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方案】市加快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优秀范文】

时间:2023-04-29 08:35:07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加快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市农牧局市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方案】市加快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畜牧方案】市加快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优秀范文】



加快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

理体系建设


市农牧局  市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12)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方案》(邯政办字〔20159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建成武安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场(邯郸市增祥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的基础上,分别在磁县、临漳县、大名县、馆陶县再规划建设4个区域性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场,同步建立各县(市、区)病死畜禽集中收集点,形成覆盖全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集中收集处理体系。力争到2018年年底,全市病死畜禽集中规范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二、工作内容

(一)区域性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场建设

1.武安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场:即邯郸市增祥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20168月投入使用,负责收集、处理武安市、涉县、复兴区、丛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中收集点的病死畜禽,永年区的病死畜禽暂归属武安市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收集、处理。

2.磁县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场:负责收集、处理磁县、峰峰矿区、邯山区和冀南新区集中收集点的病死畜禽。

3.临漳县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场:负责收集、处理临漳县、成安县、广平县和肥乡区集中收集点的病死畜禽。

4.大名县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场:负责收集、处理大名县、魏县集中收集点的病死畜禽。

5.馆陶县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场:负责收集、处理馆陶县集中收集点的病死畜禽,曲周县、邱县、鸡泽县的病死畜禽暂归属馆陶县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收集、处理。

201712月底前,磁县、临漳县、大名县、馆陶县建设完成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及其收集点建设。“十三五”期间,除上述无害化处理场外,原则上不再新建无害化处理场(新增国家生猪调出大县、年饲养量在5000万只以上的家禽养殖大县除外)。“十三五”之后,视运行情况,再做布局调整。

(二)集中收集体系建设

1.规模养殖场(小区)。20176月底前,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建设存放病死猪的冷库;年出栏5000头以下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及其它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也要建设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储藏冷库或购置冰柜。规模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和菜篮子补贴等项目扶持资金要优先用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储藏等设施建设,对未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储藏等设施的企业,在项目验收时一票否决,并取消畜牧扶持项目资格。

2.病死畜禽集中收集点。各县(市、区)农牧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划定区域集中无害化处理场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根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和覆盖区域内畜禽养殖场(户)分布情况,科学测算辐射范围,依托养殖场(区)、屠宰场、养殖专业合作组织、垃圾中转站、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等,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合理分配收集点无害化处理补偿金,建设与之相适应的病死畜禽集中收集网点、暂存设施,并配备专用运输车、运输袋、冷库、冰柜等设施设备,尽快建成“布局合理、配置到位、管理规范”的收集体系。

三、管理机制

(一)运行机制。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正式建成投运后,所覆盖的相关县(市、区)农牧、财政主管部门要按指定区域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签订《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并报市农牧局备案。各县(市、区)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集中收集点对辖区内(或指定区域)病死畜禽进行统一收集,并做好登记统计和上报工作。无害化处理场定期派专人专车到集中收集点进行收运、处理。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保险公司等相关单位派人到场监督。通过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等多种方式,建立覆盖饲养、屠宰、收集、处理等各环节的监管体系。

(二)保障机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和集中收集点建设,将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同时做好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和补助资金的发放等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1.国家补助分配原则。国家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每头补助80元,其中省财政直管县中央、省、县补助标准分别为50元、20元、10元,非省财政直管县中央、省、市、县补助标准分别为50元、10元、10元、10元。

2.纳入区域性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的补助分配。在武安、磁县、临漳、大名、馆陶等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的,由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在县(市、区)农牧主管部门牵头,与所辐射的相关县(市、区)农牧主管部门商定无害化处理场、养殖场户、集中收集点具体补助标准的分配问题。

3.其他情况。对已有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并能够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定点屠宰场等未纳入区域性集中无害化处理场处理的,可按原定申报程序和补助标准执行。

对国家暂未制定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的其它(牛、羊、禽等)病死畜禽,提倡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由收集点或集中无害化处理场统一收取。公安、农牧等相关部门在办案中查扣的病死畜禽,由畜(货)主支付无害化处理相关费用。

(三)联动机制。一是各县(市、区)农牧主管部门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养殖业政策性保险工作,推进全市政策性养殖保险全覆盖。二是共同建立政策性养殖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将官方兽医、理赔员、畜(禽)主、无害化处理场专业人员四者相关联共同确认病死畜禽,作为保险理赔和无害化处理补助发放的前提条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制度建设。各县(市、区)农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养殖场、屠宰场、集中收集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等场所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规范建立病死畜禽进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建立系统的病死畜禽收集、处理环节的交接移送制度,定期逐级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无害化处理情况。各类登记统计和报送表格由市农牧局、市财政局制发。

(二)严格落实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工作程序,做好病死畜禽的现场确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建成运行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管。集中收集点由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分所监管。各级农牧主管部门要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申请、审核、发放的全程监管。建立病死畜禽溯源、责任追究、考核奖惩等机制,定期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评估与考核。各级财政部门在申请上级补助资金、安排本级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各级补助资金方面予以配合。

(三)加强监督执法。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协调农牧、公安、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打击非法收购、屠宰、经营、加工、运输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力度,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随意处置病死畜禽、弄虚做假骗取国家补助资金及保费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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