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2017年春节期间和日常烟花禁限放工作,根据《秦皇岛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按照“政府组织实施、职能部门全程监督、行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方案】青龙满族自治县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2017年烟花爆竹禁限
放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7年春节期间和日常烟花禁限放工作,根据《秦皇岛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组织实施、职能部门全程监督、行业系统监督指导、责任单位自行看护、广大居民自觉遵守”的原则,以组织部署、宣传发动、标识设置、巡查看护、严打非法等“五个规定动作”为重点,努力实现“禁放时间禁得住、燃放时段保安全”,有效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二、允许燃放烟花的期间和时限
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五、正月十五每天7时至22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省、市、县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III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
三、组织分工
各乡镇政府、县城区办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各村(居)委会、物业公司以及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本级、本单位负责管理的区域内,设置禁放标识,划定燃放区域和范围,宣传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教育、引导群众安全有序燃放烟花爆竹,制止违法违规燃放行为,对不听制止的,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反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严格零售网点设置,依法查处销售非法、超标、伪劣产品等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市场监管、交通和供销等其他负有烟花爆竹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环保、教育、城管、民政、卫生、广电、新闻出版、移动通信等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精心组织部署,确保禁限放工作扎实、稳步、有序推进。各乡镇政府、县城区办要“下先手棋,打主动仗”,及时召开动员部署会,细化工作方案,明确组织领导机构,定期调度。既要突出春节重点时段,又要加强平时日常管理,既要有工作部署,又要有督导检查。划定责任范围,明确工作目标,层层下达任务书、签订责任状,做到工作任务明确、管理责任到位,确保本辖区、本系统禁限放工作扎实、稳步、有序的推进。
(二)强化宣传发动,提升群众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素质。从即日起到春节前,开展以“依法、文明、安全燃放”为主题的集中宣传月活动,提倡“少燃放一组烟花爆竹,多呼吸一口新鲜空气”的环保理念,呼吁群众勤俭节约,少放、不放烟花爆竹。大力宣传贯彻我县禁限放政策,加强对禁放品种、时间、地点和行为的宣传,提高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启动空气质量重度污染预警相应等级时,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规定,停止燃放烟花爆竹。采取条幅、标语、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手段与门户网站、微信、微博、QQ等新兴媒介相结合的方式,多层次、全覆盖的宣传网络,做到烟花爆竹安全常识、禁限放政策和安全管理要求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积极主动作为,切实做好禁限放标识设置和禁限放看护工作。各乡镇、县城区办要统一部署,组织各村(居)民委会对照县政府禁限放规定,对本辖区禁限放区域、场所进行一次彻底排查,逐一明确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各乡镇、街道班子成员要分段包片,明确具体责任人员,组织督促村(居)委会、居民区物业公司、禁放场所、区域的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设置长久、醒目的禁放标识。在重点燃放时段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巡查,引导群众安全、有序燃放,及时劝阻制止违规燃放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发挥监督管理职能,指导本系统本行业所属或主管单位,从落实主体责任,确保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绝对安全的高度,认真开展禁放标识设置和重点时段看护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四)强化协调联动,有效降低群众燃放烟花爆竹风险。公安、安监、市场监管、交通、供销社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和优势,保障烟花爆竹安全供应,为广大群众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提供质量、品种的安全保障。
1.规范零售网点规划、设置。安监部门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我县禁限放政策规定,在确保广大群众购买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压减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县城区不得设置长期零售点。
2.强化供应渠道监管。安监、供销等部门要督促、指导烟花爆竹批发单位严格按照我县允许燃放的产品种类采购、销售烟花爆竹,严禁销售非法、超标产品。公安部门要认真审核批发单位与生产单位签订的购货合同,超出允许燃放产品种类的,一律不得开具运输证。市场监管部门要对经营单位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检,防止经营单位销售假冒、伪劣、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等非法产品。
3.严格执行配送、销售时间。县城区2017年临时零售网点允许销售的时间确定为腊月二十五(1月22日)至正月初五(2月1日),批发单位从腊月二十一(1月18日)开始进行集中配送工作。安监部门要加强检查,坚决防止提前配送和销售;销售期结束后,负责将临时零售网点全部撤除,剩余产品一律由批发企业集中封存。
4.切实落实配送规定。批发企业必须实行配送,严禁由零售网店自提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配送(回收)运输时,要严格遵守公安部、工信部、交通部、国家安监总局等部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2〕2号)关于运输管理的相关要求,确保运输安全。批发企业要在配送的产品类别、品名和数量等情况报零售点所在的乡镇安监站、派出所。
5.严格执行零售登记报告制度。安监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零售网点销售人员的培训、考核力度,在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实行“三禁止、三报告、一登记”制度,即:禁止向精神异常、行为异常、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遇有精神异常、行为异常及短时间内少量多次购买烟花爆竹人员要报告当地派出所;春节期间(农历腊月二十五至正月十五)凡一次购买烟花爆竹5箱(件)以上的,要进行实名登记,详细记载购买时间,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单位或住址,以及购买的产品类别、品名、数量、用途等基本信息,其他时间要全部进行实名登记。
6.全面做好极端天气安全防范准备。各级、各部门要就春节期间干旱、大风、空气重污染等极端天气情况做好应急预案和相关准备工作。特别是遇到空气重污染极端天气时,环保部门要加强监测,及时预警;宣传媒体单位要加强宣传引导;安监部门要及时组织零售网点和批发企业停止销售及配送;公安部门要加强巡逻检查,对发现的违规燃放行为依法处理。
7.强化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安监部门作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要组织公安、市场监管、交通、供销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突出重点时段,对各乡镇、县城区办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联合督导。乡镇、县城区办要强化“打非治违”工作机制,成立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层层签订责任状,严格落实“打非”责任。形成在政府领导下,依据法定职责,分工责任,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五)完善常态措施,严格日常燃放管理。针对群众在商店开门、基建动工、结婚庆典等活动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习俗,做到提前告知、积极劝阻、违规严处。派出所、各村(居)委会、物业公司要及时掌握辖区商店开门、基建动工、结婚庆典情况,事前发放告知提示书。要与辖区可以承接婚宴的酒(饭)店和婚庆公司签订保证书,保证承接结婚庆典时,本单位及周边不发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问题;在设计、筹划婚礼庆典时,取消燃放烟花爆竹(包括舞台烟花)的内容和环节;保证不向客户提供、销售烟花爆竹。村(居)委会、治安志愿者、物业管理人员要充分发挥作用,对违规燃放行为进行提示、劝阻,并认真履行报告义务。
(六)履行法定职责,严厉查处违规燃放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职责,结合治安巡逻防控工作,落实“一岗双责”,担负起禁限放烟花爆竹巡查管控职责,及时制止违法违规燃放行为。要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群众举报、基层组织、单位报告和工作中发现的违规燃放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对不听劝阻执意燃放以及造成危害后果的,要从重处罚,表明公安机关严正执法态度,体现法律的严肃性。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乡镇、县城区办要站位建设平安青龙、美丽青龙大局,站在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证社会公共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将禁限放工作作为春节期间重点工作来抓,切实履行职责,严格落实各项禁限放工作措施,确保禁限放工作取得实效。
(二)大力宣传,广泛动员。各乡镇、县城区办要将宣传教育工作作为禁限放工作首要任务,开展全方位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做到“七进七有”,即“进机关、进企业、进酒店、进社区、进家庭、进建筑工地、进殡仪婚庆服务单位”,“报纸有版面、广播有声音、电视有报道、网络有信息、街头有头条、手机有短信、家庭有公开信”,告知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引导群众从合法渠道购买合格产品,拒绝非法、超标、伪劣产品,严格遵守禁限放规定,不断提高群众安全、文明燃放意识。
(三)落实责任,强化督导。各乡镇、县城区办行政“一把手”是本级和本单位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亲自检查,狠抓落实。按照“菜单式列表、契约化管理、审计式验收、公开化奖惩”的要求,分片包干,划分“责任田”,将宣传教育、标识设置、巡查看护、查处收缴等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人员,要与辖区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逐一签订责任状、保证书,确保本单位管理区域内不发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确保本单位人员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监察、公安、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要组成联合督导检查组,对禁限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工作实效。