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意见】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实施意见

时间:2023-04-29 10:40:09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为了加强我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维护公共安全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能源意见】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能源意见】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实施意见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力设施

和电能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吉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吉林省反窃电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电力设施是电力供应的载体,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的基础工作,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依法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盗窃电能等危害电力生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和施工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电力企业要进一步提高电力设施保护意识,加强生产安全管理和电力设施的保养、维护和管理。坚持“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方针,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格局,努力形成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和电力可靠供应。

二、建立健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

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工信局、城建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规划局、安监局、法制办、工商局、质监局、公用局、综治办、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通化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工信局分管领导兼任。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工信部门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全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执法工作,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综治办负责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责任目标和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内容,进一步细化考核机制,加强督导检查。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健全警企联防工作长效机制,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将电力设施建设与改造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项目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应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要求进行调整;对非法侵占电力设施保护区土地的行为,应依法查处。

()规划部门负责将电力设施建设与改造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在进行规划审批时,涉及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的,应当取得电力管理部门的意见。对可能危及电力线路、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违章建筑物,依法予以处理,切实保障电力设施安全。

()城建部门负责对城市中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植物定期进行维护管理,对可能危及电力线路、电力设施安全的广告牌匾、构筑物、堆放物依法予以处理。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管线养护和审批范围内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破路施工信息。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道路及配套附属设施建设时,应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要求,与电力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协调处理已建或在建公路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的问题,对相关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隐患进行排查整治。

()林业部门负责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林木种植纳入林业规划,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符合电力设施保护要求;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需修剪砍伐时,林业部门在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对废旧物资收购站()的监督管理,取缔无照经营,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管理电力计量工作,规范和监督电力计量行为。

(十一)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将电力设施安全工作和通化地区高危企业及重要用户存在的安全隐患纳入综合监督管理范围;对高危企业、重要用户及电力保护区内存在的重大电力安全隐患进行督办。

(十二)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协调解决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十三)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运行和管理,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力的需求。在电力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开展经常性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建立信息通报制度,设立专门机构、人员,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及时排除故障,保障电力可靠供应。

三、明确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范围和内容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为5米;66千伏为10米;220千伏为15米;500千伏为20米;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为电缆线路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1.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2.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3.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4.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一是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二是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取土、堆物、打桩、钻探、挖掘时,不得影响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稳定,不得影响维护、检修电力设施道路通行。

()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爆破作业,应当提出电力设施安全防护方案,征得电力企业或者其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后,报县级以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及电力线路及人员安全的行为:

1.堆砌物体、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等;

2.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增加建筑物、构筑物高度;

3.挖掘鱼塘、垂钓;

4.烧窑、烧荒;

5.种植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植物;

6.导致导线对地距离减少的填埋、铺垫;

7.其他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行为。

()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堆放矿渣和易燃易爆物品,倾倒腐蚀性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垃圾场或者种植树木。在水下电缆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建设铁路、公路、水利、电信、航运、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管线等公共设施妨碍电力设施时,或者建设电力设施妨碍铁路、公路、水利、电信、航运、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管线等公共设施时,有关各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在林地上依法建立的输电线路走廊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和其他植物。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木管理者应当对树木定期进行修剪,保证树木符合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距离的规定。电力企业发现树木不符合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距离规定的,应当通知树木管理者在7日内修剪。树木管理者逾期不修剪的,电力企业可以自行修剪。

()禁止下列盗窃电能行为:

1.擅自在供电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用电设施上接线用电的;

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

3.伪造或者开启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

4.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故意使其计量减少、失效的;

5.使用使计量装置失准的装置,造成电量计量减少或者停止的;

6.故意删除、修改供电企业电费计量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用电的;

7.未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的临时用户,在供、用电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容量以外用电的;

8.采用其他方式窃电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不得制造、销售、提供专门用于窃电的装置,不得安装窃电装置。

()电力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

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四、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有关工作要求

()切实履行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工作职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着力解决好违法违章建房、植树、侵占电力线路廊道施工等影响电网安全的突出问题,对长期存在影响电力线路安全隐患的违法违章建房和树木,电力企业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予以处理。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建房、施工以及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施工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作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对于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整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违法活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及涉电违法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废旧物资收购站()的监督管理,对违法收购电力器材、设备的废旧物品站()要坚决依法查处,从源头上堵塞违法分子的销赃渠道。

()提高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自防能力。供电公司要建立电力设施保护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保证经费和车辆,要不断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的人防、物防、技防和资金投入,增强电力设施抵御外来侵害的能力。加强输电线路设备巡视、检查和维护,落实专业巡线岗位责任制,提高专业巡线到位率和缺陷消除率,制订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避免大面积停电事故和造成人员伤亡,确保电力安全和可靠供应。

()建立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奖励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考核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每年考核一次,对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开展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加大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宣传教育力度。认真开展《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提高广大群众依法用电和安全用电意识,引导教育群众自觉参与保护电力设施工作,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得到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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