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区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辽源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辽源市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切实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区政府决定分期分批强制淘汰建成区内每小时10蒸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西安区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方案【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西安区淘汰燃煤小锅
炉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辽源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辽源市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切实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区政府决定分期分批强制淘汰建成区内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含燃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为保障小锅炉淘汰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和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政府统筹、部门协调、辖区主责、实施联动的工作思路,采取集中并网、拆撤扩建、清洁能源替代等措施,淘汰建成区内燃煤小锅炉,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切实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集中供热为主、清洁能源替代为辅的原则
淘汰燃煤小锅炉遵循热电联产供热和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并网为主,电、天然气采暖方式为辅,新能源或者其它清洁能源供热为补充的基本原则。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当优先并入集中供热热网。无法并入集中供热热网的,在电力网、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改用电力、天然气供热。无法采用上述方式改造的,改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或者其它清洁能源。
(二)坚持政策引导、综合施策的原则
制定淘汰小锅炉“以奖代补”、“煤改气”、“煤改电”等优惠政策,加快淘汰燃煤小锅炉进程。供热、燃气、供电企业要充分发挥积极作用,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主动介入并积极协助做好本企业管网覆盖区域的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
(三)坚持条块结合、多方联动的原则
区直部门,灯塔镇,各社区要充分发挥综合管理优势,强制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积极协调改造过程中涉及的产权、经营权移交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推动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辽源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和《辽源市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方案》要求,利用2年时间,全面淘汰城市建成区内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二)工作方式及任务
1 、淘汰方式
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当优先并入集中供热热网。目前不能并入集中供热热网或者对供热有特殊需求的,可以改用天然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或者实施污水源热泵等新能源技术改造。在集中供热或者天然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区域,可以改用电、生物质成型燃料或者其它清洁能源。改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应配套建设布袋或静电高效除尘器,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新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
2 、淘汰任务
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淘汰城市建成区内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2016年12月底前,完成淘汰取缔范围内洗浴、宾馆业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淘汰取缔范围内除洗浴、宾馆业以外的所有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淘汰燃煤小锅炉目标任务。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
根据《辽源市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方案》的要求,在确保2017年淘汰建成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的前提下,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工作任务和具体实施方案,向应淘汰燃煤小锅炉使用单位下达限期淘汰通知。
(二)组织实施阶段
区政府成立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推进组,协调解决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其中,采暖燃煤小锅炉要在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淘汰任务,生产、商用燃煤小锅炉要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淘汰任务。
(三)检查验收阶段
燃煤小锅炉淘汰改造项目完成后,改造单位填写《验收申请表》,提供相关合同、发票、锅炉改造前后照片等资料,向驻区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区政府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推进组织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将采暖锅炉、生产及商用锅炉验收审核材料分类汇总后,报市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推进组办公室进行审查,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市财政局。
五、补贴政策
(一)补贴原则
对按时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的,区政府按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二)补贴标准
1. 并入集中供热管网补贴
采暖燃煤小锅炉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按照该小锅炉实际供暖面积,对实施并网后的供热企业予以每平方米40元的一次性补贴;非采暖燃煤小锅炉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按照该小锅炉实际供暖面积,对实施并网后的供热企业予以每平方米20元的一次性补贴。
2. 清洁能源替代改造补贴
燃煤小锅炉改用天然气、电、太阳能或实施污水源热泵技术改造的,按照原有燃煤小锅炉的额定容量,对现锅炉经营单位予以每吨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3. 更换生物质燃料锅炉补贴
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区域更换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按照原有燃煤小锅炉的额定容量,对锅炉产权单位予以每吨3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4. 不再使用锅炉的补贴
锅炉淘汰后,既不接入供热管网,又不新置取暖、生产锅炉的,对锅炉产权单位予以每吨3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5. 经营权补偿
具有供热经营资质单位的燃煤小锅炉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后,不再从事供热经营的,按照原供热锅炉额定容量,予以每吨5万元的一次性补偿。
(三)特殊规定
1.采暖与生产(商用)兼用锅炉,采暖部分并入集中供热网的,按照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有关规定予以补贴。生产(商用)部分更换清洁能源锅炉或采用新能源技术改造的,按照清洁能源替代改造有关规定补贴。新设置锅炉吨数大于原有锅炉吨数的,按原有锅炉吨数予以补贴。
2.自2014年5月13日《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府发〔2014〕9号文件)发布后,所有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擅自新建燃煤小锅炉的,要无条件拆除,不予补贴。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西安区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推进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督查室、发改局、经济局、财政局、住建局、安监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辖区内公安分局、供电公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形成统一指挥、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主任由局长兼任。
(二)落实主体责任
区政府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推进组,要对辖区内小锅炉淘汰工作一包到底,全面负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全面完成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
(三)加大执法力度
对于列入区政府淘汰计划的燃煤小锅炉,其产权单位(业主)不按规定要求执行或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区政府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推进组办公室报市公用部门不予受理供热经营许可年审;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对燃煤锅炉进行检验;环保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7条规定,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锅炉,并处二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供热能力但拒不接纳并网的热源单位,不予批建新上热源项目,不准发展新建热负荷,同时扣发政府供热补贴资金,降低信誉等级,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四)明确责任分工
环保局负责全区燃煤小锅炉的淘汰统筹协调调度工作;发改局负责协调天然气资源,落实“煤改气”新增天然气用量指标;经济局负责国有企业拆除锅炉房涉及的资产处理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工业企业锅炉的淘汰工作;市场监管局负责吊销应予淘汰、关闭的锅炉使用登记证;财政局负责燃煤小锅炉淘汰补贴资金的拨付及使用监督工作;供电公司负责对未完成燃煤设施淘汰要求的单位(个人)采取停电措施;住建局、安监局和辖区内公安分局全程配合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区政府督查室负责监督检查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定期下发督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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