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区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峰峰矿区区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区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冀财行〔2014〕42号)、《邯郸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邯财〔20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区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区级机关,是指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区政协办公室、区级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峰峰矿区委员会和区工商联。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中,市内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在邯郸市内开展公务活动发生的差旅费(不含区内乡镇公务活动)。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时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区财政按照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区级单位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省内住宿费标准按照县处级310元、科级及以下人员210元限额标准执行。省外住宿费标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的分职级、分地区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到邯郸市外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100元。市内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50元。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到市外出差的,每人每天80元按规定包干使用;市内出差的,每人每天40元按规定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应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原则上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区财政局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区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五)转嫁差旅费;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九条 到常驻地以外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50元,省内按25元补助,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援藏、援疆、援坝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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