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演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文化惠民,让更多的市民共享防城港市文化建设成果,促进防城港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设立防城港市公益性演出专项资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化办法】防城港市公益性演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供大家参考。
公益性演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文化惠民,让更多的市民共享防城港市文化建设成果,促进防城港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设立防城港市公益性演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局、市文化委负责本办法的解释与实施工作。
第二章 公益性演出的申报
第三条 公益性演出申报项目主要包括三类:
(一)指令性演出:承接国家、自治区等组织的重大文艺演出活动、重要专项演出;按照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在剧场或其它场所开展的演出和主题文艺活动。
(二)文化惠民免费演出:面向全市基层包括农村、工厂、企业、社区、部队、学校等开展的各类演出。
(三)营业性低票价演出:在我市最高票价不超过50元的低票价文化惠民演出。
第四条 公益性演出申报场地要求:需具备基本舞台设施及不少于200个观众坐席的室内外演出场地。
第五条 文化惠民免费演出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每场演出时间应不少于60分钟;不足60分钟,但超过30分钟的按半场计算,两场算一场;演出不足30分钟,不计算场次。
(二)每场演出参演人员不少于10人,少于10人的不计算场次;剧场和城区室外演出每场观众人数不少于150人,农村乡镇每场观众人数不少于100人,低于以上标准的演出不计算场次。
(三)每年演出不少于20场。
第六条 指令性演出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每场演出时间应不少于100分钟;不足100分钟,但超过50分钟的按半场计算,两场算一场;演出不足50分钟,不计算场次。
(二)每场演出参演人员不少于20人,少于20人的不计算场次;剧场和室外演出每场观众人数不少于300人,否则不计算场次。
第七条 营业性低票价演出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演出内容健康向上,时长在90分钟以上的歌舞晚会、交响音乐会、综艺晚会、地方戏曲、歌舞剧等,通俗演唱会、包场演出、旅游驻场演出等除外。
(二)每场演出观众人数不少于500人。
(三)票价:整场演出最高票价不超过80元
第八条 公益性演出申报程序:公益性演出申报需在年初制定出全年演出计划或方案,节目单、剧照等详细资料,上报市文化委审核通过后拨付。各演出单位主办、承办、参与的各类演出不得重复计算。
第九条 市文化委负责对公益性演出情况进行经常性或不定期的检查、抽查,以确保演出剧(节)目的政治导向、艺术质量和演出时间。
第三章 公益性演出补贴
第十条 文化惠民免费演出每场最多补贴3000元,每个县(市、区)每年最多补贴10场;指令性演出每场最多补贴1万元,每年最多补贴24场;低价票文化惠民演出补贴,原则上每场演出每张补贴最高不超过20元,每场演出补贴票张数最高不超过可售票张数的15%。市本级公益性演出补贴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各县(市、区)公益性演出补贴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
第十一条 公益性演出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演出所产生的节目创作、误餐、演员演出场次补助、排练期间的补助、演出服装的制作、演出设备的租用和维护以及下基层演出所需的燃油费等。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获得资金补贴的演出单位,当年年终需向市文化委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市文化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演出单位申报专项资金,必须实事求是,手续齐全,如弄虚作假、虚报谎报,按每虚报1场扣除该类场次补贴标准2倍额度的专项补贴经费,并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保证专款专用,账目要规范清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