种)和内容,健全完善培训机构平等竞争机制、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逐步实现农民工向技术工人的转变,为锻造新型的产业大军夯实基础。(市人社局、市农民工办、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牧局、市安监局、市统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2、鼓励企业开展农民工培训。组织开展在岗农民工参与的职业技能大赛,通过竞赛活动,提高农民工技术素质,为提升农民工技术人才的技术等级创造条件。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培训。加大职业技能教育中心实训基地的投入,联合职业技术学校科学设置培训专业。(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负责)
3、强化为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提供服务。树立服务理念,针对农民工特点,简化职业技能鉴定程序,合理确定理论考试难度,注重实际操作能力。鉴定要与培训紧密结合,实行现场鉴定、跟踪鉴定、即时鉴定。对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及时给予职业技能鉴定。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4、积极开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努力满足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需求。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农村学生免学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两为主”政策,把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保障进城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加强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继续实施职业院校师资素质提高计划,打造“双师型”师资队伍。到2020年,使“双师型”教师达到专业教师的65%以上,基本满足我市农民工职业技术培训需要。加大硬件投入,完成总投资1280万元的市高级职业技术学校临城工业开发区实训厂房和教学楼主体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市高级职业技术学校春秋招生、“注册制”等招生制度。提高师资队伍专业化水平。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促进转移就业。
1、夯实农民工稳定就业基础。引导农民工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通过每年开展的“春风行动”等招聘宣传活动,向农民工宣传就业政策,发放岗位信息;加快产业基地建设,引领妇女创新创业和青年回乡创业,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户籍限制等歧视性规定,保障农民工享受平等就业权利。到2020年,预计为农民工专业合作社办理工商营业执照700余户。建立农村劳务经纪人培养和鼓励机制,深化农村就业制度综合改革,把就业政策、服务平台、信息网络延伸到村,实现全市联网并与省对接,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积极做好农民工输入和输出地的劳务对接工作。(市人社局、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牧局、市商务粮食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中国人民银行临江市支行负责)
2、拓展家庭服务业规模和加强农民工返乡创业支持力度。大力兴办服务业特别是社区家庭服务业,开发适应农民工的服务岗位,建设减免收费的农贸市场和餐饮摊位,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业的小微作坊、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个体经营者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满足市民生活需求和促进农民工生活有保障,将家庭服务业纳入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的资金扶持范围。加强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建设,鼓励有技能和经营能力的返乡农民工创办家庭农场和养殖场,领办农民合作社,兴办涉农龙头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吸纳返乡和就近转移的农民工从事二、三产业。加强黑松甜玉米种植基地和春达葡萄酒专业合作社基地的建设,进一步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市人社局、市发改局、市商务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中国人民银行临江市支行负责)
3、创新创业就业政策。(1)支持发展特色产业,引导农民就地就近从事三产,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在3年内实际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农民工,按每人每年52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3)农民工创办的企业,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4)对农民工创办的小微企业,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免征增值税;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5)对农民工创办的小微企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按规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6)对农民工新办的服务企业两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7)对农民工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5%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减按1%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征收契税。
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农民工按城镇居民自主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持有《就业创业证》、《营业执照》自主创业的农民工,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给予财政贴息。(市人社局、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中国人民银行临江市支行负责)
(三)保障权益,强化维权。
1、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认真落实劳动合同法,督导监察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针对季节性强、招用农民工多、人员流动性大的行业,结合用工特点,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使其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要全面辅导法律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健全和完善农民工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社会保险登记制度,加强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负责)
2、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在建设领域和其他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大力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积极创建农民工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努力提升农民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在同工同酬、劳动定额、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方面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法院、市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临江市支行负责)
3、鼓励和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努力实现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着力解决未参保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保障问题。推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待遇。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市人社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局、市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法制办、市总工会负责)
4、加大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力度。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农民工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培训机构、企业需要根据农民工自身及行业特点进行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安监部门有责任进行督促、指导、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将职业健康相关知识纳入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内容,实行农民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深入开展粉尘和高毒物品危害治理,监督指导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开展定期健康检查,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工作场所和劳动防护用品,督促农民工遵守作业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和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农民工自我防范意识。(市安监局、市卫计局、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法制办、市总工会负责)
5、强化农民工维权措施。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加强用人单位用工守法诚信管理,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健全举报投诉制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按照“鼓励和解、强化调解、依法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公正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简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效率。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站点工作机制,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更好的为农民工提供代写文书、代理仲裁、诉讼服务。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的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大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市人社局、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总工会负责)
6、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在法律援助中心便民窗口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接待窗口,充分发挥“12348”法律服务热线电话的作用,及时向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加强农村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联系点建设,进一步简化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积极探索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的衔接机制,针对农民工特点,积极寻求以非诉讼方式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深入农民工集中地方,加大普法力度,不断提高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法院、市总工会负责)
(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城镇落户。
1、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深化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对常住人口提供转变,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在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使其逐步平等享受市民权利。进一步完善低保政策,保障依法持有居住证的农民工享有当地市民权益。在农民工输入相对集中的地方,主要依托社区综合服务平台等现有资源,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市农民工办、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局、市法制办负责)
2、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两为主”政策,把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科学核定公办学校教师编制,加大公办学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进城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维护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的正当权益,为进城农民工子女建立学籍和学生档案,按照省教育厅有关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农民工随迁子女参加中考、高考,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对在流入地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经考试合格的学生,由其所在流入地学校按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加强学校收费管理,对农民工子女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当地居民子女相同,不得乱收费、高收费。在入学分班、排坐、奖励、评优等方面与当地居民子女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建立救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子女,学校应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相关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进行帮助;同时,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子女完成学业。(市教育局、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3、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继续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预防接种服务。加强农民工艾滋病、结核病、精神障碍的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提供抗病毒治疗,对发现的农民工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化管理,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依托各类健康教育机构,积极开展培训、讲座和义诊活动,加强农民工健康素养促进工作。强化农民工妇幼健康服务,采取属地化管理和市民化服务的模式,提供农民工计划生育免费药具发放服务,继续开展“避孕药具发放10分钟服务圈”活动。将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体系,加强流动人口生育证办理、政策外怀孕、出生、社会抚养费征收等个案的协查配合。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社会协同作用,开展“关怀关爱”活动,积极开展农民工结核病健康促进工作,优先落实农民工预防接种。加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计划生育免费服务项目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保障农民工享有的待遇。(市卫计局、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4、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统筹规划城镇常住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面积,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指导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按照规定的用地标准利用自有用地统筹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市住建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5、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以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保年限等为基本标准,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加快推进《居住证管理办法》立法进程,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依法持有居住证的农民工享有当地市民权益。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做好农民工转移落户过程中的各项政策衔接和相关服务工作,帮助其顺利融入城镇。(市公安局、市发改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牧局、市卫计局、市统计局、市法制办负责)
6、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通过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强化对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的制度和体系。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完善农村经济组织运营、分配和权益保障机制。尊重农民工本人意愿,允许本人及其随迁家属在进城落户后继续保留宅基地使用权,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依法进行流转,也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交还集体经济组织。支持农民工自愿将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长期流转。 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市农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法制办、市法院负责)
(五)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1、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重视从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加强农民工中的党组织建设,健全城乡一体、输入地党组织为主、输出地党组织配合的农民工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度。逐步提高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中农民工代表(委员)的比例,不断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扩大农民工参与议政的范围。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报考公务员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结合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对居住在本社区1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凡愿意参加本社区换届选举的,经居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应予以登记。社区内的农民工群体应推举1名代表作为社区成员代表参加居民委员会选举,保障农民工的民主选举权利。落实吉林省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驻社区农民工群体应推选1人作为居民代表参加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保障农民工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市农民工办、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负责)
2、加强人文关怀、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将农民工纳入就业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发挥公益性文化单位的骨干作用,充分利用图书馆、文化馆(站)等公共文化设施,为农民工提供公益性服务。开展和推动流动书屋进班组、进农民工生产一线活动,提高农民工科学文化素质。举办导向性和示范性文化活动,普遍开展“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活动。开展群众文化活动,促进农民工与市民之间交往、交流。因地制宜,适时开展针对农民工的专题文化服务。 开展市民化培训,培养诚实劳动、爱岗敬业的作风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对有需要的农民工开展心理疏导。努力推进农民工本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城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在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市文广新局、市农民工办、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局、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3、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人。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组织巾帼志愿者,在六一儿童节、端午节、重阳节等传统节日,走访慰问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组织城市孩子和农村留守儿童开展“手牵手”结对子活动,互相关心,互相帮助,让爱在小朋友之间传递。加强社区和村屯妇女之家建设,了解广大妇女的生产、生活上的困难,并能及时帮助解决,培育和扶持农村妇女互助合作组织,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建立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设施和机构,形成与乡镇级养老服务专业机构统一的服务网络,为留守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等服务。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和司法保护力度,开展平安家庭示范县(市)、示范社区(村)创建活动,保障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的安全。(市民政局、市妇联、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团市委负责)
四、实施阶段
(一)第一阶段(2016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3000人次,2000名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发工作,依托“吉林大姐”“吉林巧姐”“吉林网姐”等妇女创业就业品牌,开展家政技能、育婴师、面点师等技能培训妇女60人,开展电子商务培训妇女100人,开展农村妇女手工编织技能培训妇女40人,安全知识培训农民工1000人,“科技之冬”培训800人次。
(二)第二阶段(2017年—2018年):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3000人次, 6000名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逐步实现未落户的享受同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发工作,依托“吉林大姐”“吉林巧姐”“吉林网姐”等妇女创业就业品牌,开展家政技能、育婴师、面点师等技能培训妇女60人,开展电子商务培训妇女100人,开展农村妇女手工编织技能培训妇女40人,安全知识培训农民工2000人,“科技之冬”培训1600人次。
(三)第三阶段(2019年—2020年):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3000人次,1万名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未落户的享受同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发工作,依托“吉林大姐”“吉林巧姐”“吉林网姐”等妇女创业就业品牌,开展家政技能、育婴师、面点师等技能培训妇女60人,开展电子商务培训妇女100人,开展农村妇女手工编织技能培训妇女40人,安全知识培训农民工2000人,“科技之冬”培训1600人次,新农保达到75%,社会保险全覆盖。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临江市农民工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提高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能力。同时,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及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复杂性,树立高度的责任心和紧迫感,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具体任务。各部门牵头的工作,要主动负责,积极谋划,主动与各有关部门沟通,以便大力开展工作,做到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农民工工作的开展。
(二)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等经费投入。加快推进公共财政制度改革,逐步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同农民工市民化挂钩机制。财政部门要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
(三)创新和加强工青妇组织对农民工的服务。以农民工输入地基层团组织为主,输出地基层团组织配合,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双向互动、共同负责的流动团员教育服务管理工作制度。创新基层团组织建设,按照灵活设置、便于指导、有利管理的原则,扩大基层团组织覆盖面,加快吸收新生代农民工中的优秀分子加入团组织,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团员组织生活。积极创新工会组织形式和农民工入会方式,吸纳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要切实履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职责,深入开展农民工工作的理论和政策研究,夯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努力为农民工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
(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促进社会融合的积极作用。积极培育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慈善救助等民生领域社会组织,满足农民工多样化服务需求。制定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开展社会组织业务培训,加强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和诚信自律建设,提升社会组织为农民工服务的能力水平。
(五)夯实农民工基础性工作。改进和完善农民工信息统计工作,加大资金投入,适应分行业农民工统计信息需求,科学设置统计指标,逐步建立以农民工输入地为主、输入地和输出地相结合、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做好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解决农民工问题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为党委、政府相关决策提供依据。
(六)努力营造有利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社会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宣传农民工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农民工中的先进典型。对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党和政府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各项方针政策深入人心,使尊重农民工、公平对待农民工、让农民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