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意见】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实施意见

时间:2023-04-29 10:25: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意见】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发改意见】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实施意见



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

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3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决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切实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在我市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投资建设和运营项目,切实发挥投资对稳增长、促就业、保稳定的关键作用。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非禁即入,最大程度扩大社会资本投资领域。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禁止的领域,不属于影响国家安全、秘密及限制投资的领域,都允许、鼓励社会资本以合法方式直接投资或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相关项目。

2.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创造平等投资机会。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的重点领域项目,与国有投资的项目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3.创新投资运营机制,扩大社会资本投资途径。依法放开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等相关领域项目建设和运营市场,积极探索股权置换、特许经营等多种途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参股、联营、租赁等方式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

4.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加快完善重点领域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确保社会资本进入后能够获得合理利益。

二、进一步明确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的重点领域和工作重点

(一)创新生态环保投资运营机制

1.推进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管理体制改革,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鼓励林权依法规范流转,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保护,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投资生态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市林业局)

2.在电力、钢铁等重点行业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染治理等领域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建立重点行业第三方治污企业推荐制度,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对社会投资治理污染的项目,政府采取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予以重点扶持。(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3.积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减排和排污权交易。(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4.加快实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探索森林碳汇交易,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者参与碳配额交易。(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林业局)

(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农业和水利工程

5.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兴经营主体投资建设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资产由农业用水合作组织或投资主体持有和管护。(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农牧局)

6.加快建立水权制度,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具有一定收益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局)

(三)推进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

7.改革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参与,选择若干县城和重点镇开展试点,加大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引入市场机制的政策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

8.向社会资本放开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的所有权、经营权,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

9.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多元筹资的公路投融资模式,逐步建立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统筹发展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路、水运、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10.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力建设、电网建设及油气管网、存储设施和煤炭储运建设运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1.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宽带接入网络建设和业务运营,吸引民间资本加大信息基础设施投资力度。(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

12.加快社会事业公立机构分类改革,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事业建设运营税费优惠和价格管理政策,出台配套完善的措施和办法,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增强重点领域建设吸引社会投资能力,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文广新局、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三、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

(一)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强政策引导,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基础设施等领域,积极推广PPP模式,规范选择项目合作伙伴,引入社会资本,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鼓励通过PPP方式盘活存量资源,变现资金要用于重点领域建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规范合作关系保障各方利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管理办法,尽快发布标准合同范本,对PPP项目的业主选择、价格管理、回报方式、服务标准、信息披露、违约处罚、政府接管及评估论证等进行详细规定,规范合作关系。(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健全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政府和投资者应对PPP项目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商业风险、环境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充分论证,完善合同设计,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独立、透明、可问责、专业化的PPP项目监管体系,形成由政府监管部门、投资者、社会公众、专家、媒体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有关部门)

(四)健全退出机制。政府要与投资者明确PPP项目的退出路径,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项目合作结束后,政府应组织做好接管工作,妥善处理投资回收、资产处理等事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有关部门)

四、创新重点领域融资协调机制

(一)创新投资运营机制。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投融资转变,以政府资金为母基金,加快构建形成“政府投资+金融资本”、“政府投资+民间资本”等多种融资机制,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二)加强与金融机构对接。加快建立我市银企、证企、保企融资对接平台,支持各金融机构在交通、能源、农业、水利、环保、旅游、市政基础设施等领域开展分行业、分系统融资策划对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政府有关部门)

五、支持重点领域项目开展股权和债券融资

(一)探索创新信贷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农村土地经营权抵质押贷款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展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业务,允许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对民间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提供融资支持。鼓励担保公司扩大资本金规模,加强与银行合作,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促进重点领域建设项目贷款投放。完善再担保机制,整合担保资源,推进省市县担保机构三级联保,组建以分级管理、联保经营为主的区域性担保集团,提高融资担保能力。(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市金融办积极协调市县有关部门推动我市企业上市,支持上市企业多途径再融资;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组织相关企业积极利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积极争取新增地方债券。(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支持融资工具创新。支持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债券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股权众筹、融资租赁等融资工具,延长投资期限,引导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投入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支持重点领域推进资产证券化

(一)加快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合作,选择我市符合条件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节能减排贷款、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文化创意产业贷款等多元化信贷资产,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二)积极推进企业资产证券化。支持企业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在重点领域选择流动性不强但可产生预期稳定现金流的企业应收款、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以及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授权通过打包、评级等手段,发行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的证券,回收现金,再投入重点领域。(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七、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一)优化政府资金使用方向。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运用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要求,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根据不同项目情况,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和杠杆作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有关部门)

(二)放大政府资金作用。着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做好地方债置换工作。扩大政府投资中股权投资规模,用好国家、省各类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加快组建我市各类产业引导基金,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投资基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八、积极推进重点领域社会投资项目实施

(一)不断筛选推出吸引社会投资的项目。在抓好已发布鼓励社会投资项目基础上,继续做好交通、能源、市政、公共服务等领域项目清单筛选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选择一批已建成项目转交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有关部门)

(二)协调联动推进项目建设。建立推进重点领域项目建设工作联动机制,市有关部门对重点领域项目建设联合推进、分类指导,积极帮助项目业主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快速有序推进项目实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九、优化鼓励社会投资发展环境

(一)精简规范行政审批。市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精简规范行政审批的要求,加快推进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工作,公布保留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和中介服务目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委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

(二)创新审批监管方式。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加快推进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审批系统建设,建立完善覆盖全市的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推动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在线运行和协同监管。(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协同放权接住管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及时调整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环评审批的审批权限,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由市级管理的,一律下放到县(市、区)实施。金融机构不应以项目核准机关层级较低为由否决企业贷款申请。(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各金融机构)

(四)加强政策支持引导。认真落实国家、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重点领域有关政策,对国家、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发〔201460号文件要求制定的本领域实施细则,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五)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治理。专项清理不利于社会资本进入重点领域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治理重点领域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外部环境,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交叉建设等重大问题,减少和规范涉企收费,严查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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