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意见】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完整文档)

时间:2023-04-29 08:45: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意见】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人社意见】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完整文档)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

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4)文件精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各类企业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严格落实用工备案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并通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

(二)实行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须全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人员)用工手册,记录进场施工农民工身份、劳动考勤和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

(三)加强企业用工监督。完善日常监管办法,依托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和建设领域行业管理平台以及基层工会组织,对各类企业使用农民工情况进行日常监控,加大对在建工地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加强对总承包、劳务分包和开工许可各环节的用工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全面加强建设工程管理,从源头治理建设领域欠薪问题

(一)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投资项目审批制度。对无资金来源和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予批准;各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一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建筑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发包,应当签订包括工资支付数额和方式的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分包给个人及无资质的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再分包。

(二)加强工程款管理,全面防范工程拖欠和纠纷导致欠薪问题。严格防范工程项目有关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项目批准后抽逃、挪用资金以及拖欠工程款问题。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按合同约定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以及总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业主管部门应监督施工企业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提供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证明的或该工程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无力支付合同约定工程款超过1个月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予停工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认定后,报市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欠办),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如逾期不停工,用工企业自行承担支付劳动者工资责任。

(三)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在建设领域大力推行工程担保措施,主要包括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业企业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款担保、劳动者工资支付担保等。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和投资人提供担保情况进行重点监督,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四)加强工程执法监督检查。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切实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建设,加强对工程合同签订、履行、备案以及工程款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规开工违规分包、层层转包和出租资质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工程,从源头上消除拖欠隐患。

三、建立健全保障制度,切实发挥制度保障作用

(一)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作用。严格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全面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的通知》(冀建市〔20164号)和市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全面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邯建建〔201639号),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人工费与其它工程款分账管理,专款专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全部纳入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未缴存、未足额缴存或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下一个月工资的,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月足额通过银行发放,不得以其它方式发放。

(二)继续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的基础上,交通运输、水利等其它工程建设领域要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其它行业要逐步推行,尤其是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要率先实行。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制度,对市内注册且在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在企业提供财产担保和不拖欠书面承诺的情况下,实行减免措施;对曾经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要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工资保证金收缴部门要严格执行收缴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擅自减免收缴比例,确保工资保证金应收尽收。

(三)落实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和使用管理应急周转金制度,要严格按照市级不少于2000万元、县级不少于500万元的标准,在本级政府的财政部门设立应急周转金专户。对用人单位确实无力支付工资、欠薪逃匿或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工资保证金和预储金又不足以支付的,经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定后,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支付,发挥其兜底作用。动用应急周转金垫付农民工工资后要及时补足,确保应急周转金足额储备。应急周转金的追偿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冀政办〔201334号)相关要求执行。对无力偿还或偿还有缺口的,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

(四)继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明确治安机构专门处理劳动保障案件,畅通信息交流、情况通报渠道,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公安机关以及其它案件处置部门的衔接工作。要严格执行公安部《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公通字〔201616号)规定,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恶意欠薪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对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的二十四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三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检察院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或逾期未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应当督促尽快向公安机关移送;对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应当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四、依法严惩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一)严厉查处拖欠工资案件。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执法合作,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办、查处效能。

(二)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对不配合执法、人数较多、数额较大、影响较坏的,个人携款潜逃的案件和涉嫌欠薪犯罪的群体性事件,以及发生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主动提前介入,开展联合查处,并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查封企业账户,有效防范欠薪逃匿和转移财产等行为,涉嫌欠薪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欠薪犯罪行为。

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的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通报制度,推动完善检察院立案监督和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确保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打击和震慑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违法犯罪行为。

五、全力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全面受理举报投诉案件。按照《邯郸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145号)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办理流程的意见》(邯人社〔201638号)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做好举报投诉受理工作,明确负责机构和人员,设立接待窗口,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做到一次性告知和零障碍服务。监控新闻媒体和网络舆情,发现重大问题苗头和线索,主动跟进、妥善处理。积极参与省级联动处理举报投诉平台建设,实现一地投诉,全网受理。

(二)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排查,及时发现、及时处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保障领导小组)和市清欠办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每年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两次以上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分别在夏收和秋季对全市各类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拉网式检查,排查隐患。将建设领域作为重点,集中检查、集中整治,全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三)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加强调裁、调审、裁审衔接,及时办理欠薪争议调解协议书仲裁置换或法院确认手续。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法院应发出支付令。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和仲裁组织的协调联动,对存在劳动关系和劳动报酬争议的,引导和告知农民工通过劳动仲裁途径解决。开辟“绿色通道”, 对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要一裁终局,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要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法院执行,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使农民工维权步入“快车道”。

工程款(包含农民工工资的)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其中工程质量和作业量等事项争议的,可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定。协商无果或不认可评定方式与结果的,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

(四)妥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要制定完善应急预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处置措施,建立市、县、乡三级防范体系。加强对群体突发事件的监控,加大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力度,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当地政府及其公安部门要先行介入稳控,相关责任部门l小时内到场处置并及时报告。发生进京和赴省、市上访的,县(市、区)政府要迅速将上访人员接走并妥善处置,必要时动用政府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发放基本生活费,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对非法群访和采取过激行为讨薪、借讨薪之名讨要工程款、虚报冒领、无理无据多要工程款、工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进行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厉惩戒欠薪失信行为。建立工程立项与施工许可、劳动合同签订、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登记和工资支付等信息互通制度,纳入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及人行、工商、建设等行业的征信、信用信息公示、诚信信息系统和平台,推进互联互通,实现信息互认和共享。

重点完善企业诚信评价和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作为3A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依据。落实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应用到企业资质评定和建设项目招投标等环节,对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记入“黑名单”,依法清除出市建筑市场,从重打击违法失信行为。

将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企业纳入人行企业征信系统、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和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等系统。建筑施工企业同时纳入建设部门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省、市多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治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六、提高执法维权维稳队伍服务能力

(一)加强能力建设。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名称,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经费财政保障制度,加大对维权维稳执法机构的资金扶持,增加办案工作经费,严格按照标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专用执法设备和车辆等装备,为开展执法维权服务提供必要支撑。将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岗位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发放范围。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原则,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根据监管职责和管辖区域内用人单位数量、劳动者数量及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数量等主要指标,兼顾辖区面积、交通和通信条件等情况,合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严格执行定岗定编规定,解决在册不在岗等问题。

(二)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研究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管理功能,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向乡(镇)、街道办事处延伸。加强维权维稳执法和管理工作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开展业务练兵,全面提升执法人员政治思想素质和执法业务能力,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效率。

七、严格落实保障工资支付相关责任

(一)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按照《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的意见》(冀办字〔20163)等文件规定,各类企业要依法向招用的农民工本人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严禁将工资支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发生拖欠工资问题承担清偿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由于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违法企业依法承担直接清偿责任。

(二)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未批准开工报告默许施工等各类非法工程,以及城中村改造等项目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直接组织处理。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部门职责,各部门负责受理解决本行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处置保障领导小组交办案件,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受理处置除建设领域以外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招用农民工发生的欠薪问题;各级政府督查室负责牵头做好重点欠薪案件督办、督查等工作;建设部门负责牵头解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欠薪问题,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负责预储金、工资保证金征缴管理和施工现场信息公示,以及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工作;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加强行业管理,负责本行业建设项目的预储金和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省相关规定制定相关实施办法,预防和及时受理处置本行业欠薪问题;信访部门按照信访条例和责任分工确定信访责任,受理和督办相关信访事项;公安机关负责处置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受理和查处欠薪涉嫌犯罪案件,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牵头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等工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督办解决所属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等工作;检察机关负责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批捕、起诉、立案监督等工作;法院负责审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民事案件等工作;司法部门负责法律宣传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并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企业等工作;工会组织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各级人行负责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纪检监察部门对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不按照责任分工受理、处置案件,工作推诿扯皮等行为进行问责,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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