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泽县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全县自主创新意识和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专利申请,积极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加快专利技术产业化步伐,促进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鸡泽县专利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稿,供大家参考。
鸡泽县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县自主创新意识和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专利申请,积极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加快专利技术产业化步伐,促进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主席令第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河北省专利保护条例》(2003年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2011年11月26日修订)、《邯郸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邯财教〔2007〕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按实际发生额从县政府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经费中专项列支。
第三条 专利资助重点是对授权专利的资助,同时对专利实施进行适当资助。
第四条 专利资助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资助条件:
(一)资助对象是本县的单位或者个人(含在本县进行投资,并以本县辖区内的地址申请的非本县居民);
(二)资助的专利为当年的授权专利;
(三)专利申请符合产业政策。
第六条 资助范围:
(一)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申请的国外发明专利。
第七条 在本县辖区内注册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资助标准(币种:人民币):
(一)国内外申请专利资助标准:
1.国内发明申请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
2.实用新型申请专利每件资助500元;
3.外观设计申请专利每件资助300元;
4.国外发明申请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同一项专利在多个国家或地区申请的视为一件专利)。
(二)国内外授权专利资助标准:
1.国内发明授权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
2.实用新型授权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
3.外观设计授权专利每件资助800元;
4.国外发明授权专利每件资助4000元(同一项专利在多个国家或地区授权的视为一件专利)。
(三)上述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资助,一年内一个申请人提出多项专利资助申请时,在无法确认该多项资助申请是否为恶意申请或相似申请时,申请人须提供申请资助的专利的检索证明,否则不予资助。
第八条 申请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鸡泽县国内、国外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办理国内授权专利资助资金的,提交当年授权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国外发明专利资助资金的,提交当年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等);
(五)申请人是个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在本县辖区内注册并有固定办公地点单位实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成果),可申请专利实施资助,县政府每年择优确定一定比例技术专利转化生产力项目,予以不低于5万元的科技资金资助,企业拥有5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1件发明专利后经申请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该企业20万的科技成果转化引导资金的奖励。
申请专利实施资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获专利证书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或未获专利证书但已进入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第一专利权(申请)人注册地址(或住址)和证书记载地址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经县科技局论证通过,并在本县实施。
(二)实施的专利为有效专利;
(三)专利权属无纠纷或诉讼;
(四)符合产业政策,有一定开发基础,对本县或某个行业发展有重大指导意义的专利项目;
(五)专利(成果)实施资助应当在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3年内或专利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重点资助:
(一)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广阔的专利技术;
(二)被国家、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授权专利;
(三)国家及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重点扶持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专利实施资助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鸡泽县专利实施资助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法人登记证等);
(三)市场预测分析报告;
(四)采用专利权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的专利项目,应提交相关有效合同副本,并经县科技局备案;
(五)申请单位近期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 专利实施资助项目,由县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实施专利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及开发规模,结合当年重点科研计划项目同步进行评审,择优资助。
第十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支(兑)付方式:
(一)由县科技局根据当年度实际发生的专利资助资金数额,提出申请报告,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县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县科技局,由县科技局具体负责兑付。
(二)申请人为单位的,以转账、支票形式支(兑)付;
(三)申请人为个人的,以现金或现金支票形式支(兑)付。
第十四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所提供的资料和凭证,必须真实有效,采用假凭证、假证件等弄虚作假冒领、套取专利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如数追缴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个人获得的专利资助,必须用于专项专利的申请实施,不得挪用。申请单位于次年12月10日前将专利资助资金使用及专利实施情况向县科技局报告,县科技局负责对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设立优秀专利奖,重点奖励专利转化中产生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专利技术。
第十七条 设立专利工作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奖,重点奖励在专利申报和实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或个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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