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办法】北海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市直林业单位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23-04-29 11:45: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市直林业单位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纪律规定的权威性和刚性约束,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营造林业系统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特制定对市直林业单位监督管理实施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林业办法】北海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市直林业单位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林业办法】北海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市直林业单位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市直林业单位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纪律规定的权威性和刚性约束,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营造林业系统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特制定对市直林业单位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一、监督对象

市直林业单位党政班子及班子成员。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主动支持和督促具体负责人开展工作。

二、监督内容

1、遵守政治纪律情况。是否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局党组的决策、部署,服从大局利益,保证政令通畅。

2、贯彻民主集中制情况。是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否认真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保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3、执行干部人事制度情况。是否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是否按照管理权限、组织程序和标准选拔任用干部,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人事制度、规定。

4、遵守财经纪律情况。是否严格遵守财政、金融、会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在资金和经费的管理、使用上是否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操作。

5、廉洁自律情况。是否严格遵守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是否带头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能否管好下属,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三、监督方式

1、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协作制度。强化局纪检组对下属单位监督的协调职能,进一步发挥科室和部门的督促指导职能,建立工作协作机制。明确局纪检组统一组织协调对市直林业单位的全面监督检查工作,局综合科、政工科、计财科负责人为监督检查的主要成员。对市直林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件、重大事项由局纪检组统一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了解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形成健全、规范、有序的工作模式。加强机关科室和部门对市直林业单位督促指导和案件查处的密切协作,形成监督工作的强大合力。

2、落实谈心谈话和诫勉函询规定。认真执行局党组书记、下属单位分管领导和局纪检组与市直林业单位“一把手”、班子成员谈心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以及函询等制度规定,掌握了解情况,调查核实反映,适时进行鼓励、提醒、告诫、劝勉。对已经诫勉谈话,但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应根据党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接受函询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在收到函询15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向局党组作出书面回复。若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回避问题,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对反映问题人进行追查甚至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3、开展述责述廉评议活动。局纪检组切实担负起对市直林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通过信访举报、走访调研等渠道发现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案件。结合年终考核,开展市直林业单位领导干部向局纪检组述责述廉活动,对市直林业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廉洁自律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检查测评。对考评情况较差的,及时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测评不合格的,经局纪检组调查核实,没有违纪问题的,及时澄清;一般性问题,进行廉政谈话,视情况进行岗位调整;有违纪问题,按规定查实处理。

四、监督措施

1、全面推行“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和末位发言制度

市直林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建设、大宗物品采购等事项,以上四个方面事项必须由班子其他成员分管,主要负责人对班子其他成员履行职责及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在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主要负责人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决策过程在会议记录上详细反映,形成规范性的文件以备查。向局党组推荐干部任用人选,必须写出推荐材料、出具廉政报告并署名。主要负责人包括班子成员的近亲属不得在所在单位从事组织人事和财务工作。

2、建立“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管理制度

市直林业各单位决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召开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确保符合民主决策要求,符合党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市直林业各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如实按时向市林业局党组提交书面报告,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不按时报告的,由市林业局党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三重一大”事项在执行过程中如有调整变动的,应及时报告调整变动的原因及变更决策的程序。

3、建立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市直林业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对外投资和担保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市财政局和市林业局批准,局属单位国有资产不得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

市直林业各单位对外出租、出借资产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资产应建立专门台账,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局属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属于应当纳税范围的,依法纳税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市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直林业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价格,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须在申请文件中详细说明理由,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以其他方式出租。

市直林业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确因特殊情况需超过五年的,应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应将正式签订的合同报林业局和财政局备案。

市直林业各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三)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局计财科、监察室会同相关科室对局属单位资产出租、租赁合同履行、租金收缴和使用情况等进行随机抽查和定期检查。局监察室要加强对局属单位出租经营活动的监督监察。

4、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市局对市直林业单位每年开展一次内部审计,同时实行对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对市直林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由计财科牵头,监察室、综合科、政工科协办;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离任审计,由政工科牵头,计财科、综合科、监察室协办。

审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各类专项资金管理,财务收支和盈亏情况;预算执行情况;重大经营收支、重大项目开支、大额资金使用,年度资产和财务收支等情况;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借款审批程序和资金往来的管理等情况;依法取得的各项收益统一核算管理,及时入账情况,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超标准使用或违规开支公用经费情况;对取得国家资金包括捐赠资金按财务核算要求准确使用,及时进行财务处置情况;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固定资产管理情况;需要了解的其它财务情况。

对市直林业单位进行内部审计和经济责任离任审计,由牵头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和责任,报经市局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如实出具报告。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由局纪检组组织调查,报局党组处理。

5、加强日常财务监管

市直林业各单位月度财务会计报告要在下月25日前报分管领导和局计财科;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25日前报分管领导和局计财科;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节点按时完成并报分管领导和局计财科。

市直林业各单位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和现金结算规定。严禁坐支现金,现金收入实行日清日结,存入单位开户银行账户;单位支付现金从本单位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不得以白条抵库;库存现金定期清理,实行日清月结,现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的库存限额。严格执行经费开支报销规定。不得违反财务规定报销经费;不得随意挤占支出和乱列费用;不得在账外设账,私存私放公款;不得截留隐匿、非法转移收入和资金,私设“小金库”。严格规范各种收费行为。严格依法按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准超越批准的收费项目巧立名目擅自收费;严禁将属于自身的收费转移或委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收费必须统一使用合法的发票和收据。

6、建立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市直林业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本人、配偶以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购房,子女出国(境)留学,配偶和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个人婚姻发生变化等情况,都要及时报告局政工科并抄报局纪检组。市直林业单位主要领导请假一天以上或有事离开北海,其他班子成员休假1周,必须向市局主要领导报告,并且履行请销假手续。属于突发或不能预见的事件,发生之后必须及时报告。

五、组织管理

切实加强对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监督工作责任制。实行由局党组统一领导,各分管局长分工负责,带头履行监督责任,做好对下属单位的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局纪检组加强组织协调,监察室、综合科、政工科、计财科等共同承担对局属单位及班子成员的日常监督职责。

六、结果运用

市局组织开展的各类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并作为市直林业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将述责述廉情况、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结果、重大事项报告、诫勉谈话记录、审计意见、信访反映问题调查核实情况、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情况等材料装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市直林业单位领导干部提拔、任用、交流的重要依据。

七、责任追究

市直林业单位党政班子及班子成员不认真履职,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将按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实际责任人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部门领导和具体经办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政纪律条规,追究其纪律责任;或者依据干部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调离、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

按照本办法要求,负有对市直林业单位监督职责的科室,由于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下属单位出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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