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速推动我县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根据中央、省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工作部署,以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为突破口,以促进农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大名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及管理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推动我县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根据中央、省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工作部署,以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为突破口,以促进农业产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发展为着力点,以提高农产品产出率和商品化率为目标,全力促进新型农业和现代农业大进步。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农业生产管理技能,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民从业者。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有利于吸引和留下一批高素质农业后继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主体为大名县人民政府,管理机构为大名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承办单位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业局),具体工作由大名县农业局负责。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的认定,要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动态管理与扶持政策挂钩”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申请认定新型职业农民资格的农民,首先到辖区乡(镇)政府、基层农技推广区域站或乡(镇)政府指定办事机构,按种植、养殖、服务类别,本人申请领取《大名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认定申报表》,村、乡(镇)分别提出推荐意见并签字盖章,报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六条 审核通过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按照要求参加教育培训活动,经考试考评合格者,按种植、养殖、服务类别,本人申请填写《大名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乡(镇)初审并签字盖章后,报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后统一颁发资格证书。
第五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申请认定新型职业农民年龄18-60周岁,从事本专业不低于3年,热爱农业产业,具备系统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和技能;有科学发展理念,熟悉农业农村政策法规,注重农业可持续发展。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类型规模:
(一)生产经营型:粮食种植40亩以上;设施蔬菜4亩以上或露地蔬菜种植10亩以上;水产养殖水面10亩以上;生猪养殖年出栏100头以上;蛋鸡、蛋鸭年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肉鸭、肉鹅等年出栏3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以上;羊年出栏50头以上的在当地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
(二)专业技能型: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涉农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力,主要是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
(三)社会服务型:在社会化服务组织或个体中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是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团结友善,无不良行为。
三、具备初中以上学历,参加培训学习不少于40学时,学完全部内容。
四、通过参加教育培训,文化素质、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显著提升。
五、通过实践应用,种养业投入科学合理,发展后劲充足,产品产量、质量和经济效益明显提升。
六、对周边村民有积极的影响和示范带动作用,管理科技含量高。
第六章 管理办法
第八条 县农业局成立“大名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评估委员会”(简称“认评委”),认评委在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分行业或专业设立评估小组,对新型职业农民逐一考核、评估、审查、认定。
第九条 培育对象自愿接受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县农业局及有关成员部门的管理,积极参加各项教育培训活动,并计录考评范畴。
第十条 实行动态管理考评工作机制,定期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资格评价和认定,建立完善新型职业农民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通过技术推广、工作交流、经验介绍等栏目实行新型职业农民的网络化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县农业局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在科技推广、知识培训、经验交流(异地)、技术资料(含报刊杂志)、涉农项目实施、土地流转、规模化经营等方面给予重点帮扶或支持。
第十二条 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认证的新型职业农民必须于每一生产周期后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填报生产、经营、服务与效益情况与下一周期安排情况。
一、准入机制:按照认定标准,每年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评价和认定,将符合要求的农民纳入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新型职业农民经认定后,优先享受各级政府、各部门的相关支持扶持政策,接受各级政府和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二、退出机制:已获得资格的新型职业农民,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各项管理服务的,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的,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的,经 “认评委”讨论研究,给予退出新型职业农民管理体系的处理,收回《大名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不再享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新型职业农民的相关扶持政策。取消资格后5年内不得再申报。退休后(65周岁)不再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第七章 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 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资格的农民,优先申报县、市、省、农业部各种荣誉、奖励。
第十四条 县政府对新型职业农民领办或创办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项目、资金、人才、土地等方面重点支持。专项奖励资金3年内不得重复享受。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