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办法】北海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2023-04-29 11:30:08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督促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律师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案件结案时承办人填写《法律援助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办法】北海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司法办法】北海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督促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律师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结案时承办人填写《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审批表》,经过质量监督审查合格后才能批准结案。

第三条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完成了办理援助案件所必需的调查、会见、阅卷、调解、出庭等全部工作;

(二)是否递交了起诉状、答辩状、辩护词、代理词等诉讼文书;

(三)是否调查和递交案件所需的证据材料或申请案件审理机关调查有关证据;

(四)辩护或代理意见是否事实清楚、观点明确、抓住要点;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引用证据是否充分、准确;

(五)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是否向受援人收取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六)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第四条  案件质量监督采用向办案相关单位、承办人、受援人了解办案情况、旁听庭审、查阅卷宗、回访、调查等方式进行。

(一)案件指派时,随《法律援助公函》向办案单位发放《法律援助案件征求意见表》,征集承办人履行职责及案件办理情况,由办案单位办案人员如实填写,结案时由承办人取回附卷。

(二)案件办理中,必要时对社会影响大、疑难复杂或者重大案件,派监督员旁听庭审、跟踪监督案件办理。

(三)结案审查时,监督员回访受援人,了解案件质量效果、满意度。

(四)案件办结交回案件卷宗后,由监督员对照办案程序查阅卷宗,填写《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审批表》,对案件办理情况及案卷归档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并签署验收意见后,交由中心负责人审查评定是否合格,再呈局分管领导审核。

(五)监督过程中发现承办人有影响案件质量的情形时,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条  结案审查不合格的案件,责令承办人整改,整改合格的,予以结案并发放办案补贴;无法改正或者无法弥补的,不发放办案补贴,还应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六条  在案件质量监督过程中,如发现援助案件承办人有以下情形的,报司法局依照《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查处:

(一)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办理案件不认真负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造成受援人损失的;

(二)擅自终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受援人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违反法定职责以及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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