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潭区关于加快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市政函〔2014〕212号),明确2014年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意见】龙潭区关于加快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实施意见【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龙潭区关于加快提高基层医疗卫
生机构服务能力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市政函〔2014〕212号),明确2014年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工作任务,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创新运行机制,在进一步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编制、补偿机制、绩效考核等方面取得新突破,不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工作目标
到2016 年末,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房屋、设备配备全部达到标准化建设标准;人员配备齐全,专业结构合理;基本医疗功能完善,积极开展适宜技术;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协调运行机制基本建立;乡(镇)街道区域内病人就诊构成比达40%以上,病床使用率达60%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落实编制、人事改革措施。
1.创新编制管理。实行编制总量管理、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合理配置公共卫生、医疗服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单位总人数的90%,乡镇卫生院空编数不超4%。(由编办牵头,人社局、财政局配合实施)
2.创新人事管理方式。执行国务院公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面推行岗位管理,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财政按编制拨付人员经费,形成“变固定用人为合同用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的竞争性用人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通过采取定期招聘与随时招聘、集中招聘与专门招聘相结合的方式,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进行招聘。鼓励大学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对新招聘的合同制大学生可以采取“区招乡用、同工同酬、合同管理、财政保障、定期交流”的用人新机制。公开招聘方案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报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组织实施。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足问题。(由人社局牵头,编办、卫生局配合实施)
(二)落实多渠道补偿机制和绩效激励措施。
3.完善收支两条线政策。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政策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机构发展、人员培训、人才招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离退休费等专项经费按国家政策予以补助。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实行绩效管理,由卫生部门牵头,财政、人社部门配合实施绩效考评,对完成目标责任制的机构,按考核年度机构工资总额的10%左右核定奖励额度,用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工作经费。(由财政局牵头,卫生局、人社局配合实施)
4.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下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先预拨后考核结算,201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为人均35元。(由财政局牵头,卫生局、人社局配合实施)
5.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部实施一般诊疗费制度,严格执行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其医疗保险支付政策,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规定比例支付。(由卫生局、人社局分别牵头,财政局、物价局配合实施)
6.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比重不低于30%。要创新考核制度,将服务质量、数量、患者满意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城乡居民健康状况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绩效考核工作由区卫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人社、财政部门要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疗保险支付、奖励基金总额和对院长(主任)的奖励等挂钩。(由卫生局牵头,财政局、人社局配合实施)
7.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考核。卫生部门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办法,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量化考核、效果考核。从实际出发,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聘用人员的考核与奖惩,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发放绩效工资,收入分配向工作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贡献突出等人员倾斜,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对在偏远乡镇卫生院服务的医务人员,可实行岗位补贴。(由卫生局牵头,财政局、人社局配合实施)
(三)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8.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功能。以维护辖区居民健康为中心,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包括增补药品), 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服务,综合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等服务。乡镇卫生院受卫生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卫生管理工作任务,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实行一体化管理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要求规范设置公共卫生相关科室,开展全科诊疗、急诊急救、应急处置、内、外、妇、儿、感染、中医药(康复)等基本医疗服务(有条件的可增设五官科),设置与诊疗科目相适应的医技科室和住院病床。(由卫生局组织实施)
9.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做好城镇化和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划布局和建设。按照吉林市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每个街道或3万-10万居民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坚持政府主导,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投入予以保障。到2015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用房建设达到标准,机构建设达标率达95%以上。(由卫生局牵头,发改局、财政局配合实施)
10.深化对口协作。加强上级医院深化对口协作。加强上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人才合作交流,建立定期巡诊和轮训机制。二级以上医院可采取定点、定项目、定技术的帮扶形式,发挥大医院在人才、技术、管理和服务方面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支持和引领作用。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中心乡镇卫生院,区级医院对口支援一般乡镇卫生院。(由卫生局牵头,人社局、财政局配合实施)
11.深化对口协作。实现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医师定向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由卫生局组织实施)
(四)落实村卫生室建设和村医保障措施。
12.落实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任务,提高村卫生室服务水平。按照《吉林省村卫生室标准化用房建设实施方案》要求,自2013至2015年,利用3年时间,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为每个行政村建设一所标准化的公有产权卫生室,所需资金除省(含国家)补助部分外,不足部分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每个村卫生室要配备乡村医生(每千人口配备1名,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建立公开招聘、退出、培养机制,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由卫生局牵头,财政局、配合实施)
13.全面落实补偿政策。对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采取以下四种补偿方式:明确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分工和资金分配比例,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考核后将按完成的数量、质量拨付相应的服务经费给村卫生室,经费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范围,村卫生室的一般诊疗费标准为每5元/人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新农合定点村卫生室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由新农合基金中直接支付4元/人次,按人口总数预付,剩余1元由个人负担,未参合人员就诊一般诊疗费由个人支付;落实基本药物政府补偿,按照不低于10元/人的标准核定财政补助额度,服务人口不足1000人的,按照最低1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运行费用适当补助,随着村卫生室公有产权的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完善,采取适当方式对其运行费用给予补助,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以保证其正常运转。(由卫生局牵头,财政局、人社局配合实施)
14.合理解决乡村医生社会保险和养老问题。按照省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好乡村医生社会保险和养老相关工作。(由人社局牵头,财政局、卫生局配合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要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于2014年7月30日前落实到位。
(二)加强督导考核。将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适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