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办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若干意见(全文完整)

时间:2023-04-28 19:25:08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若干意见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市政基础设施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若干意见(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府办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若干意见(全文完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社

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运营的若干意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应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宽社会资本投资领域和范围

(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

(二)对列入国家和省、市专项规划的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的项目实行竞争性配置。根据《黑龙江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工作实施方案》(黑政办发〔2015〕63号),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且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城市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处理、污泥处置、中水回用、垃圾处理、道路、桥梁、轨道交通、路灯照明、园林绿化、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等市政基础设施。优先选择投资规模较大(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市场化程度较高、技术发展比较成熟、收益比较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合作期限较长(10年至30年)的领域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从2016年起,对符合上述领域和条件的新建、改建项目,要通过竞争机制择优选择合作伙伴,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

(三)对具备一定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或允许跨地区、跨行业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政企分开、市场运作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鼓励社会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资产收购等方式直接参与城市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鼓励社会资本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公共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参与路灯照明、园林绿化、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环卫保洁等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的运营和养护。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投资基金及股票等方式间接参与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认购等方式进入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领域。

二、创新体制机制,支持项目建设

(四)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搭建购买公共服务的平台,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产业化经营。

(五)建立清单预告制度。明确社会资本参与的途径和方法,提前向社会公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明确项目内容、规模、产品或服务数量、质量和标准、约定价格及调整机制、投资概(估)算、经营期限、投资回报方式以及政府的投资、补贴和承诺等事项,为社会资本参与提供合理稳定的投资收益与风险的预期。

(六)择优选择合作伙伴。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或授权实施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开展招标,同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对合作伙伴需要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综合评估合作伙伴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作为合作伙伴。

(七)明晰项目操作模式。对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公开转让特许经营权的方式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对准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采取财政补贴、收费收入支持、特许经营授予等方式,公开、公平选择投资者和经营者;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大批量机械、设备采购的,鼓励采取设备租赁、融资租赁;鼓励采用BOT、TOT等PPP模式,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八)推动融资渠道多元化。通过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充分利用间接融资、积极引入民间资本等方式,拓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渠道。鼓励投融资主体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参与资本市场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比重。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中长期融资优势和开发性金融的引领导向作用,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等综合金融服务。积极引入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降低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准入门槛,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准经营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

(九)规范合同程序管理。各级政府或授权实施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等要求,与项目合作伙伴在平等协商、依法合规的基础上订立项目合同。各地在订立具体合同时,要因地制宜完善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全面、规范、有效。

(十)完善财政补贴机制。对列入省级项目库符合国家要求的市政基础设施PPP项目,省发改委负责向国家争取PPP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根据项目质量,省财政厅按照黑政办发〔2015〕63号文件所明确的财政扶持政策给予支持。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结合自身财力状况,根据不同领域、不同项目,通过投资补助、前期费用补贴、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项目相关扶持。

(十一)建立价格形成机制。除国家、省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外,市政基础设施经营性领域项目可实行市场调节价。特许经营项目的经营者在向公众提供产品或服务时,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后无法收回成本、取得合理收益的,可在协议中约定按照中标价或者协议价格与政府进行经济结算。同时,地方政府要建立定期审价制度,逐步调整理顺价格收费水平。

(十二)实行多样化土地供应。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照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其中,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土地使用权期限应与特许经营期限一致,特许经营期满后,连同地上物一并无偿移交政府。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出让或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十三)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引导金融机构通过扩大信贷投放、创新金融产品等方式,加大社会融资规模,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为符合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银团贷款、保函业务等方面提供融资服务。

(十四)加大企业改革力度。各地在实施企业改制过程中,要依法依规、程序公开、操作规范,切实维护和保障分流安置职工的权益。一是调整原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将企业拖欠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全部补交齐,使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能够顺利退休,其他职工能够接续各项社会保险;三是继续留在企业工作的职工,企业应对其开展转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应经职代会通过,报人社部门审核备案。

(十五)建立审批优先政策。对市政基础设施PPP项目,实行可优先享有审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采取核准或备案制,实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再转正式审批、正式办理;项目立项、规划方案和初步审查可同时进行。

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推进机制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遵照省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精神,黑龙江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工作推动小组负责全省市政基础设施PPP工作的总体部署、统筹协调和重大决策事宜。各市县政府要在省级工作推动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相应工作推进机构,制定市政基础设施PPP项目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组织落实具体推进工作。

(十七)明确责任分工。省发改委负责全省PPP项目前期评估论证、实施方案编制、合作伙伴选择、PPP项目库建立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推广运用PPP模式的财政政策;各级国资监管机构按照监管范围负责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监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省住建厅负责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PPP项目投资经营主体编制前期工作文件和办理前期手续的协调指导,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省环保厅负责项目环保审批、环保验收和环保指标的监管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工作;省物价监管局负责相关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监管工作;省金融办负责引导、促进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参与研究制定政府重大项目融资方案,银企对接工作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负责制定市政基础设施PPP项目实施方案,成立相应工作推进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组织落实具体推进工作。

(十八)建立监督评价机制。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建立健全工作监督评价机制,对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充分论证,完善合同设计,健全纠纷解决机制。各项目实施机构要加强内控管理和对引资工作全过程的监察、审计,确保规范运作,程序合法,公开透明,防止在招商对接、项目建设监管中出现违法违规现象。

(十九)建立安全预警机制。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具有生产、供应、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特征。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建立健全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制定特许经营项目临时接管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建立政府负债风险和资金管理风险的预测、监控机制,在招商方案及协议制定中,科学论证和设计相关条款,防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给政府带来的债务风险和信用风险。加强对项目的事前评审、事中监控、事后评价,建立健全项目的风险防范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规范和高效使用。

(二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各类宣传媒介及时发布动态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扩大告知范围,广泛宣传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意义,努力营造浓厚氛围。及时向社会公布市政基础设施PPP项目的参与方式、运作方式、盈利模式、投资回报等相关政策,提高社会资本对市政基础设施PPP项目的认可度和参与积极性。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做好有关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的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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