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严厉打击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冀政办传〔2015〕5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方案】邯郸市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冀政办传〔2015〕52号)和全市第三季度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总体要求,依法依规、依据政策,集中打击、整治一批当前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行动时间
自即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
三、重点内容及分工
(一)共性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应急预案和重大危险源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及职业健康监护的;未按规定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14、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所有行业领域都要针对以上内容开展整治。
(二)重点行业(领域)内容
1、煤矿
(1)正常生产矿井的“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行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效果未达标的;水害威胁严重,矿井防治水措施不落实,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的;矿井1个月内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调查处理或已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的;正在实施整合改造矿井,未与整合主体签订协议及假借整合改造逃避关闭擅自组织生产的;以技改名义违法生产,甚至不技改只生产的;“批小建大”、“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设的;整合方案虽经批准,但初步设计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未按批准的原设计方案组织生产的;整合方案未经批准的地方煤矿擅自动工开采的(邯郸煤监分局、市煤管局负责)。
(2)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偷开偷采的;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市国土局负责)。
2、非煤矿山和尾矿库
(1)非法盗采、无采矿许可证或证件过期进行开采的;无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证件过期从事勘查活动的;超层越界开采的;持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超计划开采国家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市国土局负责)。
(2)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批复进行建设的,以及安全设施未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擅自进行生产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进行生产的;采掘施工单位未在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从事作业的;将新(改、扩)建非煤矿山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尾矿库超设计标高运行、擅自改变筑坝方式等未按设计生产运行的(市安监局负责)。
(3)未取得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证件失效、过期从事冶金矿产品生产活动的;私自转让、租赁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未按批准的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市工信局负责)。
(4)向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批的非煤矿山单位提供民爆物品的(市公安局负责)。
3、道路和水上交通
(1)营运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的;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拖拉机违法载人的;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的(市公安局负责)。
(2)营运车辆超员、超限、超载行驶的;客运车辆夜间途经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道路营运的;非法夹带危险品运输的;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非法从事城乡公交客运的;非法从事出租车运输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地方铁路运营的;未经批准非法设立铁路道口的;营运船舶超员、超载运输的;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非法经营的;非营运船舶违法载人的;在通航水域非法采砂、运砂的;大船小证,违章航行的(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4、建筑施工
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等责任主体,对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不认真进行整改的;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程项目建设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的(市建设局负责)。
5、消防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物品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建筑消防设施、器材不按照规定配齐并维护保养到位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堵塞不畅通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落实的;用火用电用气存在违章现象的;不按照规定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市公安局负责)。
6、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运行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危险化学品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到期未予延期,继续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未经安全评价备案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的;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生产装置未安装紧急停车系统(ESD)的;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和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中毒设备设施、检测报警设施不符合要求的;防护距离不足危险化学品企业未严格按照承诺落实搬迁计划的;企业未经备案、审批擅自变更生产工艺、原料、产品的;各类管理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生产安全要求的;安全生产“三项制度”的建立、执行不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安全教育培训不符合岗位操作要求的(市安监局负责)。
7、烟花爆竹
(1)烟花爆竹企业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和经营超标、非标产品的;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市安监局负责)。
(2)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进出口烟花爆竹的;违规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市公安局负责)。
8、民用爆炸物品
(1)非法生产、经营、使用爆炸物品的(市公安局负责)。
(2)未经许可私自生产或许可到期仍组织生产的;存在“四超”、“三违”等行为的;在停产整顿、技改期间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进行销售合同备案或报表的;将民用爆炸物品(含硝酸铵及半成品)销售给非法用户的;对用户手续审查不严或保存资料不完整的;未按民爆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进行建设的;超核定能力存放的;储存地方收缴的民爆物品或违反规定使不同性质的民爆物品同库存放的;未能严格执行民爆物品出入库登记、审批制度的(市工信局负责)。
9、冶金
(1)钢铁在建项目违规的(市发改委负责)。
(2)未制定组织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未进行岗位风险辨识、未执行安全作业程序,违法违规在涉煤气区域、有限空间、粉尘爆炸等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进行检维修、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市安监局负责)。
(3)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的;从业人员培训不到位的;淘汰落后设备及工艺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市工信局负责)。
(4)市属企业的安全管理不到位的(市国资委负责)。
10、水利
违反规划、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违反水利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建设的;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违法违规采砂、运砂、乱采滥挖以及破坏水土保持环境、影响水源地安全保护的;违规从事农村水电建设,存在“四无”现象的(市水利局负责)。
11、特种设备
涉氨冷库和化工企业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未经检验和使用登记的,各类气瓶充装站违法违规充装的,老旧电梯以及“无物管、无维保、无维修改造资金”的电梯治理,非法制造、安装、改造特种设备的;使用超期未检或存在严重隐患设备的。(市质监局负责)。
12、职业健康
(1)石英砂加工、石棉制品、云母加工、建材等存在高危粉尘以及木制家具制造、制鞋、箱包、制革、冶金、化工、电力、电子和机动车维修等职业病危害严重,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违法生产的(市工商局负责)。
(2)2010年以后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的;非煤矿山企业选矿厂、石英砂加工、石棉制品、云母加工、建材、木制家具制造、制鞋、箱包、制革、冶金、化工、电力、电子和机动车维修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的;重金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使用苯、正己烷、三氯乙烯等高危害有机溶剂的(市安监局负责)。
四、有关要求
(一)明确职责分工,严格责任落实。各级各有关和部门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办事机构,统一领导本地、本行业(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单位一把手对“打非治违”工作要亲自抓、亲自动员部署、亲自组织推动,亲自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调度和督促检查各项工作。要进一步明确相关工作职责,县、乡政府要严格落实“打非治违”工作的主体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打非治违”工作负总责,要组织强大的执法队伍,迅速掀起“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高潮。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业务指导和工作推动。市安委会20个综合督查组对分包县(市、区)实行责任捆绑,每月要利用不少于一周的时间深入分包县(市、区)开展督导检查,确保“打非治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充分宣传发动,认真细致排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行广泛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墙报、专栏等多种方法途径,将“打非治违”打什么、治什么、为什么打、怎么打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尤其向消息闭塞、认识不足的城郊、乡村和偏远地区渗透,把打非治违叫响叫亮,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广泛发动媒体和群众监督举报,使非法违法行为无处藏身。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开展拉网式排查,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等多种方式,利用早中晚、节假日等时间,对可能藏匿的区域、单位、场所和部位进行全面检查,不放过任何一个环节和问题,确保不留死角和盲区,确保有问题能发现、早发现。
(三)部门协调联动,依法严厉打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努力形成“打非治违”的工作合力。要深入分析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通过开展综合执法、专项执法、联合执法,对事故多发、隐患突出、非法违规行为突出的地区、行业和单位,实施重点打击、有效打击,对非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坚决实行“零容忍”,严格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四)狠抓典型处理,营造高压氛围。专项行动期间,每个县(市、区)至少要抓出2个反面典型公开曝光处理,营造严打重罚的高压氛围。要严格责任追究,对“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特别是专项集中整治阶段之后仍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地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凡在乡镇行政区域内存在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视情节严重,对所在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降职、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对县级行政区域存在两处或两处以上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而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视情节轻重,对所在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断总结提升,建立长效机制。“打非治违”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不可能一劳永逸,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努力从根本上解决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打非治违”长效机制,及时总结专项行动中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并上升为工作制度和规范,使之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要把“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面上的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起来,贯穿于项目安全审批、企业标准化建设、重点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工作,做到相互促进、协调推进。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行月报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每月3日前要将本单位“打非治违”进展情况进行汇总梳理,认真填写《邯郸市“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月报表》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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