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办法】成安县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时间:2023-04-29 10:30:10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政策,为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切实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更加合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成安县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成安县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政策,为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切实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更加合理、规范,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我县原有的失地农民低保政策,体现政府对失地农民的特殊关怀,最大限度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维护我县社会经济发展稳定大局。

第三条 失地农民是指经县政府批准因企业、公益事业用地,造成家庭承包土地的减少或全部丧失的农民。

第四条 失地农民的批准机关是县政府,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管理机关是县民政局,县政府下发正式批文后,县民政局方可办理失地农民生活保障。

第五条  家庭承包土地是指我县在1991年土地承包时所分到的承包责任田,不包括家庭承包的村集体的土地。

第二章  保障原则

第六条  失地农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承包土地减少或全部丧失,影响家庭基本生活为前提。

第七条  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原则。失地农民低保待遇不能继承,也不能转赠他人。

第八条  坚持人均剩余土地和保障标准挂钩原则。

第九条  坚持人性化、长久维持失地农民基本生活原则。

第十条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三章  保障范围

第十一条  申请失地农民低保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我县常住户口;

(二)男性年满55周岁(含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家庭成员;

(三)由县政府正式批文批准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失地农民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失地农民低保:

(一)因自己占用、租赁、出售给他人或集体使用,造成家庭失地的;

(二)有家庭轿车或大型运营车辆的;

(三)领取财政工资或档案工资的;

(四)有高档住房、大额存款、自办企业的;

(五)属于房地产开发占地的;

(六)县境内被国家征用的道路占地的;

(七)存在其他违背有关政府规定情况的。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及管理

第十三条  失地农民申请,以村委会为单位,在每年4月、10月两个月份内集中申报。县民政局每年5月、11月定期集中审核两次。

第十四条  实行逐级申报十部门联审负责制。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提出书面申请,交村委会审查后上报所在乡(镇)、工业区;所在乡(镇)、工业区负责将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信息,一并报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商局、金融办、交警队、民政局审核及加盖公章后,由乡(镇)、工业区向县政府提交书面审批报告,经县政府批准后交县民政局具体办理。

第十五条  失地农民家庭有两人以上享受失地农民低保的,按规定标准核定后,在家庭应享低保金总额不变的基础上,由县民政部门适当合并人口,按最少人口数建立低保档案。

第十六条  失地农民符合低保条件,已享受城镇、农村贫困低保保障的,统一列入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基金管理范围,实行银行化发放。

第五章  测算办法及保障标准

第十七条  失地农民以家庭承包土地被征用时所登记的家庭成员为基本社会保障户。

第十八条  失地农民家庭人口数以失地农民户土地被占用时家庭人口为准。

第十九条  失地农民家庭人均剩余土地的测算,以家庭承包的土地总亩数减去家庭承包失地亩数,再除以其家庭人口数为准。

第二十条  人均剩余土地在0.5亩(含0.5亩)以下及全部丧失土地的家庭,应享受的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第二十一条  人均剩余土地在0.5亩以上、1亩(含1亩)以下的家庭,应享受的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35元;

第二十二条  人均剩余土地为1亩以上的家庭,应享受的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

第二十三条  失地农户享受保障政策后,再次失地的,以新失地亩数加原失地亩数重新计算保障标准,但不得与原享受的保障数额累加。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失地农民低保金的发放,由县民政局统一登记造册后,实行银行化发放。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拨付专款,另设“成安县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基金”。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失地农民,由县民政局制表,从基金中列支,实行银行化发放。

第七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采取动态管理的原则。村委会每月对本村的保障对象审查一次,将结果公示后上报乡(镇)、工业区;乡(镇)、工业区每半年审核一次,将结果公示后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采取随机抽查审核的方法,一年复核一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清退并停发低保金,切实做到有进有出。

第二十七条  负责审核的各级各部门负责人及其承办人员,因隐瞒事实、伪造虚假证明等,导致骗取失地农民保障金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追回发放的资金。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成安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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