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办法】江源区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文档)

时间:2023-04-29 12:20:07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江源区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壮大我区农村集体经济,根据《中共江源区委、江源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实施意见(暂行)》(江源办发〔2012〕5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江源区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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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发展壮大我区农村集体经济,根据《中共江源区委、江源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实施意见(暂行)》(江源办发〔201257号),设立江源区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采取统一规划、突出重点、逐年实施的办法,每年扶持一批,优先支持有发展条件的地方,以带动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申报项目的评估审核和审批。成立江源区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专家评估审核小组,成员由相关专家组成。成立江源区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审批小组,由区长、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和区发改局、区农业局、区财政局组成。

第五条  区农业局会同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补助环节:

(一)建设农产品基地。农村集体建设优质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和林产品等基地,对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优良品种引进、实用技术推广、农民培训等方面给予贴息和补助。

(二)发展经济实体。农村集体依法兴办和壮大经济实体的,无论一、二、三产业,在技术改造、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贴息和补助。

(三)发展村集体占有股份的合作组织。对村民自愿参组村集体占有股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在新品种和新技术引进、会员培训、农产品加工及运销、市场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补助。

(四)区政府确定鼓励和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其他项目。

(五)区政府对村集体经济增效突出的村委会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补助,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事业,弥补村委会正常运转开支。

(六)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村债务。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定额贴息或补助两种扶持方式。

定额贴息是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主要用于农产品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经济实体技术改造等有关项目。

补助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主要用于优良品种引进、实用技术推广、农民培训和开拓国内外市场以及发展合作组织等项目。

第八条  定额贴息所指贷款资金,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的贷款。

贷款贴息项目,原则上一年一确定。一年以上的贷款项目仍需贴息扶持的,要视项目建设、发展及效益情况在次年重新申报审批。贷款贴息资金,必须用于在按规定期限内(上年及本年度)获得贷款的项目。贴息项目要求贷款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贷款期限在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项目。

补助资金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当年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扶持的,不得申报该项目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区农业局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我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目标、部署和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组织项目申报,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追踪,向区政府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十条  区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及各镇(街)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协助各村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协同区农业局对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跟踪和检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专家评估审核小组对企业申报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核,对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估,出具审核评估报告,报区专项资金审批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审批小组根据评审小组出具的评审报告,结合我区当前经济和财政情况,下达批复计划。

第十三条  区农业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定的结果,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村委会负责本村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总责。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申报条件

申请扶持的项目应因地制宜,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目标,有资源、有市场,经济效益突出,能够带动农民和集体增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有相应的经济实体和经济组织作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选择要尊重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并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同时,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村委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发展集体经济的资源、技术、人才等条件,有村集体企业或经济合作组织,通过扶持能够切实增加集体收益;

(二)村级“两委”班子健全,领导素质高,具有带领群众增收致富和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

(三)村民主理财小组健全,并能长期坚持开展工作,能对本村集体经济进行有效的监督;

(四)集体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五)近三年及本届村委会任期内在集体经济财务管理中未发生违规违纪问题。

第十六条  工作程序

(一)区农业局每年根据我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工作安排,提出年度扶持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要求和方向,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组织符合条件的村申报项目,按项目类型分别填写相关的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

(二)申报项目的村委会提出资金使用书面申请,连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专项资金评估审核领导小组审查。申报贴息的贷款项目,应当提供与银行的“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原件。

(三)区专项资金专家评估审核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上报的项目组织审核,出具评估审核报告,报区专项资金审批小组审定。       

(四)各项资金申请材料经审定后,一般于9月末下达项目贴息计划,四季度予以拨付贴息资金;补助资金于6月末下达计划,三季度拨付补助资金。

第五章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将补助资金或贴息资金下拨到项目村。项目村凭资金计划与当地财政部门衔接落实专项资金,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责任制,镇(街)要与扶持村委会签订目标责任状,通过项目扶持,当年能够带动农民人均纯收入、村集体收益有一定增长。

第十九条  村委会要对专项资金收支安排情况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重大事项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项目村要建章立制,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村民主理财小组要全程参与监管,对不合理的开支要坚决否决,发现违纪违法问题要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一条  对已实行委托代理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资金由镇(街)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代管。各镇(街)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集体经济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财政扶持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和收益归村集体所有。收益除继续用于项目的滚动发展外,村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取部分收益,用于维持村组织机构正常运转、发展农村公益事业等,具体提取比例由区政府确定。

第二十三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在每年一月底前向区农业局及区财政局报告本村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对于资金使用规范,农民增收和集体收益增收突出的村委会,由区农业局、财政局报区政府审定后,在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以奖代补的奖励。对存在违纪违规行为,致使资金损失浪费的,要收回扶持资金,并追究村委会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立检查制度。区农业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六条  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上报区农业局和区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村必须做出经费决算报区农业局和区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上缴区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村委会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帐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对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且以后不得再申报该类支持项目。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