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方案】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办法(范文推荐)

时间:2023-04-29 11:30:08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方案】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人社方案】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办法(范文推荐)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河口

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34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全市残疾人小康进程,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加快振兴,让城乡居民生活得更加美好”的总目标,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坚持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坚持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加快推进全市残疾人小康进程。到2020年,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帮助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全面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一)加大残疾人救助力度。

1.在落实符合条件残疾人应保尽保政策基础上,对低保家庭中的重残人员、一户多残的残疾成员、老残一体人员给予重点保障,按不低于低保标准50%的比例增发补助金。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牵头部门:民政局,配合部门:公安局、残联)

2.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并逐步改善供养条件。加大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救助力度,确保其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时及时得到相应救助。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常规医疗救助比例提高10%。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要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对患有慢性病的贫困残疾人,在其享受医疗保险或民政医疗救助之后,对个人自负部分药品费用,由慈善总会给予适当补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残疾人申请社会救助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提供相应便利条件。(牵头部门:民政局,配合部门:财政局、慈善总会)

(二)落实好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

3.认真落实好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资助政策。扩大资助范围,将非低保家庭中残疾儿童(少年)、无固定工作的三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列为资助对象。落实好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牵头部门:人社局、卫计局、民政局,配合部门:残联)

4.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要全面实现9项康复(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给予医保报销。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做好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牵头部门:人社局、卫计局、中心医院,配合部门: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三)建立残疾人福利制度。

5.完善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逐步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与其他托底性保障制度相衔接。(牵头部门:民政局,配合部门:财政局、残联)

6.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通信、有线电视等费用,比照对低保对象的优惠政策执行。聋人手机短信费、盲人有线电视费和网费的减免按照省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牵头部门:残联、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局、住建局)

7.残疾人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友谊医院、妇幼保健院就医,免收挂号费和注射费,化验费、透视、B超(含彩超)、心电等相关检查费及床费减免20%。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含特困供养人员)的残疾人到妇幼保健院、友谊医院等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免收住院期间的普通病床床费。在费用结算时,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应由民政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牵头部门:卫计局,配合部门:民政局)

(四)优先保障城乡残疾人基本住房。

8.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市区范围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象。(牵头部门:住建局,配合部门:财政局、民政局)

9.采取新建、修缮和置换等形式,加快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危房改造,制定分类补助标准,对无力自筹资金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倾斜照顾。农村低保残疾人家庭新建住房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含60平方米)只收取办证工本费,其他一切费用免收,面积在6085平方米之间的,减免70%相关费用。对其他农村残疾人家庭建房,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减免60%相关费用,面积在6085平方米之间的,减免40%相关费用。(牵头部门:住建局、民政局,配合部门:财政局、国土局)

三、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和生产增收

(一)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10.认真落实省委组织部等八部门《关于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吉残联发〔201447号)。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做好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全面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并按照规定比例设定和预留出残疾人的岗位,提出招录计划。将安置残疾人就业纳入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党政一把手的绩效考核范畴,到2020年,市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逐步达到规定比例。(牵头部门:残联,配合部门:组织部、财政局、编办、人社局)

11.除创业三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外,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要严格依法足额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金奖励和社会保险补贴。(牵头部门:残联,配合部门:财政局、地税局)

(二)积极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

12.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等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发展。建立残疾人创业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残疾人就业基地和残疾人文化创意产业基地的培育扶持力度,在场所建设、用水用电、登记注册、资金等方面给予照顾。通过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岗前培训补贴,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牵头部门:民政局、残联,配合部门:财政局、地税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社局)

(三)帮助和扶持残疾人多种形式创业就业。

13.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对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免费或优惠的孵化服务,优先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开展残疾人文化创业试点,鼓励扶持具有特殊才能的残疾人通过文化创业增收致富。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小额贷款给予贴息支持。推动智力、精神残疾人在托养机构内辅助性就业,支持兴办工疗、农疗(主要是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等残疾人庇护性就业机构。(牵头部门:人社局、残联,配合部门:民政局、财政局)

14.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对零就业残疾人家庭,可通过资金、设备、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等方式进行扶持。支持开辟社区便民服务、居家服务、电子商务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项目,促进残疾人社区就业和居家就业。(牵头部门:人社局,配合部门: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15.落实好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每年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可按照残疾人就业需求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并可从其中拿出一定比例,面向社会招用专业医护人员、大中专毕业生作为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人员,定向充实到基层一线。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调整时,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专门用于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要全部安排残疾人就业。(牵头部门:人社局,配合部门:财政局)

16.待国家、省出台具体规定后,逐步稳妥推进残疾人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型汽车在符合驾驶和运营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提供城乡社区及公交站点间的短距离运输服务。(牵头部门:交通局、公安局)

(四)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力度。

17.认真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贯彻落实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41号),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在推进精准扶贫工作中将贫困残疾人列为重点扶持对象,并将扶持质量列为重点考核指标。(牵头部门:发改局,配合部门: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18.扶贫项目和资金投入要加大对贫困残疾人的倾斜支持。认真落实扶贫贷款贴息政策,扶持贫困残疾人家庭增收。(牵头部门:发改局、财政局)

19.积极组织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经营,切实保障残疾人在土地承包经营和土地流转中的合法收益。对贫困残疾人广泛开展免费的实用技术及电子商务知识等培训。(牵头部门:农业局、商务局,配合部门:财政局、残联)

(五)加强就业服务和劳动监察。

20.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等服务。建设覆盖全市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2016年年底前,要将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和发布。对残疾人自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通过该技能实现就业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补贴。(牵头部门:残联,配合部门:人社局、财政局)

21.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规范用人单位招用残疾职工的用工行为。严肃查处强迫残疾人劳动、不依法与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依法纠正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歧视残疾人行为,保障残疾人的尊严。开展残疾人的普法教育,增强其维护自身劳动保障权益的能力。(牵头部门:人社局,配合部门:残联)

四、扩大残疾人基本服务供给

(一)加强残疾预防和康复服务。

22.落实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制定我市残疾预防行动实施方案。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效控制因遗传、疾病、意外伤害、环境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残疾发生和发展。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致残风险的监测,实现数据信息共享,逐步建立起残疾报告制度。(牵头部门:残联,配合部门:卫计局)

23.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加强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残疾儿童救助项目,落实补贴资金。在我市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中心训练的06周岁脑瘫、自闭症儿童,免收一切费用;对听障儿童进行电子耳蜗植入手术的,在享受国家及省相关政策的同时,慈善总会给予适当经济补贴。(牵头部门:残联、慈善总会,配合部门:财政局、教育局、卫计局)

24.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将残疾人重点康复项目补助经费纳入经费预算,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范围,建立贫困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制度。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牵头部门:残联、卫计局、民政局,配合部门:财政局)

25.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加强全市残疾人康复机构和技术指导队伍建设,将社区康复人员培训纳入基层公共卫生人员培训计划之中,从具有相应专业基础的大学毕业生中招聘人员,提高康复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建立06周岁残疾儿童康复监测档案,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全部建立残疾人医学康复服务档案,提供机构和家庭康复服务,对伴有高危因素及慢性病的残疾人提供跟踪服务及健康干预。2018年年底前,建立2个市级残疾人康复机构,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示范性康复站建设标准。(牵头部门:卫计局,配合部门:财政局、残联)

(二)努力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

26.落实好《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吉林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6年)的通知》(吉政办发〔201422号)及后续行动。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学前教育。鼓励和支持普通幼儿园、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力量等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牵头部门:教育局)

27.切实解决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问题,提高残疾人教育普及水平,提升特殊教育教学质量。推行全纳教育,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积极创造条件,招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或附设特殊教育班教学。将因身体状况不便到学校就读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采取送教上门等形式实施义务教育。(牵头部门:教育局)

28.能适应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入学。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不适合参加体育加试项目的残疾学生,中考体育加试免试,按满分标准计入升学总成绩。报考本市公办高中享受在原始分上加5分的特殊照顾。(牵头部门:教育局)

29.完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家庭学生资助政策。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每生每年1500元资助。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助学资助标准比照对低保对象的优惠政策执行。公办高中(含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在校生中的残疾学生免除学费。符合教育救助政策的残疾人子女优先予以资助。(牵头部门:教育局,配合部门:财政局)

30.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资金,对特教学校进行奖补,主要用于购置教学康复仪器设备和特殊学习用品、教师培训、课程改革及教研活动、送教上门教师工作和交通补贴等。(牵头部门:教育局,配合部门:财政局)

31.实施国家手语、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大力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培育和发展手语、盲文社会服务机构,为听力、视力残障人员提供国家通用手语、盲文翻译和语音阅读、提示等服务。落实残疾考生考试辅助办法,针对残疾考生特殊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牵头部门:教育局,配合部门:残联)

32.在实施教师“国培”和“省培”项目时,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普通学校承担残疾学生教学和管理工作教师的培训力度。完善特殊教育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牵头部门:教育局,配合部门:人社局、财政局、残联)

33.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在全部教学内容中,劳动课学生实际动手训练时间应占三分之二以上。积极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支持特教学校与职业院校开展合作办学,开办职业高中班,培养残疾学生的职业技能。(牵头部门:教育局,配合部门:财政局、人社局)

(三)加强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

34.落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等公共场所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政策。充分发挥公共图书馆盲人阅览室的作用。创造条件为农家书屋、社区活动室配备盲文书籍、大字版图书、有声读物和阅听设备。(牵头部门:文广新局,配合部门:住建局)

35.推动残疾人文化繁荣发展。积极开展残疾人文化艺术工作示范点建设,广泛开展文化进社区和残疾人文化周活动,举办残疾人读书、征文、艺术创作、文化展示、艺术汇演等活动,加强特殊艺术人才基地建设,培育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牵头部门:文广新局、残联)

36.将残疾人体育作为全民健身体育重点,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全民健身场所普遍开展残疾人健身项目。重点培育建设一批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作用,组织开展适合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利用地域优势,发展冬季项目等残疾人竞技体育。(牵头部门:文广新局)

(四)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服务。

37.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做好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建立和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司法和法律援助部门要加强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构建法律助残志愿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各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法律宣传等活动。(牵头部门:司法局)

38.开通残疾人维权热线和残联系统网上信访工作平台,完善残疾人维权工作管理系统,落实主体责任,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对涉及残疾人利益的重要政策的制定,要征询残疾人代表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牵头部门:残联,配合部门:法制办)

(五)加强残疾人服务平台建设。

39.将基层残疾人服务网络纳入以社区为基础的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升服务理念,改善服务条件,增强服务能力。(牵头部门:残联,配合部门:组织部、民政局)

40.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建设并不断完善残疾人综合信息服务系统,对持证残疾人人口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加强残疾人状况监测和研究分析。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牵头部门:残联,配合部门:统计局、公安局)

五、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和无障碍环境建设

(一)加强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设施建设。

41.将残疾人康复、托养设施建设纳入全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总体规划。要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专项建设规划,并增加各类专业器材投入。到2020年年底前,至少建设1个公办综合性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机构。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以中央补助项目为带动,参照我省现行同类服务业发展政策扶持兴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牵头部门:发改局,配合部门:民政局、残联、财政局、卫计局)

(二)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

4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强对新建、改建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的严格监管。各级机关、中小学校和街道社区办事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公共交通站点等公共场所和设施要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规范进行无障碍改造。加强村镇无障碍环境建设。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牵头部门:住建局,配合部门: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教育局、卫计局、残联)

43.相关部门要执行信息无障碍标准体系,逐步推进政务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影像制品加配字幕。开展无障碍网站达标建设工作。2016年年底前,开通我市电视台手语栏目,并在主要新闻栏目加配手语解说和字幕。(牵头部门:政府办、广播电视台)

44.落实国家有关食品药品的行业管理标准和规范,鼓励食品药品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卫计局)

45.落实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公共汽车的规定。逐步扩大残疾人享受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优惠范围。推进公共交通工具达到无障碍设施标准,方便残疾人乘坐。公共停车场在最便利位置按照不低于2%的比例设置残疾人专用无障碍停车位并作出标志。(牵头部门:交通局、住建局)

六、建立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残疾人服务机制

(一)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

46.建立残疾人救助信息与慈善资源的对接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等多种形式提供慈善帮扶。扶持以服务残疾人为宗旨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健康发展,大力培育助残慈善项目品牌。倡导社会力量兴办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和设施。(牵头部门:民政局、残联、慈善总会)

(二)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

47.建立健全志愿助残工作和激励机制,健全市、乡、村志愿助残队伍,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助残服务。加强助残志愿者专业技能培训。深入推进青年志愿者助残“阳光行动”,组织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助残扶贫”、“手拉手红领巾助残”、“爱老助残”等群众性助残活动。加大志愿助残活动的宣传力度。(牵头部门:宣传部,配合部门:文广新局、教育局、民政局、残联、团市委)

48.积极培育和扶持社会助残组织发展,推动基层助残社会组织登记工作。加强残疾人专门协会与助残社会组织交流合作,促进融合发展。(牵头部门:民政局、残联)

(三)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

49.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形成多元化的残疾人服务供给模式,更好地满足残疾人特殊性、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统筹规划残疾人服务业发展,大力发展为残疾人生产生活提供服务的中小企业,培育一批受残疾人欢迎的服务龙头企业,在用地、金融、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在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给予扶持。(牵头部门:发改局,配合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残联)

50.落实国家残疾人服务相关职业设置、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办法,加快对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的培养。鼓励引导民办机构进入残疾人各项服务领域,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形式,建立托养、康复、就业、教育、培训等服务模式。(牵头部门:人社局,配合部门:教育局、民政局、卫计局、残联)

(四)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51.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尤其是社会组织购买残疾人服务制度。以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等服务为重点,合理确定服务项目,为残疾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牵头部门:残联,配合部门:财政局、民政局、住建局、人社局、卫计局、教育局)

七、强化保障措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重点扶持,加大投入,列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统筹推动落实。

(二)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职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相关工作纳入本部门重点任务,各牵头部门要落实责任,制定具体落实办法。残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提高服务能力。

(三)加强经费保障。建立投入稳步增长机制,将落实本实施办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财政保障力度。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地方留存部分要提高对残疾人事业投入比例。

(四)做好宣传工作。各类宣传媒体要广泛宣传残疾人事业,大力弘扬现代文明残疾人观,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宣传树立优秀残疾人典型,鼓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宣传扶残助残好人好事,引导社会各界关爱帮助残疾人。

(五)加强督导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和重点任务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市政府残工委要开展残疾人小康进程监测,督促监测本办法落实情况,市政府将适时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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